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婚姻」是人類社會的特色,是明確規範夫妻角色、權利與義務的制度,同時也限制了人與人配對的自由。雖然目前多數國家與社會仍是以「一夫一妻」(monogamy)為主的婚姻制度,這並非是普世的價值觀,不論其作為一種法律的規範還是約定成俗的默契,在過去與當下也都存在過非「一夫一妻」的社會。[1] 「家庭」則是社會的基本單位,通常包含至少兩人,因血緣、婚姻、或收養關係而居住在一起生活,其中又以婚姻為建立家庭的主要基礎。家庭在傳統農業社會中是生活也是經濟的基本單位,一方面連結個人與社會,同時也是傳承行為規範與培育社會文化的場所;因此,家庭通常具有生物、心理、社會、經濟與文化層面的意義。婚姻在傳統社會中,不只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體,也是勞務分工的基礎,更背負著家庭繁衍的責任。 工業革命之後,機器取代了人力,強調效率、分工和組織的生產過程,改變了人類的傳統經濟活動方式。尤其當強大的機械生產力,瓦解了以手工藝和農業為主傳統家庭經濟的功能,使得克紹箕裘的技術傳承不易維繫,以家為中心的勞動力也無法發揮其功能,家庭中的成員因此被迫出外以謀求生存,因此加速了社會與人口的流動,以及都市的形成。在都市裡,有來自不同地方的人們因工作而聚集、交往、乃至於結婚而成為新的家庭;都市不僅是人種的熔爐,更反客為主逐漸形構出特有的文化,開始主宰農村的經濟,甚至進一步改變其原有的生活與意識型態。因此,婚姻在工業社會當中,朝向配對本身為中心的思考,並逐漸從家庭中抽離出來,作為家庭繁衍的生育行為也有了明顯的改變。 在另一方面,工業化促使生產組織不斷地分化,使得職業市場趨於多元化,並且逐漸跳脫了傳統以體力為主的工作型態,於是女性就業機會增加,逐漸走出家庭投入就業市場;尤其在二次戰後,更由於教育的普及以及服務業興起,這個現象更為明顯。除了生產方式的改變影響了家庭的功能和社會的流動,也伴隨著個人主義的興起、醫療衛生的進步、婦女勞動力的提昇,使得婚姻的意義與內涵也都受到衝擊。 總之,婚姻與家庭的關係從傳統的相嵌關係,逐漸轉變為「有點黏又不太黏」的關係,這不僅是社會變遷的結果,同時也成為未來社會變遷的動力,尤其在全球市場經濟體制的連動下,變遷的趨勢逐漸具有「普遍性」(universalism)。台灣社會也不例外,同樣受到工業化與都市化的影響,然值得注意的,台灣還因為過去三、四十年人口結構的快速變遷,使得婚姻現象的變遷更為明顯。本文採次級資料分析方式,針對台灣地區過去半個世紀以來婚姻的各面向來作趨勢的探討,並討論其所對社會的衝擊。 二、台灣適婚人口結構 由於台灣是採行一夫一妻制的地區,婚姻狀況自然會受到適婚人口與未婚人口,以及這些人口的性別比的影響。例如,戰後嬰兒潮(1946-1964年出生者)為二次戰後的台灣地區帶來空前人口的自然增加,1960年代這批人口陸續進入適婚年齡(十五歲以上),人口數量激增並持續一段時間,一直到了世紀交替之際,雖然嬰兒潮人口大都已經結婚,卻由於他們的子女也開始進入結婚的活躍期,使得適婚人口仍保持未減的情勢。根據中華民國歷年台閩地區人口統計,1951年時十五歲以上人口總數約為450萬,1961年615萬,1971年902萬,1981年1228萬,1991年1500萬,至2002年時十五歲以上人口總數為17,921,884人,其中男9,088,217人,女8,833,667人。(內政部 2003)圖一即顯示1976-2001年間台閩地區十五歲以上之男女人數以及未婚男女人數。
