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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不婚同居不育資料】(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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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女CHANG, HSIU-FEN
小白兔(雞兔同籠)
likolalo
Vi
蒙成真

李幸育取精生子 掀起倫理大論戰

【張雅雯】

九月一件軍中意外,正值英年的戰車連長孫吉祥不幸辭世,其未婚妻李幸育悲痛之餘,向官員下跪、哭求「取精生子」,愛情故事令人動容,然而,意圖為往生者製造生命之舉,也震撼社會,由於人工生殖處於法律空窗期,無「法」限制的情形下,「生子」的期望演變成一場「倫理」的論戰。

根據衛生署草擬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對象是針對雙方健在的不孕夫妻,因此,就資格而言,李幸育完全不適用,衛生署原本不斷引用這項法條精神,拒絕李幸育的要求,然由於立法委員等政治力介入,衛生署在72小時內,從反對到坦言現階段無法可管,繼而宣布先「留精」、再討論「生子」的二階段措施。

科技不是李幸育達成心願的阻力,縱然為愛奮不顧身,李幸育其實處於絕對的「倫理」逆境,因為她與孫吉祥沒有婚姻關係,加上孫吉祥因為意外身亡,沒有機會得知其生子意願,因此衛生署的專家委員會或是各界輿論,從民法、從孩子權益等立場,紛紛勸她三思。

縱然無法立即施行人工生殖,但是現行法令的空窗,讓精子可以無限保存下去,對李幸育而言,「精在、希望在」,甚至也有輿論聲援,應尊重她的人權,直到十二月中旬,孫家與李家出現歧見,孫家堅持放棄保存精子,才讓這場懸宕三個月的紛爭落幕。

儘管因為李幸育的爭取,大大打響「人工生殖法」的名氣,不過這項草案至今遲遲未能排入立法院議程,空窗期繼續延長,恐怕再爆類似爭議。

【2005/12/31 民生報】

人工生殖 女性逾五十歲不能做

【記者吳靜美歲台北報導】

五十三歲的李女士想再做一次人工受孕,衛生署國健局表示,超過五十歲的女性,目前所擬相關法律草案是不能做人工生殖的,但若是打排卵針並在體內受精,則不受年齡限制。

國健局副局長吳秀英指出,根據人工生殖法草案規定,要做人工生殖,夫不可超過六十歲、妻不可超過五十歲。如此立法精神是,女性超過五十歲才生育,等孩子廿歲時,母親已七十歲,照顧起來會很吃力,對孩子而言也不公平。除了教養問題外,生殖細胞的品質也會受影響。

不過,這指的是以太太的卵子與先生的精子在體外受精,再植入太太子宮裡的人工生殖,才有年齡限制。吳秀英說,如果是太太打排卵針排卵,然後與先生從事性行為受孕;或打排卵針後,以人工方式把精子送進女性體內,後者雖也屬人工受孕,但這兩種在體內受孕的方式,都不受年齡限制,所以不違法。

【2006/01/22 聯合報】



(向推薦的前三位朋友致歉,原主題文搬家至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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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封建落後的墮胎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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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思考期被視為父權主義凌駕女人身體自主權。圖為學生以行動劇演出墮胎女學生受限制。資料照片

封建落後的墮胎法修正案
參加了立法院有關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的公聽會及立委逐條審議的活動之後,感覺在現行優生保健法架構下所做的修正案有許多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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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誰都知這是台灣的墮胎法,本法在二十年前穿上《優生保健法》的新衣,如今在國際視聽不佳之下(優生易被聯想到納粹集中營及政府介入替智障者絕育的歷史陰影中),於是想改秀《生育保健法》的新妝,但這種濃妝豔抹改變的了這是墮胎法的事實嗎?
比較英國,美國及台灣三地的墮胎法可以發現我們台灣人「愛牽拖」的醬缸習氣。簡言之,英美法只規範了由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墮胎的概念,英國墮胎法開宗明義即如此舖敘:「本法修訂是為了澄清由合格醫師中止妊娠的法律」。反觀我們的法律好像大人在寫小學生的作文,充滿了裝腔作勢及矛盾,例如第一條「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特制本法。」這可真是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為了胎兒的安全而制定墮胎法?
思考期剝奪女體自主 
新修正法的粗糙也顯示在第四條的「本法所稱人工流產,指經醫學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存活之期間內…」,但實情是醫學界對胎兒可以人工呼吸器支持存活的周數都爭辯不已之際,而該法竟敢黑紙白字陳述有爭議的「自然存活」,實在大膽不愧!再看第五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婚前或生育保健有關之健康檢查。」這是什麼時代了,連人民的性生活、生育自由都要管?真不愧是「大有為政府」。
如果政府真是如此「好心」,我請政府兌現,先依此法全額補助抽羊水、及各形各色超昂貴的遺傳診斷費用,否則就請不要只想強制所有孕婦作愛滋病篩檢,這對一個阮囊羞澀的健保空心大老倌,簡直是「作法自斃」。最好笑的是一項任務單純的墮胎法,竟然還要承載第八條:「主管機關應推動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來呼應某些立委所謂「重視家庭價值」的要求,請問這是台灣獨步全球的「墮胎悔過書」嗎?
其實以上都只是小菜而已,修正草案能引起大學生串聯的關鍵在於新加上的強制3日「思考期」及強制的「諮詢」。這兩點也被婦女團體視為父權主義凌駕女人身體自主權的幽魂再現。經歷多年臨床經驗之後,我真心覺得她們的主張較誠實,較接近墮胎議題的核心事實。

