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預防
防竊盜要領如下:
(一)公物應詳細登記,嚴密管理,使用人、經管人更調時,應切實辦理交接手續,各級主管切實監督。
(二)對於公款、重要公物及機密案卷,應存放於保險櫃中,隨時注意關閉,暫離辦公處所,亦須收檢上鎖。
(三)庫存財產及非消耗品,應建檔管理,並予編號烙印或裝訂標誌,每年實施定期盤查及不定期抽查。
(四)各辦公處所下班,最後離開辦公處所之員工,應將門窗鎖閉;經核准住宿於辦公處所之員工,應負責辦公處所公物之安全。
(五)公務車輛應集中停放,必要時並應派員看管或加裝相關之防竊盜設備。
(六)警衛人員應切實執行門禁管制,未設警衛人員者,得指定員工負責,或由單位值勤(日)人員負責;如有聘僱駐衛保全警衛需求,應向合法立案之保全業者為之。
(七)警衛人員及值勤(日)員工之勤務守則,由各機關就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八)各機關應與地區警察單位密切聯絡,加強本機關周圍巡邏勤務。
防竊盜設施如下:
(一) 各機關辦公處所不必要之門窗應予封閉,對外開放之門戶,應設警衛或管制人員。
(二) 辦公處所之外圍窗戶,應裝設防竊盗設施,惟設施不得妨礙災難發生時之逃生;室外周邊之防火間隔、巷弄及隱蔽處應予淨空,並應保持通道之明亮通暢。
(三) 倉庫及重要物品存放處,必要時應設專人看管,並加裝鐵門鐵窗及雙重鎖,或自動防竊盗警鈴或自動監(控)錄設備。
(四) 公款應設保險櫃存放,經常保管大宗公款單位,得專設大型保險庫存放。
(五) 現金出納單位辦公室或存放公款處所之門窗,必要時須裝設雙層安全玻璃及雙重鎖,得裝設自動防盜警鈴及監(控)錄設備。
(六) 大宗物料露存室外時,必要時應派專人看守或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竊盜案發生應處理事項如下:
(一) 當場發覺盜竊之現行犯時,應依法逕行逮捕或協力圍捕,並立即送交警察單位處理。
(二) 竊盗案發生後,應視狀況封鎖現場,以保存相關跡證,切勿任意翻動;如有移動必要,應先行拍照記錄,俾利有關人員勘查採證。
(三) 員工於發現竊盗案後,應立即報告單位主管並通報政風單位及報請警察單位派員處理,並儘量提供可疑線索協助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