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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新聞自由的勇者 向聯合報記者高年億致敬
2006/04/25 14:39 瀏覽2,012|回應3推薦10

慕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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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ly Lee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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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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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

向聯合報記者高年億致敬

新聞記者保護新聞來源本就是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與準則,為的就是保護新聞自由、維護閱聽人知的權利,以及善盡對政府監督的輿論權。新聞自由不是受到憲法保障嗎?然而,我們的司法卻卑劣的強暴了這個天職!

猶記得多年前曾獲普立茲新聞獎的紐約時報記者茱蒂˙米勒在堅持保護新聞來源,而被法院判刑監禁三個月後,在美國國會上作證時所說的,既使是最爛的記者,也不應該為他所保護的濫新聞來源而被羈押!

在此,我們要向司法機關做最強烈的譴責!並對聯合報致上最高的敬意!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對維護台灣的新聞自由做了最大的貢獻,我們要給予最大的支持!


堅拒透露消息來源 聯合報記者挨法院罰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昨天遭台北地院裁罰三萬元,創我國司法史上首例。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林建榮攝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開庭審理股市禿鷹案,合議庭傳訊撰寫相關新聞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出庭作證,由於高堅持保護新聞消息來源,遭合議庭裁罰三萬元。

這是我國司法史上首件記者因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被法院裁罰的案例。合議庭又當庭通知高年億今天到庭作證,表示如果高仍然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將予連續裁罰。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醫師、宗教師及律師等特定職業人士,得就業務上知悉的秘密拒絕作證,新聞記者則不包括在內;但新聞自由作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在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專業基本原則下,記者與消息來源間的高度信賴關係,將一如醫師等特定職業人士,然刑事訴訟法未同列法律保障,應屬立法未能因應時代變遷的法律漏洞。

高年億表示,保護新聞來源是記者的職業倫理,為的是保障新聞自由,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他對法院的裁罰表示遺憾,今天除依法向法院提起抗告外,仍將堅持記者信條。聯合報表示,高年億的罰款,將由報社支付。

合議庭由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趙子榮及陪席法官林孟皇組成,依公訴檢察官李傳侯及被告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的辯護律師羅明通聲請,傳訊高年億就他在去年三月十六日撰寫刊登有關勁永案的報導作證。

檢察官詰問高年億「你的消息來源是誰?」高回答「不便提供。」檢察官又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你沒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你不肯回答,我將聲請法院裁罰。」高回答「我當然不同意裁罰。」

檢察官再問,「你的消息來源到底是誰?」高年億回以,「新聞工作不能透露消息來源,這是我們的工作準則。」

審判長接著問,「你堅持不肯透露嗎?要不要考慮一下。」高年億仍然回答「新聞來源不便透露」,合議庭三位法官於是離席評議,三分鐘後回座告訴高「評議結果認為你不得拒絕證言」。但高仍然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

合議庭再行離席評議,返回後裁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處罰高年億拒絕證言的最高額罰款三萬元,並將裁定書當面交給高年億。

裁定書中指出,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保護消息來源也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站在發揮新聞媒體善盡監督政府功能的角度,記者固然可以拒絕證言,但如果記者拒絕證言涉及保護犯罪行為、影響金融秩序時,拒絕證言就非媒體天職。

裁定書指出,檢調機關在準備發動搜索勁永公司之前,金管會檢查局製作的機密文件,即由公務員洩漏給高年億,被告前檢查局長李進誠有無交付機密文件給高年億,與高年億的證詞有直接關連性,高年億就此部分無拒絕證言的權利。

【2006/04/25 聯合報】


聯合報聲明:侵害新聞自由 將提抗告


聯合報編輯部 敬啟

本報記者高年億因在法庭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遭台北地方法院裁罰三萬元,本報與高年億均認為這項裁罰嚴重侵害新聞自由,決定提起抗告。

