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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法醫給開車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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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I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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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4)

龍女CHANG, HSIU-FEN
**J I M**
石斑
麥芽糖

.

仔細看

.
對開車族朋友-很受用

.


 我女兒褓姆的先生5/13在上班開車途中
被一位中年男子騎快車撞上,褓姆的先生和車子都沒事,
但是對方於 5/14凌晨過世,褓姆的先生再次被警局通知並銬上手鍊,
做了一大堆筆錄,目前一切還在等待司法處理中。
和女兒的褓姆夫妻認識有十年了,他們都是實實在在的人,
原本經濟就不寬裕的他們,發生此事更是讓他們雪上加霜,
期望以下的內容能夠對你們有助益~
法醫給有開車的人的一封信
給有開車或家有車的朋友:
7-11買一個拋棄式的相機,不會花你很多時間,
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
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
我是地檢署的法醫
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
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
 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
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
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首先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一台相機,
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 七公尺 左右。
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
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

理由是

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
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
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
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
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
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 
分享給大家。
 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
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1..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 或是銅幣、手機等....   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
3..
煞車痕
一定要 照,
 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
 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4.. 底盤要照相
  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
   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一部份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
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
酒精濃度測驗
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
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酒精及藥物測試。
 
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

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

才知道死者是: 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
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臺灣的司法是 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
所以建議 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部份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
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
這是根據 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
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

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
重要的是:
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部份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 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
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
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
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
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最後態度要客氣,
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

但他們最怕記者。 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
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


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
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愚弄市民,
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 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為了偵察不公開,

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
又要害死多少人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
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
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
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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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低頭族」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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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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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龍女CHANG, HSIU-FEN

「低頭族」上路開罰 三讀通過

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明訂汽機車駕駛人手持使用行動電話、電腦等裝置,機車駕駛罰1000元、汽車罰3000元。
報系資料照
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相當普及,不少人都成為「低頭族」,但「低頭族」一旦開車上路,會造成道路安全的隱憂。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駕駛人上路手持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裝置,將開罰汽車駕駛3000元,機車1000元。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一,針對汽機車駕駛上路後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妨礙駕駛等危險行為進行明確定義。此外,對於不少汽、機車族雖然開車時不敢低頭,但卻常利用紅燈停等時間拿出智慧型手機「滑個不停」,交通部次長葉匡時日前明確指出,除了車輛行進間不得操作手機,駕駛停等紅燈時操作手機也是違法。

不過立法限制駕駛人駕駛動力車輛期間不得使用智慧型手機,未來的執法可行性也遭到質疑,這部分將由交通部研議執行辦法,交通部認為,定點不定時稽查是可能的方式。

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愈來愈多人喜歡即時低頭打卡「報現況」,但開車時低頭卻是極度危險的行為。美國一名十八歲的女大學生泰勒(Taylor Sauer)就是因為一邊開車,一面忙著在臉書上留言,結果撞上前方的卡車,當場身亡,雙親悲痛之餘,希望美國各州都能修訂法律,禁止開車時使用智慧型手機;有愈來愈多類似案例,立委因此也推動修改我相關法律。

另外,日前發生砂石車闖越平交道,與台鐵太魯閣號列車相撞,造成台鐵司機當場死亡、人員受傷和2.2億的財務損失。三讀通過的處罰條例也將汽車闖越平交道的罰則提高,比照酒駕罰則,將開罰1.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2012/05/08 聯合晚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低頭族」上路開罰 三讀通過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78773.shtml#ixzz1uJ9aSA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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