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明訂汽機車駕駛人手持使用行動電話、電腦等裝置,機車駕駛罰1000元、汽車罰3000元。 報系資料照 |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一,針對汽機車駕駛上路後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妨礙駕駛等危險行為進行明確定義。此外,對於不少汽、機車族雖然開車時不敢低頭,但卻常利用紅燈停等時間拿出智慧型手機「滑個不停」,交通部次長葉匡時日前明確指出,除了車輛行進間不得操作手機,駕駛停等紅燈時操作手機也是違法。
不過立法限制駕駛人駕駛動力車輛期間不得使用智慧型手機,未來的執法可行性也遭到質疑,這部分將由交通部研議執行辦法,交通部認為,定點不定時稽查是可能的方式。
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愈來愈多人喜歡即時低頭打卡「報現況」,但開車時低頭卻是極度危險的行為。美國一名十八歲的女大學生泰勒(Taylor Sauer)就是因為一邊開車,一面忙著在臉書上留言,結果撞上前方的卡車,當場身亡,雙親悲痛之餘,希望美國各州都能修訂法律,禁止開車時使用智慧型手機;有愈來愈多類似案例,立委因此也推動修改我相關法律。
另外,日前發生砂石車闖越平交道,與台鐵太魯閣號列車相撞,造成台鐵司機當場死亡、人員受傷和2.2億的財務損失。三讀通過的處罰條例也將汽車闖越平交道的罰則提高,比照酒駕罰則,將開罰1.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