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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稅資料】(轉貼)
2004/11/19 04:50 瀏覽94,421|回應293推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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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xer
Vi

分遺產 配偶們只算一分

幾年前,有個財團大亨過世,他的大公子來找我,說他父親在外面有兩個女人,各生了兩個孩子,加上家中有母親和三個子女,遺產總共要分成八分,他只能拿到八分之一。另外,因為有其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母親要依法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但二奶和三奶的小孩不同意,還鬧上法院。

我問大公子,他的父親有二房、三房的事情已經持續多久?有無公開?從他口中得知,這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的事,依當時的法律,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重婚仍屬有效。

不過,依民法舊法,元配是利害關係人,擁有撤銷權。只是,元配當時並沒有這樣做,因此二房、三房也變成了合法的配偶。在計算遺產時,不論大房、二房、三房怎麼搶著分遺產,「所有的合法配偶」只能算一分。

因此,這個例子中,遺產的確必須分成八分,但是元配原本可以分到的八分之一要再除以三,分給二房和三房。若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先拿到二分之一的遺產,也要除以三。

所以,我勸他們不要打官司,和解為上策;他們照做,事情圓滿解決了。

不過,重婚若發生在74年6月5日以後,由於民法(第988條、第992條)已經修改,規定不能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原則上重婚無效,所以也談不上撤不撤銷的問題,對現代女性來說更有保障。

其實,很多人離婚時,證人根本不知道是誰要離婚,就隨便蓋章,離婚是無效的。如果再婚,可是另一方卻反悔,提起「確認婚姻有效之訴」贏了,就會變成兩個婚姻同時存在。

91年之前,重婚的第三人若是善意而且也不知對方的前一個婚姻依然有效,兩個婚姻就都是有效的。這時候,原來的配偶並沒有撤銷權,但重婚關係的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如果有兩個有效的婚姻,繼承時仍然會出現「多個配偶」的狀況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在91年修法後,已經變成配偶的專屬權,不得讓與、也不能繼承。這樣也有缺點。舉例說,先生拋妻棄子離家出走,導致夫妻離婚,前妻才正打算請求,官司還沒打完,卻因為太鬱卒而過世了,但子女卻不能代她繼續請求。

另外,不少知名的財團創辦人都有二個以上的配偶;有些細姨比較強勢,先生年老之際,也會把不少財產登記細姨那兒,但因為差額請求權有專屬性,大房所生的兒子雖然是繼承人,也苦於不能向財產較多的細姨請求。

現在,立法院正推動把差額請求權改為非具專屬性(已一讀通過),未來法條一旦通過,74年以前結婚的合法配偶,包括細姨,若發生上面的情況,繼承人就可以反過來行使差額請求權了。(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01/31 經濟日報】

夫妻財產 法律規定有玄機

我有一個朋友,只有高中畢業,在公司當採購,「油水」頗多,開的是積架跑車,但他怕外人知道,很多財產都以太太的名字買。有次,他來聽我演講。我提到一個故事:有個大男人每次喝酒回家,都裝成醉茫茫,直接倒在床上,由太太脫鞋脫襪,還幫雙腳泡熱水,舒服得不得了。朋友心喜,回家後也如法炮製。

我朋友覺得我演講很有趣,也鼓勵他太太去聽我演講。果真,他太太來聽我談一場有關夫妻財產的題目,那時是85年底。我說,74年6月4日前結婚的老夫老妻,在那一天以前取得的財產,先生名下的財產當然是先生的,但太太名下的財產也是先生的,不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在85年修改,若是登記在太太名下的不動產,先生必須在86年9月26日主張是他的,否則就歸屬太太所有。

我提醒在場婦女:「在這個時間之前,妳們應該對先生更溫柔,等9月27日就過關了!」同時,我也吩咐在場男性:「到時候,千萬記得要主張太太的不動產是自己的啊。」

因此,那朋友的太太「忍」到9月26日。當天午夜,朋友打電話給我,直說太太的行為很奇怪,以前都會高興地幫他開門,服侍他卸下鞋、襪,幫他準備泡腳水,但今天卻故意用熱水燙他的腳,還不讓他進房門;而且,房門上貼著一張紙,上面寫:「本夫某某某經常酗酒,逾時歸家,本應開除夫籍,姑念多年夫妻感情,僅留家察看,以儆效尤。」

