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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美國證人 面臨新恐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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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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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緊急動員」中布魯斯威利的名言「我就是法律」 在美國有了真實版
林少予
這期的「紐約時報精選周報」中,有一則新聞讓我連想到一部電影。
一九八九年推出的「緊急動員」(The Siege),由丹佐.華盛頓與布魯斯.威利主演。電影大要是紐約發生多起中東人士策劃的自殺恐怖事件,聯邦調查局(FBI)反恐小組查緝歹徒進度緩慢,恐怖份子甚至駕駛自殺汽車進入FBI紐約分處,造成死傷慘重。於是政府宣布紐約進入緊急狀態,派遣一位少將主持緝兇。
由布魯斯威利飾演的這位少將,所作所為形同紐約市的統治者,他以緊急狀態為由,擴張權力,非法拘禁無數「看起來」是恐怖份子的中東裔人士,甚至將一位無辜的中東人凌虐致死。
電影結尾當然是代表「正義」的FBI幹員丹佐.華盛頓找出真正的恐怖份子,並且逮捕了違法濫權的布魯斯.威利。
電影中最精彩的一段對話,是在電影結尾時,丹佐.華盛頓要求布魯斯.威利釋放被拘禁的中東人,他說:這是違法的。布魯斯.威利的回答是:「what law? I am the law」(什麼法?我就是法律)
「緊急動員」呈現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可以為了一個看似更高的正義(國家安全),而犧牲這個國家賴以維繫的法律、自由、民主、人權,原來恐怖份子就是違法濫權的自己人。
這期「紐時周報」的五版,一篇題為「美國證人,面臨新恐怖主義」的新聞,處理的是「我就是法律」的真實版:911之後,美國司法部扭曲「關鍵證人法」,非法無限期拘禁「看起來」像是的恐怖份子。
關鍵證人法是美國聯邦法,立法精神是擔心犯罪行為中的關鍵證人擔心生命安危、不願出庭作證而逃跑,檢察官可以向法院申請拘票,以強制證人作證。
但911後,「強制作證」被濫用為「強制拘禁」。當司法部懷疑某人與恐怖活動有關,但沒有證據時,這個法律就成為無限期拘禁嫌疑人的工具。
那麼,這種作法有效嗎?讀者在五版可以看到一個表格,表格中指出,迄今57位被「關鍵證人法」拘禁的人中,只有7人被以從事恐怖活動起訴。
「我就是法律」的例子還不只一端。
911後,美軍在阿富汗用兵,前後逮捕了600多名「疑似」恐怖份子,移送到古巴的瓜達納摩灣海軍基地拘禁。
這些「疑似」恐怖份子接受的待遇,慘無人道,與曝光的伊拉克虐囚不相上下。美國拘禁這些人引起爭議,因為完全沒有法律基礎。這些人在拘禁期間,沒有一個人被控有罪,也沒有人被起訴。被拘禁的家屬向法院提出上訴,才發現原來瓜達那摩灣不屬於美國領土,不適用美國法律,瓜達納摩灣基地是個美國法律禁地、卻實質為美國管轄,美國政府可以因為國家安全的理由,拒絕給被拘禁的人、任何一個公民應該享有的法律與民主權利。
此外,美國為了逃避日內瓦公約規範的基本人權,不說這些人是「戰犯」,而說他們是「非法戰鬥人員」。這些人的家屬與律師不能探視,美國政府也從不明言,有些只有16歲的被拘禁者,何時才會被釋放。
新聞標題:For U.S. Witnesses, A New Sort of Terror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132&aid=10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