媒體負有監督公權力及守望社會的責任,而保護消息來源,使不致產生寒蟬效應,誠為履行此一責任之重要基礎;司法不宜破壞此基礎,媒體更不可自毀此基礎。

此次法院裁定之理由亦指出,記者與醫師、律師、宗教師等特定人士,在保護消息來源、與消息來源之高度信賴關係均類似,理應在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記者亦得拒絕證言,唯現行法律未作規定,實為法律之疏漏。既然如此,可見法院亦知記者與其消息來源之關係應受保障,如今竟以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為由裁罰,顯然自相矛盾。

再者,本報報導勁永作假帳確屬事實,而勁永為上市公司,投資大眾當有知之權利,故揭露此一事實,顯然符合公眾利益;至於法院裁定文中稱「有人利用此一新聞犯罪」云云,但是否有人利用新聞犯罪,與記者報導此新聞之動機完全無關,因在記者認知中是基於公共利益而報導。況且本案尚在審理,根本未確定「有人利用新聞犯罪」,則法院以此為由裁罰,豈非未審先判,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裁定理由指出,記者保護新聞消息來源,在法理上有「絕對特權」與「相對特權」兩種觀點。唯即使法院持「相對」觀點,做為媒體,卻唯有持「絕對」觀點一途。因為,這不僅是一位記者的事件,也不僅是一則新聞個案的事件,而是攸關新聞自由與民主政治運作的重要議題。倘若媒體失此立場,新聞自由的政治危機即無以避免。

【2006/04/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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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住在地球的慕亞Moya

本文於 2006/04/25 15:04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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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六年前的司法機關的公正與良知還沒來得及被扁政府收買!
    回應給: madkao(madkao) 2006/04/30 20:11 推薦3


慕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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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無劍
Molly Lee
慕亞

根據您所轉貼的訊息指出,高年億在六年前報導曾文惠夾帶美金案,當年年底開庭偵訊,高年億以證人身分出庭,對由他所寫聯合報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一版頭題刊出之『八千五百萬美元夾帶運美,查獲退回』文稿新聞來源,他一概答以『不能說出新聞來源』回應,而法官卻沒有作「不說就罰」的要求

看這個時間點民國89年,不是正好是政黨輪替之際麼?他所報導的時間是在陳水扁尚未當選總統之時,而開庭時間又是陳水扁初次當選頭一年的年底,這說明了一點,至少在我看來,那就是雖然政黨輪替了,顯然司法機關的公正與良知還沒來得及被扁政府收買,扁政府的【黑手黨】運作尚未全面開展!

然而時過六年˙˙˙˙˙˙這結果很顯然易見!無需多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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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住在地球的慕亞Moya

本文於 2006/04/30 20:12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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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年億捍衛新聞自由態度前後一致,法院的態度卻全然不同<04/28 聯合報>
2006/04/30 16:38 推薦3


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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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無劍
Molly Lee
慕亞

捍衛新聞自由 法律變了?               【2006/04/28 聯合報】 


杜朝/資深媒體人(台南市)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拒絕透露其所報導之勁永禿鷹事件消息來源遭法官連續罰鍰,事有湊巧,民國八十九年,他也遭遇過同樣事件,即報導曾文惠夾帶八千五百萬美元去美國,經美國海關查獲退回。法院(也是台北地院)在偵審時,被告謝啟大、馮滬祥及雙方律師均向他探詢消息來源而被拒絕,法官卻沒有作「不說就罰」的要求。高年億捍衛新聞自由態度前後一致,法院的態度卻全然不同。

筆者當時應在北京的謝啟大之邀寫書(已出版,書名「向歷史討個公道」),記述曾文惠夾帶美金出國疑案。我因寫這本書,經謝啟大助理與所聘律師之助而有機會閱讀相關資料。其中高年億部分,是庭上的偵訊問答,開庭時間是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高年億以證人身分出庭,對由他所寫聯合報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一版頭題刊出之「八千五百萬美元夾帶運美,查獲退回」文稿新聞來源,他一概答以「不能說出新聞來源」回應。

我的疑惑是:同樣一種行為,在同一個國家,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為什麼會出現許可與不許可兩種不同結果?若以事件的嚴重性作標準,則勁永案會比元首夫人夾帶大量美金出國更加嚴重嗎?雖然審案法官不是同一人,所憑據的法律應是完全一樣的。

法官對高年億的連續判罰,對媒體造成的寒蟬效應是必然的,尤其嚴重的是,什麼狀況媒體可以不說出新聞來源而不罰,什麼狀況又會受罰?從高年億事件中看不出標準,那媒體當如何自處?

