天主教婚姻及家庭社會訓導:
天主教婚姻及家庭社會訓導:基督徒觀點
小威廉‧桑德斯1 (美國)
(William L. Saunders, Jr.)
家庭研究委員會
首都華盛頓
譯者 陳思恩
現今,作為虔誠的天主教徒,我們不難察覺到,
「家庭」是教宗2 經常反思的一
個重要課題。我們將會細心研究教宗在這方面所作過的訓導。其實有關「家庭」
的訓導在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以前已經存在,這亦是意料之事。早於梵蒂岡第二次
大公會議 (譯者按:以下簡稱梵二) 之前,許多指導性的原則已經確立。
現代的天主教社會訓導始於 1891 年的〈新事〉通諭 (Revum Novarum) (有關工人
階層的狀況)。教會雖然在「社會事宜」上所擔任教師的角色已有一段歷史 (教
會從來都因著她所承受的神聖使命,在世界每一個角落擔當信仰和道德的導
師),但〈新事〉通諭卻是首次有系統地回應現代的社會問題。正如後來接任的
教宗,比約十一世 (Pius XI) 在〈四十年〉通諭 (Quadregessimo Anno) 所描述,
〈新事〉通諭是「基督徒在所有社會事務上,最終依據的大憲章。」3
在〈新事〉通諭中,教宗良十三世 (Leo XIII) 頒布了後來被公認為「教會社會
訓導的教義」
。而我們亦看到當中多項發表過的原則,後來教會訓導當局再加以
發展。比方說,通諭堅持婚姻的權利,4 主張私產權在履行父母職之重要性,5 以
及強調工作的尊嚴。
依〈新事〉通諭的教導,家庭是「由家人所組成的社會」,比起國家更早存在。
6
因此,國家有義務尊重家庭這與生俱來的權利及完整性。「若國民在參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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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威廉‧
桑德斯是家庭研究委員會資深委員,
畢業於哈佛法律學院
,執業於首都華盛頓 Cavington
& Burling 公司,亦任職美國天主教大學的哥倫布法律學院教授,他的著作包括多篇有關天主教
教義及公共政策的學術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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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這篇論文時,若望保祿二世是當時的教宗,在他 2005 年四月離世之後,本篤十六世被選
為繼任人。本文所稱的教宗是指若望保祿二世。
3
〈四十年〉1-3。
4
「沒有人類所訂立的法律可以廢除婚姻的自然和原始之權利。」
〈新事〉19。
5
這種屬於個人的權利 [即:私產權],當放置和結合於人類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這角度來看,則
更可見其較大的合法性。
6
看…家庭,或更好說,由家人所組成的社會(團體),規模雖很小,但卻是真正的社會,比起任
何政體更早存在。
〈新事〉19。
1
的共同生活而成為社會一份子後,所經歷到的是傷害而非援助,權利受到剝削而
非保障,這樣的社會不會是人民所共同謀求,而是人民所摒棄的社會。」7 正因
如此,「政府權力」未必能「任意強行進入家庭生活的私人空間。」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是有充分理由干預家庭生活。「如果一個家庭處於極度
困境,而又完全無法憑自己的方法解決,那麼他們就應由公共援助接濟。這樣的
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家庭是社會的一份子。又如在家庭裡,某成員的權利受到侵
犯,政府理應恢復每人應有的權利。這樣做是為了保護人民及給予他們應有及公
平的待遇,而非篡奪他們的權利。」9 但國家的干預則僅止於此,因為「本質上
這些限制是不容 [政府] 超越的。」 在國家與家庭關係這概念上,首要的是父
母所擔任的角色,以及他們的權利和責任。「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絕不可被國家所
廢除,亦不可被國家所取代的。」
1931 年,教宗比約十一世藉〈新事〉通諭四十週年紀念,在「真正的基督徒社
會學」上,作出了獨特的貢獻。在〈四十年〉通諭中,教宗提及了「社會重整」。
在過度強調「自由」的曼徹斯特學派,及社會主義兩者間,教宗決定他要走的路
向。這是教宗比約十一世的訓導:「首先,工人的薪酬應足夠支持他自己以及其
家人的生活。」12 同樣,「人們對於以下的情況應極力提出反對,就是:身為母
親的,因丈夫不合理的收入而被迫出外工作,以致忽略了對家庭應有的照顧及義
務,特別是子女的教育。」13 藉此,教宗比約十一世凸顯了幾個重要的議題,而
這些議題後來又受到梵二的重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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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1963-65)
梵二以不同的力度,在四份重要的文件上,對家庭作出宣言;這四份文件包括:
〈天主教教育宣言〉、〈信仰自由宣言〉、〈教友傳教法令〉、以及〈論教會在
現代世界牧職憲章〉。
在〈天主教教育宣言〉(Gravissimum Educationi) (1965 年十月二十八日),大公
會議的神長們強調,父母在子女的教育上,有不可取代的角色。「為父母者,既
7
〈新事〉20。
〈新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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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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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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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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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II-4-a。