健保給付可降墮胎數 
墮胎原因大致有三:醫療因素,法律因素及社會因素,如今修正案要因為社會因素墮胎者再思考3天,顯然是讓不幸必須墮胎者承受額外的罪惡感與污名化,這種假「思考期」欲減少墮胎數目,並承擔增加台灣低迷生育率的邏輯是不通的,也決不可能成功。另外現行「優生保健法」中對婚姻關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等見解仍屬保守思維。結紮、墮胎要配偶同意,除了忽略人民極度遷徙的事實之外,也全然無視現今高離婚率,分居,家暴,外遇,兩岸關係及外籍婚姻等諸多社會現象。
現在因為社會因素而墮胎的費用,健保並不給付,假如健保給付,好處可能更多,衛生署將可以精確掌握墮胎數目,進而科學分析對症下藥,來降低墮胎數目。政府應該提供的是適宜的養育環境,而不是污名化墮胎。與其他國家相比,台灣的墮胎數目絕非氾濫,要降低墮胎數目,應該是健保的支持、機構專業的增進,和透明的同儕監督等。屬於俗世範疇的立法如果屈服於泛道德的宗教禁慾表象之下,那將令人遺憾!

作者為馬偕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英國格拉斯哥大學遺傳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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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女爭墮胎自主 男生踴躍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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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2  中國時報

婦團強力反對 墮胎前「三」思 讓婦女太沈重
黎珍珍、林修卉/台北報導

婦女墮胎前,要不要強制先經三或六天思考?宗教、教育為主的團體鼎力支持,認為思考期的設計有助降低墮胎率。但婦女團體反對立法強制,質疑是歧視女性、妨礙身體自主的制度。胎兒的生命固然重要,女性的生命和幸福更重要。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舉行《生育保健法》公聽會,爭議焦點是該不該有「墮胎思考期」的設計。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明定墮胎思考期三天,民進黨立委林岱樺代表宗教團體提出的版本思考期為六天。兩派代表激辯無共識。

教育為主團體贊成 激辯無共識

支持墮胎前應諮商並有思考期的醫師江漢聲說,胎兒不但有生命,雙胞胎甚至會互動,輕言墮胎非常不人道。有設計思考期的國家,墮胎比例比沒有思考期的國家明顯低很多,與其治療墮胎後的後悔的症狀,何不事前預防?這和尊重婦女並不衝突。

反對思考期的立委李永萍表示,決定墮胎的婦女心中都有很大掙扎,誰能說墮胎的人就不愛孩子、不愛生命?有誰去關心那些非生出來不可的孩子處境如何?

支持立法的法師釋傳法指出,生育保健法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家庭生活者」可墮胎,成為目前九十五%以上墮胎的依據,導致性行為氾濫。「談身體自主反而戕害婦女權益」。她強調,思考期不是全面禁止墮胎,而是讓婦女能做出更好的選擇。