看看牆上的時間,已過午夜12點,日期是9月27日,我告訴朋友,什麼也來不及了。跟他一聊,我才知道,原來那天他沒來聽我講夫妻財產。

後來,這對夫妻因故不和。朋友很沮喪地來找我,我只好「死馬當活馬醫」。我請他查出太太名下的股票價值,共計三、四千萬,便接著找他太太「曉以大義」。我說,依法論法,「不動產」是太太的沒錯,但在74年6月4日以前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股票」(不是繼承或無償取得的),屬於「動產」,可就是先生的了;而且,就算想要把股票過戶,她先生也可以聲請假扣押。我順勢當和事佬,他們終於達成和解。

上面的例子和平收場當然是很好,可是,就女性的立場來看,85年的修法,雖然把「你的是你的,我的也是你的」情況,把不動產的部分改為「你的是你的,但我的還是我的」,但是股票等動產部分還存在不公平的情形,很多太太的動產,因為沒法證明是自己的原有財產,只能被認定為先生所有。此外,婚後在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的財產,也不能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

幸好,去(95)年12月司法院大法官第620號解釋,把這個限制打破了,不管是74年6月4日之前或之後取得的財產,都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可是,婚後在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的動產,仍然有「太太的是先生的」問題。這個部分,必須留待將來修正親屬法來解決。(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01/24 經濟日報】

2005.12.22  中國時報


尋找真正經濟學家
吳惠林

香港科技大學副教授丁學良在十月廿六日發表(中國合格的經濟學家最多不超過五個)一文,引起華人世界一片譁然。輿論關切層面有數個,但重點應在「合格的」定義和標準是什麼?

丁學良在接受專訪說,「國際上有十三種不同的方法比較經濟學系和經濟學家,其中的核心是對研究成果進行評介。這是經濟學界內部由不同的專家小組,用不同的方法論研究出的評價體系。目前國際公認的方法是,對專業的經濟學學術期刊進行排名,然後依據在不同等級的期刊上發表文章的數量進行評價。」

不過,這種所謂「科學、客觀量化」的標準縱使能界定「合格」的門檻,但這種「合格的經濟學家」是否能稱為「真正的經濟學家」呢?這不禁讓我想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廿三日去世的夏道平先生,這位一生致力於台灣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的先驅者。

在一九八九年三月寫就的〈經濟學家的思路〉這篇文章中,夏先生指出,就人文社會學科在二十世紀所扮演的角色講,經濟學最為突出,但經濟學家卻被一般人士「褒貶」兩極化。夏先生有感而發,乃就思想言論的底蘊,將統統被稱為經濟學家的那群人分為三類,一是真的經濟學家,二是經濟工程師,三是特定經濟利益發言人。這三類人都同樣在使用經濟學的一些名詞、術語,和某些模型,但其間的差別甚大。

「特定經濟利益發言人」不必多加解說,這類人物大多是受僱於別人或某一集團,而為那人或那一集團的經濟利益辯護,夏先生覺得這些人每每把內心的真正企圖偽裝在富國利民的宏論中,藉以在輿論界造勢。「經濟工程師」是把公共經濟事務的處理當作一項工程來做,輕視了公共經濟事務是千千萬萬的行為人,形形種種的主觀意志表象。現實社會中這一類居多,夏先生認為即便是諾貝爾獎得主,有的充其量只可說是頂尖級的經濟工程師,而丁學良所引用的衡量標準也最適用於這類人物。