13
同上。
14
教宗比約十一世 (譯者按:原文為教宗比約九世,相信是手民之誤) 於 1930 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所頒布的〈聖潔婚姻〉
,在某程度上預示了梵二的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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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給兒女帶來生命,便有教育子女的重大責任 … 此一責任如此重大,以致缺少
父母教育,很難彌補。」15
父母的責任是要教導子女「認識、敬拜天主,並愛自己的鄰人。」 這樣的教育
為子女將來在社會中生活作好準備。誠然,「家庭是訓練社會道德的原始學校,
而社會道德,為任何社會都是不可缺的。」
儘管「教育的責任,首先歸屬於家庭,但也需要整個社會的協助。」 民政機構
「應該承認父母的本份及責任 … 並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協助。當父母及其他社會
人士之努力不逮時,民政機構按照「輔助職責原則」,顧及父母願望,負起完成
子女教育工作。」19
所以,在〈天主教教育宣言〉中,教會強調了三個重點: 第一、父母是子女最主
要的導師;第二、父母所提供的教育是為子女的社會和教會生活作好準備;第三、
國家在輔助父母中應有的角色。
〈信仰自由宣言〉
(Dignitatis Humanae, 1965 年七月十五日) 響應了
〈天主教教育
宣言〉的其中一個中心思想。父母「有權利,依照各自宗教信念,決定其子女應
受的宗教教育。所以,政府應承認父母享有權利,得以真正自由選擇學校或其他
教育方式 … 此外,強令子女就讀於不合父母宗教信念的學校,或勒令接受完全
排除宗教訓練的統一教育,這便是侵害父母的權利。」20
當我們細閱〈信仰自由宣言〉和〈天主教教育宣言〉時,可清楚看到在天主教教
會訓導中,父母是子女最主要的教師。縱然如此,教會的訓導亦說明國家有時必
須以不抵觸父母的宗教信念的前提下,擴充他們子女的教育。這樣,教育就不是
國家必然的責任,反而是父母的責任。國家只是在有需要時給予支援。不論國家
以哪種形式去參與,國家必須尊重及支援家長所認為合適的宗教教育。如是者,
子女就能為將來在社會生活作好預備,而社會亦相應地得益。就如大公會議所
言,家庭是「社會道德教育的學校」。
〈教友傳教法令〉(Apostolicam Actuositatem, 1965 年十一月十八日) 討論了已婚
人士及家庭的傳教使命。無疑,兩者在本質上是同一的。
「已婚人士」與「家庭」
兩者是沒有區別的。更好說,家庭 (有或無子女的) 是婚姻所結出的果實。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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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天主教教育宣言〉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信仰自由宣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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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由於沒有婚姻便沒有家庭,所以「婚姻為人類社會的本原和基礎。」 聯同「所
有信徒」,家庭要與「懷有善意的人」確保國家所立的法律是尊重婚姻及家庭,
並且保證家庭的特殊需要受到社會法例的保障。這些需要包括,如:住屋、教育,
以及社會治安。家庭除了在社會政制上擔任其角色外,亦要「款待旅客,推進正
義和其他可為貧困弟兄們服務的善行。」22
在這些層面上,家庭成了「社會的第一個生命細胞」。「為了更易於達到傳教事
業的目的,宜將家庭組成若干團體。」
在〈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 (Guadium et Spes, 1965 十二月七日) 中的訓
導,說明「天主並未曾只造了一個人。自初便造了『一男一女』(創 1:27)。這一
男和一女結合便成為人與人共同生活的雛形。人依其內在本性而言,便是社會性
的;人如與他人沒有關係,便不能生活下去,亦不能發展其優點」。24 人只能
從「衷誠的自我交付中才能尋找真正的自己。」25
在「婚姻與家庭的尊嚴」這一節中,大公會議宣佈:「個人、社會、教會的幸福
和健全的婚姻與家庭生活,緊相連接。」26 家庭為其成員的社會生活作好準備。
家庭教導他們如何與他人合作。「憑此,家庭便形成社會的基礎。」27
由於家庭在建立健全社會所擔當角色尤其重要,政府不得不致力保障及促進家庭
與婚姻。「政府應以承認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質,應以保衞公共道德及促進家庭
福利為自己的神聖任務。」28 這樣的責任延伸至「凡在團體及社群中具有影響
力的每一個人。」29
因此,〈教友傳教法令〉及〈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強調婚姻與家庭的最
基本結合 (一個常被現今社會否定的連繫),說明婚姻 / 家庭是社會的根基,並
把保護和推動婚姻 / 家庭的責任加諸於所有懷善意的人及任何政權。30
21
〈教友傳教法令〉11。
同上。
23
同上。
24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2。
25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4。
26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7。有相當豐富的社會科學數據顯示,婚姻為個人及社會都
是有益的 參閱 如 威廉 桑德斯 (William Saunders), ”What the facts show about religion, marriage
,
, :
‧
and society,” Touchstone, April 2003。也可參閱,Bridget Maher, ed., The Family Portrait: A
Compilation of Data, Research and Public Opinion on the Family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Washington, D.C., 2002).