胎兒生命重要 女性幸福更重要

萬芳醫院醫師鄧惠文反對立法。她認為,不強制思考和不思考不應混為一談;支持婦女墮胎前先思考,和透過立法強制必須思考,對婦女自由權利有不同的意義。

士林社區大學校長張明致說,強暴受孕、畸型兒、亂倫、弱智…都不是墮胎思考期的規範對象,多一點思考,並不增加女性的痛苦。

高雄市傳家診所醫師李佳燕有些激動地說,有人用宗教、哲學的抽象概念談生命,對很多女性是非常奢侈的。對這些婦女來說,生命就是如何將小孩養大,如何過好眼前的日子。

衛環委員會下午正式審查法案,備受爭議的墮胎前強制諮商和思考期,以及墮胎前須告知配偶等條文,因時間關係,昨天未審到。

2006.12.12  中國時報
女爭墮胎自主權 男生踴躍聲援
林倖妃/台北報導

「還我身體自主權、女人大腦要尊重」,跨校學生團體昨天在立法院前以行動劇,抗議審查中的《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男同學也挺身而出。曾是學生運動領袖的范雲到場支持,並指政府不應「假中立」,唯有從尊重女人開始,才會尊重下一代的生命。

立法院昨天審查《生育保健法》,台大、政大、北大、世新和銘傳等校學生早上即在立法院群賢樓前集結,高喊「抗議父權體制、漠視身體自主、還我身體自主權」,以及「行政院欺負女生」等口號,並拉起紅布條,吸引往來立委注意。

學生並演出行動劇,表明女學生一旦懷孕,通常都思考再三,好不容易下定決心選擇進行人工流產。如果到醫療院所還要遭醫師拒絕,要求思考三天後再來,政府說「這是規定」,宗教團體說「尊重生命、勿殺生」,只會把不得已做此選擇的女學生逼到採非法手段墮胎。

男學生出席狀況都很踴躍,齊聲批評,行政院版草案根本是一群人關在辦公室擬出來的,完全無視現實狀況。世新性別所男同學范順淵、林家新等人說,男生要對女生負起責任,他們當然要出面聲援。

學生代表台大國發所研究生許慈育批評,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舉辦公聽會,學生團體要求參加表達意見,該會完全置之不理,希望立委能尊重學生的聲音;結果由立委黃淑英出面接受兩千多名學生簽署的連署書。

范雲表示,學生代表的是台灣社會年輕男女最真實的聲音,政府該做的是建構良好生養孩子環境和福利措施,而不是刻意營造「假中立」的印象,幫助宗教團體侵犯婦女權益。

范雲說,台灣社會盛行「嬰靈」,彰顯的就是女性墮胎的罪惡感,政府規定三天思考期只是加深罪惡感,更可能延誤時機。站在心理學角度,只要不是出於自願,強制性的諮商根本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至於修法草案中提到的婦女在墮胎前應告知配偶,范雲也批評是從硬性父權轉化為柔性父權。男女關係若良好,女性不可能刻意不告知,政府不應強制介入親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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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大學生爭墮胎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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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墮胎自主權 大學生立院嗆聲
台大、政大、世新等大學社團五十多名學生,昨天上午前往立法院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納入墮胎「三天思考期」和強制諮詢等條文。學生團體表示,這次修法版本「不尊重女性大腦」,目前已有兩千人連署反對。
記者黃義書/攝影

立法院昨天審查攸關婦女墮胎自主權的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其中爭議不休的墮胎前思考期和諮商未有結論,倒是在上午公聽會,引發各團體不同聲音。

廿二年未修法的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今年十月終於送立法院審議,立院衛生環境暨福利委員會昨天上午舉行公聽會,並有台大、政大、世新等學生團體到立院前表演行動劇,要求女性擁有墮胎自主權。

昨天下午衛環委員會討論條文修正草案,僅確定將「優生保健法」名稱改為「生育保健法」,至於各界爭論的給予婦女墮胎思考期和諮商細節仍無定論,將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衛生署長侯勝茂上午在公聽會上強調,此法歷任五任署長,「現在不修不行」,修法後,醫療機構要提供資訊及轉介服務,三天後經婦女簽同意書後可施行人工流產,已婚婦女應告知配偶,但如明顯危害婦女安全,可免告知,也會把「思考期」名稱改為「緩衝期」或「資訊提供期」。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李兆環表示,贊成女性墮胎前要深思,但不必立法強制,女性應會深思熟慮後再決定是否生下孩子。

學生團體也進入公聽會發言,學生代表強烈反對用「強制」兩字,要求婦女接受諮商,且反對明文規定三天思考期,並表示已有近兩千名學生連署反對行政院版本的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范雲指出,「三天思考期」沒有意義,當女人走進醫院決定墮胎前,一定經歷過長時間的痛苦與掙扎。如果再以法律強制「思考期」,只會延誤時機,讓女性面臨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

