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有個財團大亨過世,他的大公子來找我,說他父親在外面有兩個女人,各生了兩個孩子,加上家中有母親和三個子女,遺產總共要分成八分,他只能拿到八分之一。另外,因為有其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母親要依法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但二奶和三奶的小孩不同意,還鬧上法院。
我問大公子,他的父親有二房、三房的事情已經持續多久?有無公開?從他口中得知,這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的事,依當時的法律,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重婚仍屬有效。
不過,依民法舊法,元配是利害關係人,擁有撤銷權。只是,元配當時並沒有這樣做,因此二房、三房也變成了合法的配偶。在計算遺產時,不論大房、二房、三房怎麼搶著分遺產,「所有的合法配偶」只能算一分。
因此,這個例子中,遺產的確必須分成八分,但是元配原本可以分到的八分之一要再除以三,分給二房和三房。若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先拿到二分之一的遺產,也要除以三。
所以,我勸他們不要打官司,和解為上策;他們照做,事情圓滿解決了。
不過,重婚若發生在74年6月5日以後,由於民法(第988條、第992條)已經修改,規定不能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原則上重婚無效,所以也談不上撤不撤銷的問題,對現代女性來說更有保障。
其實,很多人離婚時,證人根本不知道是誰要離婚,就隨便蓋章,離婚是無效的。如果再婚,可是另一方卻反悔,提起「確認婚姻有效之訴」贏了,就會變成兩個婚姻同時存在。
91年之前,重婚的第三人若是善意而且也不知對方的前一個婚姻依然有效,兩個婚姻就都是有效的。這時候,原來的配偶並沒有撤銷權,但重婚關係的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如果有兩個有效的婚姻,繼承時仍然會出現「多個配偶」的狀況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在91年修法後,已經變成配偶的專屬權,不得讓與、也不能繼承。這樣也有缺點。舉例說,先生拋妻棄子離家出走,導致夫妻離婚,前妻才正打算請求,官司還沒打完,卻因為太鬱卒而過世了,但子女卻不能代她繼續請求。
另外,不少知名的財團創辦人都有二個以上的配偶;有些細姨比較強勢,先生年老之際,也會把不少財產登記細姨那兒,但因為差額請求權有專屬性,大房所生的兒子雖然是繼承人,也苦於不能向財產較多的細姨請求。
現在,立法院正推動把差額請求權改為非具專屬性(已一讀通過),未來法條一旦通過,74年以前結婚的合法配偶,包括細姨,若發生上面的情況,繼承人就可以反過來行使差額請求權了。(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