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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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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洩密案例:

某甲係任職政府機構之高階公務員,其配偶某乙則在某丙律師事務所擔任助理,緣於該律師事務所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需要相關涉案人員之前科及通緝等資料,某乙為方便獲取資料,竟唆使某甲利用渠服務單位電腦中心,親自查詢某丁及某戊之前科、通緝資料,並交由某丙運用,替委任人進行辯護。

案經調查單位偵辦,台北地檢署以觸犯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同條之教唆罪,分別將某甲及某乙起訴,後經台北地方法院以同法條將某甲、乙各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研析:

某甲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且為職司執法高層官員,應熟知任職機關所持有之前述資料,皆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故某甲本不應接受其配偶某乙之要求,非法利用職務之便,查詢並洩漏公務機密,惟某甲竟囿於私情以私害公,終致觸法。

工作業務資訊化已愈來愈普遍,且連線作業、電子傳輸已是必然趨勢,若無一套妥善的資訊管理辦法,類此案件將不斷發生;設若洩漏的是國防機密,將對國家、社會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

結語:

公務員對其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除公務員服務法有明文規定外,亦為個人道德基本素養。然明知不可為而以身觸法者,不外囿於人情、金錢誘惑或對法令規定認知不足所致,本案某甲能親自查詢非其公務之必要資料,亦突顯有關電腦中心管制辦法及執行態度是否落實問題,殊值參研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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