萬芳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鄧惠文贊成諮商,並舉國外經驗,瑞典是在婦女懷孕十八周、新加坡是懷孕十六周以後去諮商,但她認為,諮商不應有道德導向,應做中立諮商,不能影響婦女做決定。

台北士林社區大學校長張明致說,事情三思後行比較好,如果擔心思考期,可能助長婦女使用RU486或找密醫墮胎,衛生署應嚴加監督。

輔仁大學神學院講師釋聰慧則指出,寺廟無意以嬰靈嚇女生,但以往辦法會超渡往生者時,多是超渡祖先,但近兩年來超渡嬰靈數量倍增,網路祭嬰靈更是多到不行。她認為,還是要給墮胎者心理諮商較好。

【2006/12/12 聯合報】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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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墮胎限制 是否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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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生育法草案》墮胎限制 是否應該?
由大學生組成的「校際學生團體」,上午在立法院外,反對行政院版生的生育法草案。
記者黃義書/攝影

墮胎是否需要三天思考期及接受專業諮商?上午立法院衛生環保委員會舉辦的公聽會上,不同意見的立委及專業人士展開激烈地辯論,學生團體則堅持反對女性墮胎前要有思考期和專業諮商。

衛生署表示,希望這個會期可以順利通過草案。衛生署長侯勝茂指出,現行優生保健法已經實施20多年,部分內文已經不合時宜,到了非修不可的地步,如果大家對於「思考期」這幾個字有疑慮,衛生署可以將思考期改為「緩衝期」。

堅持反對墮胎需要有思考期的親民黨籍立委李永萍表示,難道想墮胎的女性都是弱智,到醫院接受人工流產之前,絲毫不曾思考胎兒去留問題,而是到了醫師面前,才開始去想這個問題。她說,思考期確實可以降低墮胎率,但小孩子生下來後的扶養及教育問題,該由誰來負責,在經濟情況不好的情況下,對孩子難道就公平嗎?

萬芳醫學中心精神科主治醫師鄧蕙文也持相同看法,她認為,強制諮商輔導這幾個字充滿目的性,衛生署將所有壓力及污名加諸於懷孕女性身上,實在不應該。

輔仁大學醫學院院長江漢聲則強調,墮胎前的思考期及專業諮商是有必要的,只要多思考幾天,就可以降低許多墮胎人數,透過思考及諮商,想墮胎的女性才能做出正確決定。另外,增加思考期及輔導諮商,是尊重婦女,希望墮胎者多一點思考時間,在做重大決定之前擁有充分資訊,與女性自主權無關。

代表宗教界發言的釋傳法法師則提出了「到寺廟要求超渡嬰靈的小女生越來越多」的論點,希望有意終止懷孕的女性可以三思而後行,以免日後陷入嬰靈纏身的惡夢。

女大學生:政院欺負女生

【記者韓青秀/台北報導】

「女人自主做選擇,女人大腦要尊重!」一群台大、政大、台北大學、世新、銘傳等校學生,今天上午集結在立法院前,抗議「生育保健法」(優生保健法)草案規定女性墮胎前,須有三天思考期的強制諮詢,他們高喊「行政院欺負女生、衛環會忽視學生」。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范雲表示,女性的身體不應由國家來決定,事實上,每個懷孕的女性決定要走到醫院墮胎,自我思考的過程絕對不只三天,甚至可能有半個月以上。但女性卻不能在自認適當的時機做決定,反而要交由國家、醫生來決定何時可墮胎,根本是漠視女性身體自主。

【2006/12/11 聯合晚報】




政院版生育法草案》配偶同意 改告知

「你好,我下午要去醫院拿孩子,在這通知你一聲,就這樣!」行政院版「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規定,已婚婦女要墮胎,只須「告知」配偶。這項修正一旦通過,未來太太想墮胎,只需向先生說一聲,甚至傳簡訊或是e-mail也行。

蕭美玲指稱,修正草案規定婦女在墮胎之前應告知配偶,如果沒有告知,其實也沒有罰責可言。換句話說,草案給予了女性更多自主權,希望夫妻之間可以多增加溝通互動機會。

婦團:告知 一大進步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曼麗表示,懷孕婦女只要告知配偶,就能自行決定墮胎,這是國內女權運動的一大進步,現行法規硬性規定,墮胎必須通過先生簽字同意,嚴重損及女性的需求。