圖一 台閩地區十五歲以上之男女以及未婚男女人數:1976-2001 很明顯的十五歲以上人口在過去三十年仍呈持續增加趨勢,男性雖比女性多,但是人數已逐漸在接近中。然由於每年可婚者(適婚而未婚者)乃為人口年齡結構與過去婚姻狀況的綜合結果,若進一步觀察此類人口歷年的變化,圖一顯示十五歲以上未婚人口也隨著時間呈現增加的趨勢,且男性比女性多。根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1976年為4,024,562人(其中男2,429,152人,女1,595,410人),十年之後的1986年為5,659,715人(其中男3,244,425人,女2,415,290人),2002年時十五歲以上未婚人口為6,067,180人(其中男3,379,567人,女2,687,613人)。同樣的,近年來該人口群增加速度略降了下來;然值得注意的,這些可婚人口性別比卻一直呈現偏高(即男比女多)的情形。三十年前男性可婚人口比女性多出83萬,如果限制在台灣地區通婚,那麼每三個男子就有一位找不到對象。這種情形,雖然隨著時間而降低偏斜的程度,到2002年為止,男性可婚人口比女性仍多出約70萬,也就是每五個男子就有一位找不到本土的對象。性比例偏高的情形除了在15歲以上總人口與未婚人口,離婚人口在1995年之前男性也是多於女性,圖二乃描述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性比例(每100位女性相對之男性)以及各婚姻別之性比例。
圖二 台閩地區十五歲以上人口婚姻別之性比例:1976-2001 以圖二觀之,全體十五歲以上人口婚姻別之性比例略大於一,但已緩慢下降中。除了有偶人口性比例大致為100之外,未婚性比例從152逐漸下降至127,離婚之性比例從121降至93,也就是從1995年之後離婚之女性人口多於男性。喪偶人口則明顯以女性為多,三十年前約為男性的三倍,近幾年則將近為男性的四倍。 男女未婚人口隨年增加而且男性多於女性,由於男女人口在40歲之後大都已經結婚,未婚人口主要分布在40歲以前,而且男女並不相同。以2001年為例,15-19歲男女人口百分之99.7與98.5是未婚的,但此後急速下降,到40-44歲組時,男女未婚人口比例分別剩下11.3 ﹪與7.9﹪。50歲以上組的未婚比例女性維持在百分之五以下,男性也是如此,但75歲以上年齡組為例外,約有11﹪未婚,這個年齡群未婚男性尚有四萬餘人,有相當部分是1949年來台的老兵。(見圖三) 圖三 男女未婚人口按年齡分 – 2001年為例 結婚年齡不論男女在過去半個世紀來都往後延了幾年,這即是遲婚現象;此外,從未婚人口年齡的分布來看,40歲以下未婚人口的比例歷年來一直在增加。此外,未婚人口比例也和學歷有關,尤其是女性未婚人口,大專以上學歷者遲婚現象最為明顯,從20至35歲之間,未婚人口比例明顯高過於高中職學歷者,更遠高過於國中以下學歷者(如圖四)。例如大專以上女性25-29歲組有71.9﹪未婚,30-34歲組有33﹪未婚;高中職女性25-29歲組有34.6﹪未婚,30-34歲組有16.1﹪未婚;大專以上女性25-29歲組有16.5﹪未婚,30-34歲組有9.4﹪未婚。
圖四 台閩地區各年齡別女性未婚率按教育程度分 – 2000年為例 三、結婚與離婚 除了前述工業化的衝擊改變傳統社會型態之外,台灣地區的婚姻還隨著人口年齡與性別結構,以及文化習俗而產生一些變化。描述每年結婚情形的統計主要有「粗結婚率」(crude marriage rate)與「初婚率」(first marriage rate)。首先以「粗結婚率」(即15歲以上人口每年結婚對數)來說,早期因為傳統社會預期壽命較短,為了傳宗接代,結婚年齡比現在要早。二次戰後到1970年之間,台灣地區開始工業化,粗結婚率大致呈現下降的趨勢,1970年代開始因嬰兒潮進入適婚年齡,粗結婚率回升超過了千分之9,1980年代之後又開始下降,至1998年因該年為虎年且為孤鸞年,粗結婚率降至千分之6.69,然1999年隨即提昇為千分之7.87,2000年更達到8.19,這兩年結婚率上升應和千禧龍年有關;之後又下降,2001與2002年分別為千分之7.63與7.69。(見圖五)近年來台灣地區的粗結婚率低於美國但遠高過於歐洲與亞洲主要國家,就以龍年過後的2001年來說,仍高過於日本、新加坡、南韓與中國大陸。