27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52。
28
同上。
29
同上 (所加重的語氣是出自本文作者)。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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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有這樣的措施是因為這些原則的普遍性(其合理性或基於自然律),及天主教會成功將這些原則
4
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之後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有關家庭的訓導主要出現於這四個文件中︰〈家庭〉宗座勸諭
(Familiaris Consortio) (1981)、〈百年〉通諭 (Centesimus Annus) (1991)、〈致家
庭信函〉 (Letters to Families) (1994),以及〈生命福音〉 (Evangelium Vitae)
(1995)。無可置疑,教宗在〈家庭〉宗座勸諭的教導是最有系統和詳盡的。我們
將首先細察這份文件。
〈家庭〉宗座勸諭以及「家庭權益」大憲章
教宗上任初期,在〈家庭〉宗座勸諭中深入探究家庭的意義及其重要性。他反思
在梵二已確認了的幾個主題。教宗繼而指出這些主題對「現實生活」所產生的影
響,亦即對社會生活的影響。這確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因為「家庭成了許多權
力設法摧的對象」31。再者,「社會的福利和教會的幸福與家庭的幸福是密切相
連的。」32
教宗首先宣示「天主在創造的行動中所建立的婚姻和家庭。」33 因此,對人類的
存在而言,沒有任何東西比婚姻和家庭更重要。在家庭這個「場所」內,愛得以
表達,彰顯和活出。「[而]愛是每一個人的基本和天賦的聖召。」34 天主創造我
們是要我們去愛 (亦是因為愛創造了我們)。「能夠完成這種真正自我交付的唯
一場合是婚姻 … 在婚姻裡男人和女人接受天主所願的親密的生活和愛的團
體。」35
當男人和女人相遇且在婚姻中學習彼此相愛,他們同時形成了原始的人類社會。
「家庭是社會生活的第一座基本的學校:它既是愛的團體,在自我交付中,家庭
清晰地表達出來,以致聯合國大會於 1948 年所頒布的人權宣言,也反映了天主教教會在婚姻及
家庭社會訓導上的立場,如:第 12 條(「任何人及其家人不應受到不合理的干預」
;第 16 條(「1.