至於「真正的經濟學家」,夏先生認為必須具有經濟學家的思路。他分成七點談走向此種思路的一個大方向:一是應了解「人」與生物學或動物學家心目中的不一樣,重要的是「人」具有異於禽獸的意志、理念和邏輯思考;二是人的欲望滿足受外在種種限制,不得不有所選擇,但力求自由選擇;三是人在爭取自由過程中不能妨害別人的自由,在互動中形成分工合作;四是人類社會的形成和擴大,是由於人的自覺行為之互動,不是靠一個人或少數人的設計、規畫、指揮或命令而組織成的所謂「團隊」行為;五是「非團隊」行為是分工合作社會所賴以達成、擴大的基礎,是「無形手」(指市場)的作用,是「長成的社會秩序」;六是有形手(指政府)不應牽制或阻礙「無形手」運作,只能為其去礙;七是自由市場和政府間的關係是後者對於前者的運作,只可維護或給予便利,不得有干擾。

這七點看似稀鬆平常,但要深入其底蘊可說很不簡單,尤其在「自私自利」普及、求名求利當道,為達目的無所不用其極被視為常態的當今社會,能堅持走這條路者恐怕極為稀少,但這種人物卻正是現時世界最需要的。這就讓我們更加懷念已過世十年的夏道平先生!(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後記:小弟抽換主題文章,前三位推薦者不知,很抱歉!



本文於 2007/08/26 02:58 修改第 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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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個人」在稅改內涵中的多變角色
2005/05/28 09:4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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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8  中國時報

曾巨威

五月的日子將盡,所得稅申報的時限只剩數天,但與往年一樣,大約還有高達六成以上的民眾尚未完成報稅的程序。要掏錢繳稅給政府,大家都心有不甘。只是,今年的報稅季節與往年有甚大的不同,除了有泛紫聯盟等民間團體,號召民眾「抗稅」的激烈行動之外,還有財政部正在積極努力推動的「最低稅負制」稅改,更有立法院這個會期在討論的「軍教免稅」與標準扣除額之「婚姻懲罰」效果等修法議題,把五月變得不再是單純的納稅「義務」期,而是社會大眾共同來思考、檢討與爭取的納稅基本「權利」日。每一種「個人」在這場特殊的情境中,都扮演了各自不同的角色。

這裡所稱的「個人」,非指實質的每一個「人」,而是指一種課稅的主體,一種計稅的單位。標準扣除額的婚姻懲罰,涉及的是所得稅制應以「個人」或「家戶」為課稅單位的選擇問題。軍教免稅的爭議,涉及的是所得稅制是否應將「個人」予以「職業」區別的租稅對待問題。最低稅負制的推動與建構,涉及的則是所得稅制的公平原則應以「個人」或「企業」,為適用對象的稅改效益問題。
首先,個人乃是從事經濟行為最原始與基本的主體,家庭的組成則是社會化過程中生活結合與互助的一種形態。所得稅課稅單位的選擇,應該隨著社會對家庭婚姻的觀念以及勞動市場參與結構的改變,作相對應的調整與修正。在一個「同居」觀念逐漸開放以及女性就業率不斷提高的社會,為免婚姻的決定導致「個人」稅負的增加,我國綜合所得稅制有必要慎重考慮,從目前以「家戶」為主的設計,轉變成以「個人」為主的特色。這才是解決「婚姻懲罰」問題一勞永逸的正確作法。日前立法院初審通過了夫妻標準扣除額提高為單身的二倍,雖然降低了課稅對婚姻抉擇的扭曲效果,提高了租稅應有的中立性,但這只是局部性的改善,未來這方面的稅改還要再努力。

其次,作為一個所得稅課稅單位,個人的所得來源與種類乃各有不同,綜合課稅的精神就是將所有所得視為相同的課稅義務,不因所得性質有別,亦不因所得種類有異,更不因個人職業身分的不同而有差別對待。軍教免稅問題一直是我國稅制上的大毒瘤,拖得越久,政治因素的干擾就越大,稅改的推動就越困難。很難想像,同是「個人」,在課稅的責任承擔上,竟然只因職業或身分的區別而有如此大的差異。這麼不公平的稅制,日前立法院在審議時,仍然以「配套」措施不全為由,決定延會處理。我們不但要打破「課多少補多少」的錯誤政策迷思,更呼籲代表弱勢發聲的民間團體,能鍥而不捨,將取消軍教免稅列為下階段稅改更強烈的訴求。