圖五 台閩地區粗結婚率、粗離婚率與有偶離婚率:1951-2002年 若以「初婚率」觀之,近三十年來男性由1971年千分50.0,上升至1981年的千分之62.7,此後一直下降,至1990年之千分之45.6。[2] 1998虎年為千分之36.9,2000年龍年則回升至46.5。女性則由1971年千分79.6,上升至1981年千分之91.9。1998虎年遽降為50.5,2000年回升至63.7。根據圖六,女性初婚率一直高於男性,兩者也都在1980年之後大致隨著時間下降。圖六同時也呈現男女之再婚率,和初婚率情形不同,男性之再婚率明顯高過於女性,值得注意的,近年來男性再婚率上升而女性再婚率下降,兩者差距更為擴大;以2001年為例,男再婚率為千分之48.4,而女再婚率為千分之15.0。
圖六 台閩地區初婚率與再婚率:1971-2001年 由於初婚率係以適婚而未婚者作為分母的計算方式,比率的降低反映該時間點「遲婚」(或者「不婚」)的現象。例如1971初婚者平均年齡男為28.2女為22.1歲,中位數則分別為26.8與22.0歲。[3] 1999年時,新郎與新娘的初婚平均結婚年齡分別為29.9與25.3歲,中位數則為29與25.8歲。過了龍年結婚數減少,2001新郎與新娘的初婚平均結婚年齡分別為32.9與27.4歲,中位數則為29.5與25.9歲。簡單地說,三十年間,初婚年齡往後延了3-5歲。 結婚率與初婚率乃結婚人口分別針對15歲以上人口與適婚人口的比率,每年登記的結婚對數所呈現的則是一種絕對數量,例如1961年有83,797對結婚,之後,每年結婚對數明顯上升,一直到1997年台閩地區共有166,216對登記結婚,然因1998年為虎年且是孤鸞年,結婚對數銳減為145,976對,隨後因為趕龍年而又提昇至1999年的173,209對,兩千年為181,642對結婚,但龍年過後結婚對數又開始減少,2002年時為172,655對結婚。(見圖七) 離婚是近來台灣地區最為顯著的變遷,前述的結婚對數與離婚對數之比乃為媒體所經常報導的課題,主要因為此比值在過去五年明顯上升,媒體報導常以此誇大為台灣地區「離婚率」高,離婚情形嚴重。事實上,此比值並不是「離婚率」。台灣地區結婚對數的增加主要在於1950-1980年間,乃因為嬰兒潮的關係,之後的二十年間則呈現波動,但仍略為增加。可是離婚對數在過去二十年卻是一路上升。1981年時有14,897對離婚,從1997年開始離婚對數竄升更快,高達38,986對離婚,和當年結婚對數之比約為一比四。 2000年有52,670對數登記離婚,和當年結婚對數之比約為1:3.5,2002年有61,213對數登記離婚,和當年結婚對數之比超過1:3,此比值雖低於歐美已開發國家,在亞洲則僅次於韓國。[4] 如今結婚率仍在高水準下,每年卻有如此多的離婚,不可忽視其對社會的衝擊。
圖七 台灣地區結婚對數與離婚對數:1951-2002年 以粗離婚率(即每年離婚人數相對於15歲以上人口)或有偶離婚率(即每年離婚人數相對於15歲以上有偶人口)觀之,台灣的水準仍不及歐美已開發國家,例如台灣地區1990年粗離婚率為千分1.35,同年美國為千分之4.7,英國為千分之2.9。2002年台灣最新的粗離婚率為千分之2.73,有偶離婚率為千分之6.13;雖都不如歐美國家,但已經超過大部分亞洲國家,而僅次於韓國。無論如何,近十年台灣地區粗離婚率與有偶離婚率均呈現明顯上升的趨勢。(見圖五) 根據台灣地區15歲以上人口的婚姻狀況分布來看,過去的三十年整體變化不大,以有偶人口為最多,其次為未婚人口,至於離婚與喪偶所佔比例均很低。(見圖八)例如,1971年有偶、未婚、離婚與喪偶分別佔37.2﹪、57.1﹪、0.7﹪與5﹪;2002年時這四個比例分別為33.9﹪、55.9﹪、4.8﹪與5.5﹪。若從各別項目的變化來觀察,離婚人口的變化即相當大,其趨勢和前述的離婚率相似,增加乃為近十年來的事。
