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統計,一九八六到九○年初,港澳台黑道在該省就發展了五十多個幫派。九○年起台灣人在大陸的組織性犯罪一枝獨秀,從福建與廣東延伸到南京、上海。地下賭場、錢莊、人口販賣、販毒、洗錢與槍械走私,動輒是台灣人天下。台灣還是中國大陸偽幣的最大供給站。台灣人在中國犯罪如此猖狂,中國海關是否該對所有入境台人要求捺指紋、做生物特徵辨識記錄?
相反地,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新措施,台灣人入境大陸免填入境登記卡。
台灣移民署新措施,以試辦為名,只針對大陸客,入境時記錄生物辨識特徵,當然是族群歧視。手段非屬必要,且超越行政法合理性原則。
英國也有類似爭議。二○○一年時,為了阻擋吉普賽裔居民到英國尋求庇護,英國海關在捷克機場設置證件查驗站,頓時阻止了大量吉普賽人登機旅英。六個吉普賽裔捷克公民,為此向英國法院請求司法審查,最後政府敗訴。理由:這是以種族為基礎的非法歧視。根據上訴者,每七十八吉普賽人中,就有六十八個被英國海關打回票,六千一百七十非吉普賽人,則只有十四個被海關拒絕。
此案重要,是因為入境措施,總以國籍與種族為決定依據;國境法律,歧視為本質,是人類向猴子學習的疆域規定,佔地為王。當本質便具歧視性的境管措施,碰上倡導族群平等的(反)歧視法時,誰該聽誰的?移民官員對特定國籍或族群所懷的成見,是否構成體制性歧視?
權責機關對特定國籍的申請會特別在意審查,是執行的常態。例如,台灣留英學生常欠一屁股信用卡債,不還就跑回家,導致銀行對台灣護照擁有者申請信用卡,調高門檻。這是否是歧視台灣人?
歐盟法庭對此類爭議有先例:種族與國籍不能成為評斷的標準。例:不能看到台灣護照,就認定是想欠債的或想超時打工。各類申請合格否,照原規定的各指標來評量,如存款、機票。執法官員在個案上,碰到特定國籍就特別警覺與加意審查,有否構成歧視,法庭難論。但無庸置疑,行政體系有責不斷提醒執行者,審查最後仍該以原規定指標為依歸;各項條件都相同下,如有特定國籍或族裔的被拒絕比例高於其他群體,就是體制性歧視。
英國法院並不否定海關對特定國籍設限的措施,例如台灣人觀光,護照要簽證,韓國日本不用。但措施是否合法,必須受司法審查且符合必要與合理的原則。
台灣的例子,除了臉部辨識特徵的新措施,台灣境管早就對大陸來台居留者全面按指紋、入境面談。種種措施,逾越合理性原則,而且歧視。行政機關總以兩岸關係條例作為法源來合法化歧視,而大法官會議失職,不從這些行政措施所涉及的具體社會內容,例如工作權與遷徙權,去檢視是否合理,只是依從法的形式,掩護行政單位的霸道。兩岸關係條例,已經成為另一個憲法外的違章建築,如同以前的動員戡亂臨時條款。蔣中正想連任總統,憲法說不行,他就藉動員戡亂找到法律依據。現在行政單位同樣拿兩岸條例搞違憲與獨權,在這部法律下,所有違反行政法原理的事情,行政權獨大,幹了都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