陳曼麗指出,此草案一旦修訂完成,對於自覺身體不適或是不小心受孕,或是夫妻關係不佳,處於分居或瀕於離婚的女性而言,可以獲得充分的保障。

男生:胎兒也有我一部分

「我也有參與,胎兒也有我的一部分,為何不需要我同意,就可以墮胎!」對於許多已婚男生來說,以後妻子懷孕,想拿小孩,不需要自己的同意及簽字,這措施簡直嚴重剝奪了男性的尊嚴。

台安醫院婦產科主任陳思銘指出,以前就發生過先生氣急敗壞地跑到婦科診所當面痛斥醫師,怎可以沒有經過他同意,就將孩子給拿掉,甚至揚言要控告醫師殺人的案例。

【2006/12/11 聯合晚報】

2006.12.11  今日晚報
反對墮胎思考三天 大學生立院抗議
中廣新聞/蔡佩芳

行政院十月份通過了「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要求婦女墮胎必須有三天思考期,引發學生反彈。跨校學生今天到立法院外抗議,認為這樣的草案不尊重女性自主。他們反對強制規定三天思考期、更反對強制女性接受諮詢。

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意外引發新校園運動。跨校大學生組成校際學生團體,在立院群賢樓外,演出行動劇,質疑政府強制規定婦女墮胎需要三天思考期,還要強迫諮商,不尊重女性意願。

台大社會所助理教授范雲表示,強制女性三天思考期沒有意義,因為每個女人進醫院決定墮胎之前,他的掙扎跟痛苦一定超過三天,延誤三天只是延誤終止生命最好的時間:「思考期跟要求強制諮詢,都是不尊重女性自主意願,我們鼓勵的是良好的諮詢環境,事實上女人需要諮詢,但不是透過法律強迫女性接受他心理上不想要的諮詢。」

校際學生團體主張,刪除三天思考期、及強迫諮商的的規定,政府該做的反而是改善生育環境和福利措施,提高婦女生育意願。這項學生運動由台大、政大、北大等學生,透過網路和MSN發起連署,目前已有超過兩千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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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加國會否決檢討同性婚姻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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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檢討同性婚姻合法 加國會否決

加拿大國會已否決保守黨政府的提案,不再新檢討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

保守黨政府在這項提案中建議立法,恢復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傳統定義,但不影響「民事結合」,也尊重既有的同性婚配。但是國會在前一天經過徹夜辯論後,七日以一七五票對一二三票予以否決。

大部分的保守黨議員和最大反對黨自由黨的十餘位議員支持這項提案,但是大多數自由黨議員、十餘位保守黨議員和所有的新民主黨及魁北克政團議員,都投反對票。

加拿大是在二零零五年立法,賦予同性婚姻合法的地位,在此之前,只有荷蘭、比利時和西班牙等三國採取同一作法。到目前為止,加國已有一萬二千對同性配偶登記結婚。

保守黨總理哈珀在大選期間即承諾,上台後要重新檢討此一議題,因此盡管民調顯示,多數民眾都反對重新再討論同性婚姻議題,保守黨國會領袖尼可森在辯論中坦言,這是要「履行承諾」。

但是前自由黨內閣部長葛蘭姆則批評,這一作法不只是虛應故事,還會造成更多的分裂。

哈珀和自由黨新任黨魁迪昂先前都已表明,會開放讓黨團成員自由投票,因此兩黨成員仍都有少數的議員跨黨投票。迪昂本人雖然也反對重開辯論,但也動用黨紀來約束黨團,恐怕會有反效果,反而對保守黨的提案有利。

七日的投票結果也讓同性婚姻在加國的合法地位再次獲得鞏固,但是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也表示他們還會繼續努力,透過民主的程序,由基層集結力量,向更多的國會議員展開遊說。

【2006/12/08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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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丹麥新稅法 降低捐精子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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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新稅法 降低捐精子意願

世界最大的精子銀行,丹麥「克歐」(Cryos)公司表示,最近丹麥稅法修正,要求精子捐贈人應申報車馬費等收入,他們擔心這項新規定可能造成捐贈意願下降,捐贈人姓名也因此曝光。