最後,為舒緩民眾對稅制不公長期積壓的不滿情緒,最低稅負制的實施似乎已逐漸成為社會各界共同接受的稅改方案。惟在兩稅合一的情況下,企業最低稅負的實施並沒有改善稅負公平的實質效果,財政部若真的想要借用最低稅負制的推行來爭取民眾對稅改的支持,則一定要採行以「個人」為適用對象的制度,如此才能廣為民眾接受,並提高社會對未來稅改的信心。

「個人」二字在不同的稅改項目上,不但具有不同的意義,更代表了不同的啟示。在這個報稅時節,的確為我們增添了不少專業的思考空間。

(作者係政大財政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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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為下半生打算 她與老榮民假結婚
2005/04/12 07:2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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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熊迺祺/嘉義市報導

嘉義市林姓婦人是榮民遺孀,好友廖姓婦人羨慕她仍可領榮民的半俸,遂央她介紹和七十八歲的常姓老榮民假結婚。婚後半年這對「夫妻」發生金錢糾紛,廖姓婦人控告常姓丈夫與林姓婦人通姦,但檢方查無通姦實據,反而發現假結婚,向法院聲請依偽造文書罪簡易判決處刑。

發現這宗為了安排下半輩子生活而和老榮民假結婚的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陳鈴香表示,常姓老榮民和林姓婦人的丈夫感情甚篤,林姓婦人喪偶後,常姓老榮民和她有鑑於年事已高,決定同住在一起彼此照顧,但十多年來均分房而睡。

五十六歲的廖姓婦人已離婚,她和年齡相仿的林姓婦人是摯友,因而知道林姓婦人每月仍領取亡夫薪俸的半數,且一直領到死為止,覺得是不錯的福利,遂請林姓婦人介紹常姓老榮民和她假結婚,以便未來也能享受領半俸的權利。

前年四月間,林姓婦人介紹廖姓婦人認識常姓老榮民,常姓老榮民和廖姓婦人均知對方沒有結婚真意,同年五月十一日到嘉義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並在隔天持結婚證書向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未住在一起。

婚後半年疑似因金錢糾紛,廖姓婦人在前年底控告常姓榮民和林姓婦人通姦,檢察官傳訊三人到庭偵訊,常姓老翁供出假結婚之事,廖姓婦人一度否認,後來承認是假結婚,並稱是林姓婦人教唆,檢察官遂主動檢舉分案,調查兩人涉及偽造文書的罪嫌。

承辦檢察官王振名表示,廖姓婦人指稱假結婚是受到林姓婦人教唆,因此已分案調查林姓與廖姓婦人是否商妥,未來廖姓婦人領半俸時,是否需要將部分金額分給林姓婦人;另針對林姓婦人在結婚證書上簽章一事,也併案偵辦。

【2005/04/12 聯合報】

本文於 2005/06/20 01:38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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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離婚率激升,財產該怎麼分?
2004/12/23 00:2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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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 智富月刊 2004/12/22

離婚率不斷高升,目前平均每天有兩百對夫妻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時,夫妻間的財務關係通常是緊密相連,分手時當然會面臨分產的痛苦。透過以下的案例說明,未婚族可以先做好基本功課,已婚族也可以了解自己的權利。
【文/郭莉芳】

不管是報稅、保險、購屋、家計支出等,伴隨婚姻關係而衍生出來的財務狀況有很多,當婚姻關係不再時,萬一當初理的不夠清楚,便可能會影響離婚後的權益。

離婚率不斷高升,目前平均每天有兩百對夫妻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時,夫妻間的財務關係通常是緊密相連,分手時當然會面臨分產的痛苦。透過以下的案例說明,未婚族可以先做好基本功課,已婚族也可以了解自己的權利,萬一未來感情走到盡頭,也能儘早做好準備,保障離婚後的權益。

案例一:夫妻可以擅自處分另一方名下的財產嗎?