我在總編輯任上因記者所報導事件而與她成為「同案被告」,面對司法,我們自始至終都以不說出新聞來源,即使法官說「只要說出新聞來源便無罪」,亦不改堅持態度。最後我被判緩刑三年。但記者也可以證明,我雖是主管,卻從沒有要求記者向我說出新聞來源。

高年億的態度,是多數媒體人面對司法必然的共同態度,這不只是在維護媒體尊嚴,更重要的是維護媒體在民主體制中的價值,若因此被罰款、坐牢,只好甘願接受。唯期待司法的判法總得有個標準,也好讓媒體人知道怎麼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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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蟬效應
2006/04/26 21:44 推薦6


慕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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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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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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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

寒蟬效應

 

當司法機關淪為統治階級的鬥爭工具,當法官、檢調系統只為當權者服務,做當權者的傳聲筒,這就進入最黑暗的時期,因為司法的正義無法伸張,連這道最後的防線都守不住了,整個社會就失去了公平與正義,人權亦無法被保障。

 

尤其是身為一名新聞從業人員本著社會良知,不畏強權,為維護社會正義直言,為人民喉舌,善盡對政府監督之責,而說真話、講真理,這本就是新聞從業人員的天職。為了報導與統治階級有關又被其特意扭曲、封鎖或控制的消息,尤其是有關公共事務與公眾利益之弊端的任何經過證實的真實資訊,保護消息來源是有其必要性!保護消息來源是為了確保公眾可以充分信賴新聞媒體,向其提供真實資訊的必要措施,否則以後誰還把不能經由正常管道曝光的弊端告訴媒體!

 

然而,司法機關淪為當權者的打手,還想以連續重罰逼記者交出新聞來源,這樣的司法機關已真正的謀殺了他的專業良知了!這樣的作法恐將引發不可預期的寒蟬效應,這對台灣又造成另一次無法彌補的傷害!

 

我們都應知道,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上,道德比法律悠久得多,法律來源於道德,法律實際上就是按照社會公認的一定的道德準則來判斷是非曲直。新聞法中的一個核心規範「新聞自由」,最初就是作為一種道德訴求。然而,司法機關以這樣的作法來扼殺新聞自由,更是不可原諒的一種道德缺陷!

 

台大新聞所所長張錦華認為,保障新聞自由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因此新聞自由並非百分之百不能用法律制裁,當新聞自由濫用到破壞公共利益時,就應用法律制衡,也該受到大眾的譴責。

 

因此,聯合報這次案件並未危害到公共利益,而正好相反是報導與公共利益有牴觸的新聞,保障消息來源本就是記者應享有的新聞自由,這是絕對不可被強暴的!

 

除了聯合報的這個案件外,我還要探討的是,上星期在「TVBS 2100全民開講」裏以背影現聲的秘密證人X先生,在節目過後被人惡意公佈真實身份以及所有相關個人資料。這個問題有幾個面象可以探討:

1)TVBS 2100全民開講與邱毅的作法有欠周全,沒有做到善盡保護秘密證人和新聞來源的責任。不能讓節目收視率攀升或讓案情更具有說服力,而粗糙地讓X先生獨自概括承受現聲或現身的危機。

2)新聞評議委員會沒有對該節目做出議處,更沒有任何司法單位對X先生的說法進行蒐證或調查,更沒有對他進行秘密證人的保護。

3)此種作法與結果很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讓其他的「深喉嚨」不敢出來作證或再提供可靠的與任何弊端有關的訊息。

 

最後,我要說的是,當法官、檢調系統都無法維持社會正義,負起社會責任,那就是幫著當權者欺壓人民,那根本與蛆蟲無異!

 

慕亞

20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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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住在地球的慕亞Mo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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