克歐公司的主管史庫指出,新的稅法規定,讓他們更難找到志願捐贈者。

目前在丹麥每一個精子捐贈者,在每次捐獻後,可以獲得二百五十克朗的車馬費,相當四十五美元。

到現在為止,在丹麥捐贈精子都是採匿名方式,而精子銀行也不能記錄捐贈者的身份。

史庫說,稅務機關一向被要求應該尊重捐贈者的隱私,但現在新法實施後,讓人擔心這個體系已不那麼絕對可靠。

克歐精子銀行目前約擁有二百五十名經常捐贈者,另外,每年有三百到五百名的新志願者。

克歐公司在所有捐贈者中抽樣一百人作私下調查,結果發現,如果新稅法實施後,多數的受訪者都不願再捐贈精子了。

史庫說,只有百分之七的受訪者表示願意繼續捐贈精子。

另外,問卷假設克歐公司付更多的錢給捐贈者的話,回答者只有百分之二十三表示願意繼續捐贈;顯示更多數的人較在乎匿名保護的問題。

史庫說,如果克歐公司失去了百分之七十五的捐贈人,那麼問題就大了。

這位主管表示,克歐精子銀行提供服務範圍,涵蓋全世界五十多個國家,他們擔心丹麥稅法修正後造成負面效應,包括一些不能生育、卻想要有小孩的夫婦都受影響。

【2006/12/08 歐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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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當男當女 美尊重孩子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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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男當女 美尊重孩子選擇

兒童若在服裝打扮或行為上無法接受自己的性別,且強烈認為自己應是異性,通常會被送去接受心理檢測或行為矯正。不過尊重性別認同權的主張最近開始受到認同。

紐約時報二日報導,紐約市同意讓市民更改出生證明的性別,對學校和家庭來說都是一大改變。小孩若有喜歡穿著異性服飾的傾向,也獲得越來越多年輕家長、教育人士和心理衛生專業人員的支持。

醫師也開始建議家長接受小孩的性別認同選擇,以增進孩子的安全感和自尊。過去的跨性別(transgender,指對自己的性別認同和生理性別不同者)兒童常出現憂鬱、自殺欲望與自殘等現象。美國的法律趨勢也顯示,學校現在必須尊重家長的決定。

舊金山等傳統上包容力高的地區對爭議性議題較易出現支持態度,但對於如何對待跨性別兒童的問題,這些地方也出現激烈辯論。

部分家長在小孩進入青春期時,利用醫學方式阻止青春期的的生理現象出現,以爭取更多時間釐清小孩的性別傾向,因此引發許多道德問題。

跨性別兒童的人數目前在美國仍相對稀少,不過醫師表示全美的總數正持續增加中。麻州、明尼蘇達州、新澤西州、加州與華府等地區已制定保護跨性別學生權益的法律,部分學校甚至大幅強化消弭性別刻板印象的課程,例如教導中性辭彙、以球鞋顏色取代性別作為學生分組列隊的依據等。

跨性別兒童的家人可能需很長時間調整心理。不過專業人士對如何輔導家有喜歡作異性打扮小孩的家庭意見分歧,一派認為應讓小孩順其自然,另一派則主張等年齡較大時再引導他們接受生理性別。

和性傾向一樣,造成性別認同問題的生物因素至今仍是謎。娘娘腔男孩或男人婆女孩過去常被認為是家庭不正常所致。不過現在有許多研究人員懷疑,這可能和胚胎在發展過程中接觸的荷爾蒙有關。

研究顯示,童年初期就出現性別變異行為的男孩,成年後大多是同性戀者,約四分之一是異性戀者,僅少數會成為跨性別者。針對出現性別變異行為女孩的研究較少,這類女孩對於身為女性感到極不快樂,希望擁有男兒身。不過目前為止的研究顯示,這類女孩長大後大多是異性戀者。

【2006/12/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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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研究:危險墮胎每年造成六萬八千婦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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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危險墮胎每年造成六萬八千婦女死亡
中央社

  二十五日出刊的醫學期刊「刺胳針」指出,開發中國家每年有六萬八千名婦女因危險墮胎喪生,至少五百萬人因感染與其他併發症住院。

這份全球性的評估,是紐約伽麥切爾研究所的辛赫,針對十三國的推斷數據得出。

根據辛赫的報告,全球每年約有一千九百萬件危險墮胎案例,其中違法與合法案例都有。

報告說,這些危險墮胎,每年約造成六萬八千人死亡,五百多萬女性後來需要住院治療。

辛赫深入研究的十三個國家,包括埃及、奈及利亞、烏干達、孟加拉、巴基斯坦、菲律賓、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多明尼加、瓜地馬拉、墨西哥與祕魯,也有一些布吉納法索、迦納、肯亞與南非的數據。

