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向民事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與國民黨黨員關係的暫時狀態,法院准了,這是什麼意思呢?又有什麼法律上的意義與效力呢?
這裁定的效力是可以王金平暫時以一個黨員的身份行使對國民黨的權利,這是相對的效力,國民黨也可以要求王金平盡其黨員義務,但國民黨已撤銷了王的黨籍,也沒有判決確定撤銷王的黨籍不法或無效,所以國民黨是可以不予理會的,也不必撕下公告或者追回發給中央選委會的公函。
立法院只能唯一的以中央選委會的認定為合法。
立法院長與國家間是公法上的法律關係,領的是國家的薪水,國家和立法院並非假處分裁定的當事人,以黨員身份向國民黨行使權利,並非就等於可以黨員的身份可以向國家或立法院行使權力或權利,或者有保留立法院長位子的權利。
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其職務,法律規定在那裡,民事法庭豈有權令已經生效的法律事實不生效力?
黨員對黨的權利,並不包括當立法委員或立法院長,如果說國民黨造成王金平名譽及財產上的損害,可以訴請國民黨賠償,但無權抗拒選委會的公權力而不放棄立委與院長的職權,否則,只能說愈顯其為黨的叛逆與國之敗類而已。
立法院若主動去迎合法院的事不關己的裁定,放棄自己該依法行政的權力,假裝糊塗,其實就是公然違法亂紀,參與到一個政黨的內部鬥爭裡去!
後續,,
老子曰:道遠而險. 高子註:登高臨遠低浮雲 尋幽探險明道路
本文於 2013/09/14 20:10 修改第 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