圖八 台閩地區婚姻狀況分配百分比:1971-2002年 此外,離婚人口當中,男女年齡分布也有差異。以2001年為例,男性離婚56,628人當中以35-39歲最多佔21.4﹪,其次為30-34歲佔20.2﹪,再次為40-44歲佔17.2﹪。至於女性56,628離婚人口,普遍較男性年紀為輕,當中以30-34歲組最多佔20.9﹪,其次為25-29歲佔19.7﹪,再次為35-39歲佔18.3﹪。 四、台灣地區的外籍通婚 台灣地區因為男女可婚人口仍存在相當的落差,即使不論結婚意願是否降低,不少台灣男性無法在台灣找到對象乃是客觀的事實。然因為台灣近十年以來開放外勞以及外籍通婚,加上這段期間台灣經濟條件明顯優於許多東南亞國家與大陸,近十年來和這些國家通婚的情形是越來越普遍,而大部分乃為台籍男子與這些地區女子結婚。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資料,近五年來外籍結婚登記數每年都超過十萬人,如表一所示,1998年有10,413外籍人士和國人結婚(新郎1,788人新娘8,625人),佔當年台灣總結婚對數145,976之比率為7.13﹪。2000年之後此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一,也就是每一百對婚姻中有近12對為外籍通婚。(見表一)這些外籍配偶當中,以越南為最多,2002年佔了所有外籍配偶之六成;其次為印尼與泰國。(見表二)外籍配偶分布最多的地區,以2002年為例,桃園最多佔總數的13.81﹪,其次為台中縣、台北縣與台北市。值得注意的,這十年來娶東南亞新娘的本國男子,許多是處於社經地位較差的弱勢,以及身心障礙同胞為多。他們因為不易在本地找到對象,且年紀也偏高,只好花錢透過仲介來「挑選」妻子。而事實上這些東南亞新娘因為家庭經濟條件差,才願意嫁到台灣,不僅幫台灣男子生兒育女,甚至也同時擔任外籍幫傭的工作,照顧老公甚至服務全家人。 表一 近五年外籍配偶人數統計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摘自內政統計通報民國92年第六週 內政部社會司 http://www.moi.gov.tw/W3/stat/week/week06.doc ) 在另一方面,大陸新娘人數也快速在增加當中,以陸委會公佈經由海基會公證的結婚數,從1998年有一萬五千對,逐年增加至2000年有將近四萬對,2002年也有超過三萬對。總計目前在台灣的大陸新娘人數超過15萬人。娶大陸新娘者除了上述弱勢人口之外,還有相當部分是老兵,以及到大陸經商、旅遊或求學所娶回。不論是外籍新娘還是大陸新娘,其生育率一般都高過於本地婦女,2002年台灣地區每一百個新生兒,有八個是外籍配偶所生,四個為大陸配偶所生(楊艾俐 2003)。 表二 外籍配偶人數案國籍別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摘自內政統計通報民國92年第六週 內政部社會司 http://www.moi.gov.tw/W3/stat/week/week06.doc ) 五、結論:婚姻變遷的社會衝擊 原本「家庭」在傳統農業社會中是生活的基本單位,一方面連結個人與社會,同時也是傳承行為規範與培育文化的場所。尤其傳統中國社會裡,婚姻講究「門當戶對」,而媒人正扮演著男女婚姻配對的角色。