住院率最低的國家是孟加拉,每千名女性有二點八人住院﹔最高的是烏干達,有十六點四人,其次為埃及的十五點三人。

辛赫說,要取得正確或近期的數據並不容易,有時候根本不可能,但死亡與患病人數實在驚人。

這份研究說:「墮胎會造成母親生病與死亡,但卻可以充分預防,最有效的方法是讓民眾取得安全合法的墮胎服務,這個目標是開發中國家持續且重要的優先選擇。」

青少女懷孕門診 防亂買藥吃出問題

網路世界越來越普及,什麼都買得到,許多不小心懷孕的青少女就在網路上購買RU486,不料,卻吃出問題來,婦產科醫師表示,門診經常收治服用來路不明的墮胎藥物,沒想到因為子宮外孕,而嚴重出血,險些小命不保。

為了協助懷孕青少女解決非預期懷孕問題,衛生署成立「Tees'幸福9號--青少年生育保健親善門診」,讓面臨身心煎熬的少女,在諮商人員的協助下,獲得妥善的照護。全台共有四處試辦門診,分別是台北縣的陳文龍婦產科診所、亞東紀念醫院青少年健康中心、陳建銘婦產科診所及高雄縣的義大醫院青少年健康中心。

亞東醫院家醫科主任陳志道表示,青少女未婚懷孕,擔心受到父母責罵,往往自力救濟,獨自尋求解決,甚至上網或是到西藥房購買RU486墮胎藥丸,其中隱藏著眾多危機。

陳志道指出,許多青少年以為RU486與一般感冒藥差不多,只要錢就買得到,一對17、18歲的高中小情侶意外懷孕,原本以為掛號,不用看醫師,就能領到RU48,在得知必須有醫師處方,且需監護人同意時,才能夠取得藥物之後,小女孩竟然放聲大哭。

原來這對這對小情侶已經跑了好幾家婦產科,都拿不到藥,如果醫院無法提供協助,就必須轉而尋求非法醫療,可能面臨不可知的危險。

陳志道強調,青少年生育保健親善門診就是希望以友善,尊重的方式,提供緊急避孕服務,協助青少女解決生理及家庭所會遭遇的問題,將傷害降到最低。在與諮商人員懇談後,已經懷孕五周的小女生決定告訴母親,最後在醫護及母親的照顧下,終於拿到了RU486,將傷害降到最低。

【2006/12/0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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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廣州嚴格執行養狗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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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2  今日晚報
廣州嚴格執行養狗法例 犬隻傷人可拘留犬主
中央社

廣州「南方網」報導,廣州市警方最近宣佈,為了解決羊城狗患,將嚴格按照「廣州市犬管理規定」執法,限養區內要有許可證才能養狗,首次申領許可證要人民幣一萬元,假如犬隻傷人,可處犬主十日以下拘役。

這項規定於一九九七年一月日一起施行,對廣州市限制養犬地區作明確規範,限養區內申請養犬的個人,每戶只准養一隻,並且必須具有廣州市常住戶口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護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要緊的是有獨立的房子。

規定還限制廣州市限養區內飼養的犬種,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超過軀體長六十公分、高四十公分,例如獒犬、德國杜賓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時牧羊犬、德國牧羊犬、英國鬥牛犬、松獅犬、斑點犬、荷蘭毛獅犬、雪橇犬等犬種。

限養區內經批准養犬的個人,可領取「養犬許可證」,領證時須繳納登記費一萬人民幣。滿一年後對犬隻進行年審時應繳納年審費六千元。

假如發生犬隻傷人,犬隻主人須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此外,假如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人民幣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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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多長空!鼓勵同居?(轉貼)家暴法納入同居 同志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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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婦團:修法保障人權

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明定有同居關係、同志同居關係者都適用家暴法。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表示,這是保障人權、跟上時代潮流的作法。

姚淑文表示,社會型態在轉變,同性、異性的同居關係愈來愈多,有的還有小孩,他們的家庭生活關係已經與夫妻關係無異,理當跟夫妻關係享有一樣的權利,家暴防治法的適用也應一視同仁。

至於法律上該如何認定雙方是同居關係,她表示,這不困難,法官自有其認定的標準。她表示,預料未來同居關係會愈來愈多,立法院此時通過此法,是非常重要的。

【2007/03/06 聯合報】

家暴法》同居、同志可聲請保護令
家暴法通過修訂,未來只要是有同居關係,就視作是家庭成員,包括未婚同居者、同性戀者若對伴侶施暴,將依家暴法制裁。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陳立凱攝影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未來該法的適用範圍將擴及同居或同性戀者,「同志」間若有暴力情形,也可以聲請保護令。此外,現行保護令裁判費高達一千元,今後保護令將免收裁判費。

