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在此下令
之前使用的憲法廢除不用
全台灣不准有不經過中華民國政府的私下行為
不能用紅色單子 只能用郵局專用的掛號單子
不准有測速照相機
警察唯一公務是處理車禍的事情 受理報案等
高速公路可有警察巡邏及處理車禍意外等 其他不允許
高速公路上的唯一規矩是照速限行駛 最快時速110公里
若有問題之車輛 得隨時停靠路肩 自己請人來處理
若有受害被害等問題 一律以鼓勵兩方和解優先
兩方若私下和解 表示後面不得翻盤提告等 不然歸屬林慧芳管(就是要報告給喬若飛共和國的國王喬若飛知道 寄信來 他會處理)
若在警察局和解 只要兩方加上警察局等單位三份一樣的和解書
和解雙方各保管一份 警察局留一份 只能用白紙黑字留記錄 其他不准
除了高速公路的速限以外
其他道路沒有速限
一般道路不得臨檢 除非有必要
公務人員沒事時可滑手機 用私人手機上網 等時間到了就下班
下班時間按照舊時習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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