適婚年齡之男女…有結婚及組織家庭的權利。他們在選擇結婚、在已婚狀態、及解散婚姻的事宜
上,均享有平等的權利。2. 婚姻全靠兩位未來配偶的自由及完全之合意才得以達成。3. 家庭是
社會的自然及基本團體單元,應享有社會及國家的保護。」
;23-3 條(「任何有工作的人士,都有
權利享有合理和優惠的工資,確保他本人及其家人能有合乎人性尊嚴的生活,如有需要,應由其
他社會保障方式予以補助。」);第 25 條規「1. 為自己及家人,人人皆享有健康和安樂標準生
活之權利…2. 身為母親及小孩,都應享有特別的照顧和援助…」);26-3 條(父母有優先權給子女
選擇何種教育。」)G..A. res. 217(III), December 10, 1948, U.N. Doc. A/810, at 71(1948)。
31
婚姻與家庭在
《天主教教理》
中有廣泛的論及。參閱,如:有關家庭的第 2197-2233 段。然而,
我屬意以教會訓導文件來評論這方面的發展,因此我多倚重個別教宗及梵二的通諭和其他文件,
為簡潔起見,本書的第二部份會引用一些教理。
32
〈家庭〉3。
33
同上。
34
〈家庭〉11。
35
同上。
5
能找到引領它並使它成長的律法。引發夫妻彼此相愛的自我交付,是 … 模式和
規範。」36 這種「家庭的日常生活應具有的共融和分享的經驗,是它對社會的主
要貢獻。」 家中的成員形成一個團體,他們學習彼此相愛,藉著愛,這個團體
變得更團結共融。家庭成員將這種以自我交付為愛的模式伸延至其他較大的社交
關係,以致整個社會亦因此而獲益。
除了教導家庭成員如何在一個「社會」內彼此相愛,每個家庭對自己、對其他的
家庭,以及廣大的社會也有責任。每個家庭須在社會中採取政治性的行動去保障
及維護它們以及其他家庭的權利。教宗對於剝奪這權利的譴責是相當明確的。
家庭的社會角色也要求以「參與政治」的形式來表達︰家庭是第一個要設
法看國家的法律和制度,不但不侵犯而且要支持並積極地維護家庭的權利
和義務。因此,家庭應該逐漸意識成為所謂「家庭政治」的「主角」,負
起改變社會的責任。
「國家的法律和機構」有可能「侵犯」家庭的其中一個途徑,就是從事違反其為
輔助者原則的事情。「根據此原則,國家不能也不應該從家庭攫取家庭自己所能
做的工作。」39
另外一個「國家法律和機構」可能「侵犯」家庭的方式,就是沒有保護家庭及其
中的成員遠離不良的影響。若有這種情況發生,不但家庭而且教會所有成員都有
義務去糾正這情況。比方說,以自由結合(de facto unions) (就是那些沒有結婚卻
同居的異性伴侶) 而言,「天主子民應與政府方面研討 … 阻止這些趨勢,因為
這種傾向分離社會。」40 家庭有責任去「保證公共輿論,不要導向貶低婚姻和
家庭的制度的重要性。」41
「國家法律和機構」,除了避免傷害家庭,亦應如上述所引用教宗若望保祿所囑
咐的,「支持及積極地維護家庭的權利和義務」。「政府應該盡其所能提供給家
庭所需的一切援助 — 經濟的、社會的、教育的、政治和文化的支援 — 使家庭
能以合乎人性的途徑面對它們的一切義務。」42 這必然地包括辨認家庭與其他
的關係的區別,因而積極地擁護建基於一男一女婚姻關係的家庭。比方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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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家庭〉37。
〈家庭〉43。
〈家庭〉44。
〈家庭〉45。
〈家庭〉81。
同上。
〈家庭〉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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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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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和政府應該藉各種社會和政治的行動,協助合法的婚姻,例如保證家庭的工
資,頒布命令使能有適合家庭生活的住宅,並且製造工作和生活的機會」43。
然而,家庭不應只局限於參加維護家庭的政治活動;亦應以家庭身份參與所有對
廣大社會有益的活動。44
在
〈家庭〉
宗座勸諭中,教宗亦談及到其他我們己確認的主題︰發展關乎
「工作」
的精確神學,從而闡明工作與家庭之間的主要關係;45 指出家庭就是「家庭教
會」,而福傳的未來是有賴家庭的;46 以及強調父母在子女教育的首要位置。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更進一步指出一系列共十四項的家庭「權利」。而這些權利我
們大多已經辨認。47 教宗在 1983 年十月二十二日所頒布的家庭權益大憲章 (以
後簡稱為「憲章」),把這些思想有條理地加以發展。
這憲章分成十二條及一篇導言,其中多項的家庭權利我們已討論過。而以下的幾
項是特別值得我們關注:
第一、父母有權按照他們堅信的理念,自由地為子女選擇合適的學校或
其他必須的教育模式。政府應保證父母能獲享足夠的津貼,使他們有真正的