大雄與莉莉結婚三年,自行創業的大雄在年初因經營不善想將店面結束,但還欠廠商尾款廿萬元。大雄心想家裡不需要兩輛車,因此想將莉莉名下的車子賣掉,用這筆錢償還貸款。莉莉礙於夫妻情面不忍拒絕,但又覺得這輛車是她婚前自己買的,為何大雄不賣自己名下的車,卻來動她車子的腦筋,真不公平。莉莉只能任憑大雄處置嗎?

法務部在○三年頒訂新法,若是婚前未以契約約定為分別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一率適用「法定財產制」,不管是先生或是太太婚前或婚後的財產,都是屬於各自擁有與管理,並各自有處分權,先生或是太太都不能代替對方處理。所以,大雄在未經莉莉同意的情況下,並不能擅自把太太的車子賣掉。假如換成是莉莉欠了銀行廿幾萬元的信用卡債繳不出來時,如果莉莉用的不是大雄的附卡,銀行也不能要求大雄代為償還。

但是像房貸的情況,銀行通常會要求貸款人的伴侶為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太太如果是房貸申請人,先生為保證人的話,萬一太太繳不出房貸,銀行便可以向先生催討。

過去的聯合財產制對太太的權益較無保障,而現行的法定財產制則是針對過去夫妻雙方較易有爭執的地方稍做調整。例如,過去如果先生整天無所事事,也不出去找工作的話,太太必須獨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修法後則規定夫妻雙方可依照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率來分擔,不過分擔的比例則由每對夫妻各自協議,並無一定標準。

案例二:分居怨偶、離婚男女該如何報稅?

美美與家宏愛情長跑多年,婚後的第一年兩個人先採取分開報稅比較划算,但第二年起便得合併申報。不過,兩人的婚姻在去年開始亮起紅燈,並決議分居。分居前兩人是以收入高的家宏為納稅義務人,以爭取較高的減免額,分居後,家宏想要分開報稅,但尚未離婚的他,可以單獨報稅嗎?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如玄表示,目前已分居的美美與家宏,若能共同商議以最有利的計稅方式並合併申報,當然最好,否則也不能以不知道對方動向或收支狀況的理由,而單獨申報。比較保險的做法是,家宏或美美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並填上配偶姓名等基本資料,以便稽徵機關用電腦歸戶,並選擇最有利的夫妻薪資計稅方式核稅。

若家宏並未彙整美美的收入情況一併申報,或是在申報書上的配偶收入欄上都寫0的話,但是美美有工作收入時,便有可能被稅捐稽徵機關查到有漏報的情況,並根據所得比率,要求家宏與美美補稅,並課徵補稅處罰。

如果未來美美與家宏決定離婚,在離婚當年家宏可以與美美協議,以家宏為申報人合併申報來節稅。離婚後的第二年起,便須回復單獨申報的方式。

TIPS:離婚生效日如何認定?
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準,若是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以判決日為準。

●夫妻申報所得的方式有三種

一. 夫妻全部所得合併計稅,合併申報。
二. 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三. 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一般來說以所得高者擔任納稅義務人較為有利,因為可以多享一些減免額,降低所得總額,連帶降低累進稅率。

案例三: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

淑鳳的先生俊明是台商,一年到頭在大陸的時間加起來超過八個月。去年淑鳳發現俊明竟然在大陸包二奶,與他對質時,俊明竟然還理直氣壯地說:「哪有台商不包二奶。」氣得淑鳳吵著跟俊明離婚。俊明向淑鳳表示,贍養費與房地產只能擇一,如果淑鳳選擇房子,就別再肖想每年會有卅萬元的贍養費。淑鳳自認為是受傷害的一方,難道要房子也要贍養費會很過分嗎?