夫妻的義務與權利一般由家庭來規範,個人無法選擇;要改變這種關係,通常只有等到家庭成員的生命消長才得以實現,這種婚姻可以說是「契約式的配對」。於是,結婚代表「成家」,婚姻和家庭被緊緊地拴在一起,婚姻的目的主要在延續家庭的香火,而「多子多孫」的生育模式就成為了家庭興旺的一種象徵。在這種情況下,婚姻與家庭的關係是緊密契合的。尤其在父權社會中,婚姻契約的建立以家庭香火的延續最為重要,女性正扮演這個「有責無權」傳宗接代的角色。為了補充家庭人口、為了生產所需的勞動力、也為了防老,「多子多孫」的生育模式成為了家庭興旺的一種象徵。 工業化以及伴隨而來的都市化,不但改變了以家庭為單位的經濟功能,使得男女角色分工式微,也促進了社會和人口的流動,個人意識因而抬頭,家庭的牢結也就越來越鬆弛。自由戀愛成為青年男女婚姻的主要手段,夫妻的結合以尋求情感寄託和分享生活為目的,這種婚姻可以說是「情感式的配對」;在這種情況下,婚姻作為家庭職責的想法,就顯得特別微弱,於是為家庭而生育的行為,也漸漸地不再被視為一種「責任」。可以說,在傳統社會中,「性」乃鑲嵌於「婚姻」關係中,而「婚姻」又是建立家庭的要件,三位一體,如影隨形。隨著工業化與都市化,自由戀愛成為青年男女婚姻的主要手段,在這種情況下,為家庭而生育的作為,漸漸地不被視為「天職」;因此,「性」不再被化約成「傳宗接代」的工具,而被解讀成自發性的「需求」甚至是「享受」。性、婚姻與家庭三位一體的關係在社會變遷中被摧毀了,婚姻成為一種羈束,家庭成為了枷鎖,而性卻變成了一種解放。 從前述關於台灣地區婚姻變遷的趨勢觀之,對社會衝擊主要有三方面,首先因為離婚率的上升而帶來許多單親家庭,女性再婚率明顯低於男性,也象徵女單親數量的偏高。其次,因為年輕人口隨著生育率下降而將開始減少,如果結婚率持續下降,將會繼續拉下已經很低的生育率,並進一步加速人口的老化。最後,因為男性可婚人口多於女性而於近年來產生外籍通婚現象。 1.離婚與單親家庭 離婚在已開發國家相當普遍,但並不意味離婚是因為惡質性的婚姻。西方國家個人主義抬頭,許多婚姻的結合視追求個人的生活模式與理想,一但夫妻失去共同追求的目標,即便沒有事端的涉入,也可以在無過失條件下協議離婚。台灣的情形,多半是因為婚姻的惡質化,外遇,棄養,家暴最為常見。簡言之,許多離婚是在「忍無可忍」的情形下結束婚姻。這種離婚雖然結束惡質性婚姻,卻未必可以重建新的生活,甚至避免後續的衝突。最為可憐的,乃是離婚後的幼小子女,不僅心靈受創,必須失去父母之一,甚至連同胞手足都可能因而分開。這種單親家庭已經在台灣悄悄地成長,他們雖不是問題家庭,卻無法像一般雙親家庭來運作(徐良熙與林忠正 1984)。[5] 因此,不只是單親生活綁手綁腳,女單親因為較缺乏就業能力與機會,落入經濟匱乏的機會甚高,而生活在單親家庭中的兒童所面臨的成長與教育過程風險也相對較高。估計當前台灣的單親家庭在三十萬戶左右,在經濟不景氣,失業率居高不下時,這些家庭尤具不安全感(薛承泰 2000)。然台灣目前並無明確的家庭政策,尤其近幾年福利政策的推動又偏向於發錢,而非整體性的社會安全網的建制,使得部分家庭因其具有弱勢人口,而強調其受害(victimization)進而依賴津貼的發放。由於台灣的家庭傳統連結力仍未完全喪失,這是和西方社會不同的地方,將來社會福利仍應以家庭為單位,考量不同家庭型態,發揮家庭連結力,來建構完整社會安全網。 2.新人口政策的整合 台灣近來人口變遷主要發生在人口老化與婚姻的脆弱性兩方面,前者主要是因為生育率的下降與壽命的延伸(行政院經建會 1999),後者會影響到年輕人結婚與生育的意願,兩者且相互影響。政府若沒有適時提出政策或辦法,其所帶來的影響將使得社會負擔不斷加重,國家發展遲緩無力。由於結婚率下降與遲婚,都將帶來生育期的擠壓,即便是生育意願沒有降低,只要生育時間趨短,生育率即難以提昇。遑論當前教育政策仍不斷強調延伸,也會因此而延後年輕人結婚年齡,繼續壓縮生育期。