修正案並規定,若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對被害人施以騷擾等非必要聯絡行為、未依規定遷出住所或依法裁定的特定場所、破壞加害人處遇計畫,觸犯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新修正的家暴法,將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納入家暴法所定的「家庭成員」。「同志」是否適用家暴法,由現行須由法官個案認定,改為通案明確納入。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指出,婦女節前夕家暴法大幅翻修,是送給婦女同胞的最佳賀禮;且翻修後的家暴法,立法意旨由原先促進家庭和諧調整為防治暴力行為,納入同志與同居關係者適用,符合當前社會需求,最具畫時代意義。

台聯立委黃適卓在朝野協商時提案增訂比照「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模式,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規模卅億元。朝野協商後,這項提案修正為,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為未來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奠下法源。

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新法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接獲通報,「廿四小時內」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同時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通常保護令種類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鑑定制度。

在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新法有多項規定,包括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被害人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多元化或支持性就業服務規定,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經濟獨立自主。

修法後另放寬對被害人訊問與詰問限制,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訊問或詰問,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2007/03/06 聯合報】



2007.03.05
立院三讀 同居與同志關係者適用家暴法
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凡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以及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也就是包括同性戀者均可適用家暴法。此外,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如接獲家暴訊息,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立即處理,以強化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效能。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施行迄今已八年餘,為使相關單位與實務工作人員更有效率推展家暴防治工作,讓規範更符合社會實際需要,兩年來經立法院舉行三次聯席會議與四度朝野協商,下午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不分區)於家暴法三讀後指出,婦女節前夕家暴法大幅翻修完畢,送給婦女同胞最佳賀禮,且翻修後的家暴法,立法意旨由原先促進家庭和諧調整為防治暴力行為,納入同志與同居關係者適用家暴法,符合當前社會需求,最具劃時代意義。

此外,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新法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接獲通報,二十四小時內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為利適用並配合實務,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通常保護令種類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鑑定制度。

修法後另放寬對被害人訊問與詰問限制,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訊問或詰問,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若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對被害人施以騷擾等非必要聯絡行為、未依規定遷出住所或依法裁定的特定場所、破壞加害人處遇計畫,觸犯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另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各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亦應整合所屬警政、社政、民政等單位,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調司法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驗傷、緊急救援與安置等事宜,並提供被害人多元化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至於其他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還包括,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被害人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

家暴法放寬 同居與同志關係適用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凡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以及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也就是包括同性戀者均可適用家暴法。此外,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如接獲家暴訊息,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立即處理,以強化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效能。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施行迄今已八年餘,為使相關單位與實務工作人員更有效率推展家暴防治工作,讓規範更符合社會實際需要,兩年來經立法院舉行三次聯席會議與四度朝野協商,下午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不分區)於家暴法三讀後指出,婦女節前夕家暴法大幅翻修完畢,送給婦女同胞最佳賀禮,且翻修後的家暴法,立法意旨由原先促進家庭和諧調整為防治暴力行為,納入同志與同居關係者適用家暴法,符合當前社會需求,最具劃時代意義。

此外,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新法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接獲通報,二十四小時內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為利適用並配合實務,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通常保護令種類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鑑定制度。

修法後另放寬對被害人訊問與詰問限制,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訊問或詰問,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若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對被害人施以騷擾等非必要聯絡行為、未依規定遷出住所或依法裁定的特定場所、破壞加害人處遇計畫,觸犯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另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各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亦應整合所屬警政、社政、民政等單位,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調司法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驗傷、緊急救援與安置等事宜,並提供被害人多元化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至於其他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還包括,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被害人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

【2007/03/05 中央社】

家暴法納入同居 同志可適用

立院昨天朝野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獲致重大共識,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範圍,未來包括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關係或同志,均可望適用家暴法,為強化家暴通報機制與處理,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如接獲通報家暴情事,應在廿四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立即處理。

內政部表示,家暴法修正草案已由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召開多次公聽會及黨團協商會議,除行政院版第卅一條文字保留待下次確認外,大部分條文都已協商完成,三讀通過指日可待。

內政部指出,這次家暴法修正重大突破點包括擴大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有關社會各界重視的同志可否納入本法保護問題,雖實務上法官得依個案認定,而不排除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但為了明確規定以杜爭議,將同居關係明文納入適用範圍。

修法中也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接獲通報,廿四小時內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立即處理。

【2006/11/2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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