自由去行使父母的權利,而無須顧慮會招致不公平的經濟負擔。[第 5(b)條]
第二、家庭有權享有足夠的保障,特別是有關防止家中年幼的成員受傳
媒的負面影響,以及防止被傳媒濫用。[第 5(f)條]48
總括而言,〈家庭〉宗座勸諭指出家庭乃整個社會的核心,因為家庭教導其成員
愛的真諦,那就是自我交付。這種愛首先延伸至家中各人,繼而至到其他的家庭,
以及整個社會。家庭是社會中不可缺少的核心及社會道德的學府。家庭必須參與
社會政治,去確保被採納的政策是保障及推廣婚姻與家庭的。家庭亦須參加多種
為公益、正義、團結、慈善及保障家庭工作的組織。
〈百年〉通諭 (Centesimus Annus) (1991)、〈致家庭書函〉(Letters to Families)
(1994)、〈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 (1995)
43
〈家庭〉81。
〈家庭〉72。
45
〈家庭〉23。
46
〈家庭〉65。
47
有些權利我們沒有論及,如:家庭有移民的權利。參閱〈家庭〉宗座勸諭 46。
48
在 1994 年的〈致家庭書函〉中的第 17 段,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指出「時至今日,這文件的重
要性一點也沒有減退。」
44
7
在頒布〈家庭〉宗座勸諭十年後,教宗在〈新事〉通諭的一百週年慶典重申所有
天主教的社會訓導,並再一次提及家庭。在〈百年〉通諭中,教宗強調家庭在對
抗個人主義及維護生命的重要角色。透過家人的相互自我交付,每一位成員學會
「人之為人的真諦。在這裡指的是自婚姻而來的家庭。」49「為克服今日流行的
個人主義心態,需要大家重申矢志,團結一致,共赴慈善事業,並首先由各人的
家庭做起。」50
教宗反思了「死亡文化」,這課題在他幾年後所頒布的〈生命的福音〉通諭中得
到擴大和深化。在〈百年〉通諭,需要注意的就只是這個根本的事實—「面對周
遭的所謂的死亡文化,家庭正好處於生命文化的中心。」
在〈生命的福音〉中,教宗指出「必須消除侵犯生命的根本原因,尤其是應給家
庭和母職可靠而適當的支持。家庭政策應該是所有社會政策的基礎和推動力。為
了這個理由,凡是社會和政治的新措施,必須能保障人們選擇做父母的自由。」
52
51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致家庭的書函〉中問「家庭作為一個制度能對社會有什麼
期望?」他指出最首要的合理期望是「對家庭身份的肯定,以及對家庭作為社會
主體這地位的接納。」53 家庭是建基於婚姻的。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
的盟約,他們從此建立終身的伴侶關係。「只有這種結合才能被社會承認及認可
為『婚姻』。」54 政府不能任意承認任何其他的關係為『婚姻』。55
天主教婚姻及家庭的社會訓導之概述
家庭不單以傳遞生命為其真正的職責,它亦塑造一個保護及重視生命的團體。家
庭在建立生命文化上擔當重要的角色。誠然,若家庭沒有受到保護或擁戴,這種
文化是不可能建立起來的。因此,教會主張所有的社會政策的制定必須從家庭的
觀點著手。
家庭教育它的成員去愛及敬拜慈愛的天主。家庭確實是家庭教會。56 它為其成員
能夠活出及傳揚天主的喜訊作好準備。但更重要的是,家庭是宗教自由的堡壘。
父母有權利將自己的宗教信仰傳給子女,這亦屬宗教自由的一部分。從教會的觀
49
〈百年〉39。
〈百年〉49。
〈百年〉39。
〈生命的福音〉90。
〈致家庭的書函〉17 (這些強調是出自文件本身)。
同上。
同上。
梵二〈教會憲章〉(1964 年十一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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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點來說,福傳的未來 — 即受委派去完成那偉大的任命 (Great Commission) —
是有賴家庭作為樞紐的。
生命中最基本的問題是 — 我們為什麼生在世上?這問題的答案也在家庭中找
到。答案就是:我們存在是為了能將自己交付給別人。我們生存並不是為孤獨,
而是為能建立關係。無疑,人只有在關係中,特別在家庭的基本人際關係中,才
能真正認識自己。
從父母互相的自我交付中,孩子學會了愛的真正意義。透過在愛中共同生活,家
庭中所有的成員 — 父親、母親及子女 — 體會到為他人而付出及貢獻的真正意
義。這些關係 — 父母與子女、丈夫與妻子,及家人與家人之間的關係 — 為家
庭成員在較大的社會中生活作好準備。家庭首先在家中散發出愛,然後把愛散發
至身邊其他的人(或其他的家庭),及至到更大的社會。家庭幫助其他有需要的
人,不論是個別人士或家庭。他們體現將人與人連結一起的團結共融。
總的來說,家庭實為教會社會訓導的重心點。家庭比國家更早存在,國家有責任
容許家庭按其固有的本性運作。57 天主教教會認定,家庭是社會的基石。基石若
有裂縫,最終將會給社會帶來震盪。
57
〈新事〉19。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