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夫妻要離婚,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除非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才可不列入分配。因此,現在的房子如果是俊明婚前購買的、或是俊明父母贈送的,俊明有權利不給淑鳳,淑鳳也無法向法院訴求將房子分給她。

如果淑鳳放棄房子,選擇贍養費的話,因為是經過夫妻雙方協議,這筆贍養費屬於夫妻間的贈與,不必計入贈與稅或是課徵所得稅。如果是經法院判決的贍養費,拿到贍養費的一方就需要將這筆費用併入當年度的「其他所得」課稅。

TIPS:哪些贍養費免課稅?
除了夫妻雙方同意,給予對方的贍養費免課稅外,經法院判決的贍養費,若是拿到贍養費的一方是公教軍警人員、殘廢者和沒有謀生能力的人,也可以免納入所得稅計算。

案例四:先生惡意脫產,怎麼辦?

志明與筱真結婚時,筱真娘家送了一間房子給小倆口,還拿出一筆資金,幫助志明創業。現在志明已經是一家貿易公司的老闆,事業順遂的他卻愛上了自己的秘書,打算與筱真離婚。

在兩人協議離婚的同時,筱真發現志明這幾年來已經有計畫性地脫產,將名下的資產轉移到婆婆與秘書名下,筱真覺得明明是志明對不起自己,到頭來不僅分不到兩人共同打拼賺的財產,筱真還要分出一半的血汗錢給志明,天理何在?

在目前的法定財產制,分為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婚前財產)以及婚姻中增加的財產(婚後財產),離婚時不管財產在誰的名下,只要沒有事先約定為特有財產,則婚後資產都屬於共同所有,扣掉債務後,夫妻各得一半,即使財產是登記在太太的名下,先生也可以要求分得一半。如果財產中有不動產,例如房子,在離婚時沒有出售,則可以市價或公告現值來計算。

面對惡意脫產的情況,法律規定在法定財產制消滅(離婚)前五年內,先生或太太惡意處分的財產,只要能夠舉證,另一方都能追討。因此,筱真若能舉證志明將名下資產轉移給婆婆或是秘書,便能溯及過去五年陸續移轉的資產後,重新分配,這算是比較有保障的方式。

不過,如果志明將資產移轉到國外,就比較麻煩了。因為財產制有屬地性,要受到當地法令的管轄,如果筱真要據理力爭,則必須抓到對方通姦的證據,才能告他,由於通姦屬於刑責,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志明為避免刑責,必須與筱真進行協商。

不過,為了自我保護,王如玄律師建議,不管是先生或太太,如果對自己的權益有所疑慮,就應該在事前到法院先約定或指定,某些財產為你的特有財產,離婚時,另一半就不能要求分配。

案例五:前夫動用未成年子女的保險金

由於前夫好賭成性,安琪不想長期被前夫的債務拖累,便與前夫協議離婚。安琪離婚後獨自扶養兒女,由於兒女年紀還很小,安琪擔心萬一未來自己發生意外,一雙兒女便失去依靠,於是最近便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並指定其子女為保險受益人,以保障子女未來的生活。

不過,有人提醒安琪,萬一安琪在子女未成年時意外身故,前夫還是有可能以兒女尚未成年的名義,以兒女父親的身分申請支配運用保險金。這個說法讓安琪非常擔心,萬一真的發生意外,保險金又被前夫拿去當賭本,兒女的未來該怎麼辦呢?

萬一安琪真的在子女尚未成年時發生意外,前夫的確有權利申請支領安琪的身故保險金。該如何預防這種狀況呢?建議安琪不妨設立一個「保險金信託」,費用約為一千多元,委託信託機構(通常是銀行)代為管理,並將信託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兒女,如此一來,前夫便無法擅自動用這筆保險金。

同時,為了預防未成年子女隨便花用這筆保險金,安琪也可以在信託契約中約定在兒女成年前,信託期間每年由信託財產中支付兒女生活費;受託人(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契約保管運用信託財產(即人壽保險保險金),至兒女成年時,再將剩餘信託財產交給兒女。

●離婚後記得要變更受益人
結婚時你儂我儂,夫妻彼此將對方指定為保險受益人是常有的事,不過一旦離婚,千萬記得要變更保險受益人,以免未來萬一發生意外,領到保險金的人卻是早已離異的前妻或前夫,而無法將保險金留給有需要的親人。

【Smart智富月刊第七六期】

本文於 2005/07/06 23:31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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