政府雖然於十餘年前意識到人口老化的危機,修改了人口政策綱領與加強推行人口政策方案以維持人口合理成長(內政部 1992),「三個不嫌多」已經取代「兩個恰恰好,一個不嫌少」,但近年來的教育政策似乎沒有配套,所推行的教改也看不出有針對人口轉型的方案;例如面對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入學,卻沒有一套針對此人口群的教學方法。此外,過去為了降低生育率的措施,在新人口時代來臨也宜予重新考量。例如在軍公教方面,有關申請結婚補助的年齡限制(男子未滿25歲,女子未滿22歲);第三個子女不予生育補助及教育補助;以及國民住宅配售之申請年齡(男子未滿25歲,女子未滿22歲)等規定,如今都應該放寬。甚至,為鼓勵年青人「不遲婚」與「多生育」,可考慮發放零歲至入學前的「幼兒津貼」。未來台灣地區每年出生的嬰兒應該不會超過25萬人,六歲以前人口總數應當在125萬左右,即便是每人每月三千元,這筆費用不僅不會像當前的「敬老津貼」不斷地膨脹,還能產生資源再生的社會效應。 3.外籍新娘與大陸新娘 至於外籍新娘與大陸新娘,雖然能暫時解決台灣地區男性偏高之可婚人口,這批新移民所面對的社會適應與文化調適問題卻是當務之急。其次,非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短時間或許基於經濟的因素而未被當事者所重視,但長時間的效應仍有待觀察,宜有防範與輔導措施。尤其是她們普遍教育水平差,語言能力不足(尤其是東南亞新娘)在教育下一代時必然會產生障礙。固然,我們不能有種族中心主義,認為這些外籍與大陸新娘「品種」欠佳,也不能擔心她們的高生育率來改變「台灣人」,因為我們四百年來就已經在做這些事情了!無論如何,政府面對這些新移民,必須在成人教育與輔導措施上加強,協助其適應,並避免在下一代形成弱勢循環。台灣目前並無針對這些新移民的統籌單位(例如移民局)而將事權分散在陸委會、海基會、內政部、警政署、勞委會等。一旦有事情發生,則相互推諉,若要推動服務與輔教工作,各部會方案又往往支離破碎;最後只好多制定一些禁制性規定,以防萬一。例如,政府對待大陸配偶即比外籍配偶更為嚴苛;作為外籍配偶,結婚之後即可獲得在台灣的拘留,四年之後就可以拿到身分證,可是大陸配偶卻需要八年。這是因為大陸配偶不是外籍人士,政府擔心其獲得身分證之後,將產生連鎖性移民,其直系血親將會陸續成為台灣人或滲透台灣。其實,政府可以有積極性作為,一方面兼顧人權,不要去歧視他們,另一方面可以限制連鎖移民數量或拉長每一連鎖移民時間。值得注意的,由於通婚的傾斜基本上是經濟強弱的表現,目前台灣民眾經濟條件仍強過大陸與東南亞,如果台灣經濟持續衰退下去,這種傾斜可能翻轉,那時問題的面貌也將大為不同。 《參考文獻》 楊艾俐 2003 「台灣變貌 – 新移民潮」,天下雜誌 271:94-99。 內政部 中華民國歷年台閩地區人口統計。 內政部 1992 人口政策綱領。 內政部警政署 中華民國歷年台閩地區警政統計年報。 行政院經建會 1999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民國87年至140年人口推計》,經建會人力規劃處。 徐良熙與林忠正 1984 「家庭結構與社會變遷:中美單親家庭之比較」。《中國社會學 刊》8: 1-22。 薛承泰 2000 「台灣地區單親戶之貧窮:以1998年為例」。《台大社會工作學 刊 》2:151-189。
係指某一特定期間初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可婚之未婚男性(女性)人口數的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