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聯合報記者高年億致敬
新聞記者保護新聞來源本就是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與準則,為的就是保護新聞自由、維護閱聽人知的權利,以及善盡對政府監督的輿論權。新聞自由不是受到憲法保障嗎?然而,我們的司法卻卑劣的強暴了這個天職!
猶記得多年前曾獲普立茲新聞獎的紐約時報記者茱蒂˙米勒在堅持保護新聞來源,而被法院判刑監禁三個月後,在美國國會上作證時所說的,既使是最爛的記者,也不應該為他所保護的濫新聞來源而被羈押!
在此,我們要向司法機關做最強烈的譴責!並對聯合報致上最高的敬意!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對維護台灣的新聞自由做了最大的貢獻,我們要給予最大的支持!
堅拒透露消息來源 聯合報記者挨法院罰
 | |  | | | | |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昨天遭台北地院裁罰三萬元,創我國司法史上首例。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林建榮攝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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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開庭審理股市禿鷹案,合議庭傳訊撰寫相關新聞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出庭作證,由於高堅持保護新聞消息來源,遭合議庭裁罰三萬元。
這是我國司法史上首件記者因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被法院裁罰的案例。合議庭又當庭通知高年億今天到庭作證,表示如果高仍然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將予連續裁罰。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醫師、宗教師及律師等特定職業人士,得就業務上知悉的秘密拒絕作證,新聞記者則不包括在內;但新聞自由作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在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專業基本原則下,記者與消息來源間的高度信賴關係,將一如醫師等特定職業人士,然刑事訴訟法未同列法律保障,應屬立法未能因應時代變遷的法律漏洞。
高年億表示,保護新聞來源是記者的職業倫理,為的是保障新聞自由,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他對法院的裁罰表示遺憾,今天除依法向法院提起抗告外,仍將堅持記者信條。聯合報表示,高年億的罰款,將由報社支付。
合議庭由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趙子榮及陪席法官林孟皇組成,依公訴檢察官李傳侯及被告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的辯護律師羅明通聲請,傳訊高年億就他在去年三月十六日撰寫刊登有關勁永案的報導作證。
檢察官詰問高年億「你的消息來源是誰?」高回答「不便提供。」檢察官又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你沒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你不肯回答,我將聲請法院裁罰。」高回答「我當然不同意裁罰。」
檢察官再問,「你的消息來源到底是誰?」高年億回以,「新聞工作不能透露消息來源,這是我們的工作準則。」
審判長接著問,「你堅持不肯透露嗎?要不要考慮一下。」高年億仍然回答「新聞來源不便透露」,合議庭三位法官於是離席評議,三分鐘後回座告訴高「評議結果認為你不得拒絕證言」。但高仍然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
合議庭再行離席評議,返回後裁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處罰高年億拒絕證言的最高額罰款三萬元,並將裁定書當面交給高年億。
裁定書中指出,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保護消息來源也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站在發揮新聞媒體善盡監督政府功能的角度,記者固然可以拒絕證言,但如果記者拒絕證言涉及保護犯罪行為、影響金融秩序時,拒絕證言就非媒體天職。
裁定書指出,檢調機關在準備發動搜索勁永公司之前,金管會檢查局製作的機密文件,即由公務員洩漏給高年億,被告前檢查局長李進誠有無交付機密文件給高年億,與高年億的證詞有直接關連性,高年億就此部分無拒絕證言的權利。
【2006/04/25 聯合報】
聯合報聲明:侵害新聞自由 將提抗告

聯合報編輯部 敬啟
本報記者高年億因在法庭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遭台北地方法院裁罰三萬元,本報與高年億均認為這項裁罰嚴重侵害新聞自由,決定提起抗告。
媒體負有監督公權力及守望社會的責任,而保護消息來源,使不致產生寒蟬效應,誠為履行此一責任之重要基礎;司法不宜破壞此基礎,媒體更不可自毀此基礎。
此次法院裁定之理由亦指出,記者與醫師、律師、宗教師等特定人士,在保護消息來源、與消息來源之高度信賴關係均類似,理應在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記者亦得拒絕證言,唯現行法律未作規定,實為法律之疏漏。既然如此,可見法院亦知記者與其消息來源之關係應受保障,如今竟以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為由裁罰,顯然自相矛盾。
再者,本報報導勁永作假帳確屬事實,而勁永為上市公司,投資大眾當有知之權利,故揭露此一事實,顯然符合公眾利益;至於法院裁定文中稱「有人利用此一新聞犯罪」云云,但是否有人利用新聞犯罪,與記者報導此新聞之動機完全無關,因在記者認知中是基於公共利益而報導。況且本案尚在審理,根本未確定「有人利用新聞犯罪」,則法院以此為由裁罰,豈非未審先判,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裁定理由指出,記者保護新聞消息來源,在法理上有「絕對特權」與「相對特權」兩種觀點。唯即使法院持「相對」觀點,做為媒體,卻唯有持「絕對」觀點一途。因為,這不僅是一位記者的事件,也不僅是一則新聞個案的事件,而是攸關新聞自由與民主政治運作的重要議題。倘若媒體失此立場,新聞自由的政治危機即無以避免。
【2006/04/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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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 2006/04/25 15:04 修改第 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