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獻給所有憂心與熱愛中華民國國家民主體制的人們。
為求凝聚全民共識,消除朝野對立,修補國民選舉失誤,確保國民主權,鞏固國家安全,特凝定本法草案。
國民主權宣示法
第一條:本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第二條與第十七條。
第二條:於每年10月10號雙十節日舉辦全民罷免公投國慶,為宣示國民主權舉辦罷免總統副總統,省,縣,市鎮鄉長公投,宣誓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罷免總統公投應按總統選舉罷免辦法辦理之,無法讓人民直接罷免總統便另訂法律律定之,罷免公投之理由統一公佈為宣示國民主權,無須公告答辯書。
第四條:罷免省縣市長等公投,應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辦法辦理之。
以上為國民主權宣示法大略草文,歡迎批駁指教。
國民主權宣示法釋疑
1:每年都舉辦全民公投罷免,似乎有浪費公帑之嫌?
答:政府為確保國家主權與安全,每年都編撥兩千到三千億台幣的預算投資在非生產性的國防內,比較起來每年提撥約5億元台幣用於宣示國民主權,確保國民對國家忠誠,並且10月10號又是建國紀念日,以罷免選舉作為國慶意義非凡,並能因此紮實強化國軍無形戰力,此舉實為經濟划算之舉。
2:萬一國民不想罷免?此舉不就形同虛設?
答:中華民國本來就有罷免法規,但這些罷免法規,不是須由國會代表主動發起,便是需人民自力救濟,不但違背國家政府本有在公共事務上服務人民的立場,更使得建國以來同列選舉之一的重要民權形同虛設。
按三民主義提要,有選舉就應有罷免相對應之理,故即有任期固定而發起之公投選舉,自應年年舉辦罷免公投以為因應,以確保民意得以完整展現,鞏固國民主權。
因此國民不願投票可以不參加,但政府不可以不舉辦罷免公投來彰顯國民主權。
3:每年10月10日舉辦公投會不會選舉太多?
答:選舉太多的原因追根究底,就在於國民認為選舉無用,因為選舉無用,自然厭惡選舉,也就會認為選舉太多,不過鈔票就不會有人嫌多,主要原因也就是因為鈔票有用所以沒有人嫌多,同理可證,只需讓選舉有用,相信此種看法便自然消失無蹤。
那怎麼樣才能讓選舉有用呢?
就是每年10月10日舉辦國民主權宣示法,一者以宣示國民主權的正當性,政治服從人民,讓人民有權得以和平合法的推動國家政治,如此一來國民自然就會覺得手中主權有用,遇有惡總統黑高官便不會認為選舉太多。
4:年年辦理罷免公投恐怕會造成憲政動盪之危機?
答:此種說法毫無實際政治經驗可作為證據,顯然只是少數學者毫無根據的臆測而已。
但是卻有政治現象可作為國民主權宣示法一定足以立即穩定社會與憲政的理論基礎,事實上我中華民國之所以推翻大清帝國,除了帝國政府腐敗之外,還有更重要的,可說就是沒有和平合法的罷免公投,使得飽受政治迫害的人民怒氣沒有地方宣洩,只能任政壇上的高官宰割,迫使善良人民不得不訴諸暴力破壞,屍橫遍野才得以推動世代交替,建立中華民國,如果能於10月10日國慶建立國民主權宣示法,一則以和平合法的消除掉國民對不良政治家的怒氣與對政府的不滿,再則也可促進政治往更優質的方向建設,三則再次確定和平改革的共識,以此觀之,顯見年年舉辦公投罷免之國民主權宣示法,正可消除當前政治動盪與社會不安的絕佳政策。
5:年年舉辦罷免公投會不會造成公共建設的斷層?
答:依法行政向為國家建設之常態,因此公共建設的進展也同樣必受法治之約束,在此前提之下,任何通過立法而設立之公共建設,不太可能因政治家私人之去留而搖擺不定,造成公共建設的斷層。再者,政治家之政治道德如受人民質疑,卻不受人民主動合法和平的推動世代交替,卻要大多數人去忍耐一介無能甚或無德之政治家嗎?等著無能甚至道德備受質疑的政治家繼續推動禍國殃民的政治建設嗎?
由此可以發現,任由政治腐化而不思推動國民主權宣示法,等到大多數人民忍無可忍,而再次爆發流血革命,也並非毫無可能,而再有中共敵對虎視眈眈的現實下,這樣的危機恐怕足以滅國。
6:為何國民主權宣示法,不包含立委或各級議員民代?
答: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越是責任備受重視者,受其壓迫之被害者相對越大越多,故本法案特別針對國內權限特別大者而制定,特別是總統副總統,各級省縣鄉市長等更必須受人民公審,來補救國民選錯當選人的缺失遺憾,以確保國民的生計權益得以合理保障,而不致於造成有政客以政治長期壓迫地方人民之情事。
7:如果一位偉大的政治家毫無缺失,公投罷免不就很浪費錢?
答:事實上國民主權宣示法與國防軍備一般性質,可以永遠不用,卻是不能不有。因為民主國家之團結,完全依賴清楚的民意展現,然而目前的憲政問題,目前我中華民國國法裏,完全沒有任何辦法可以保證,國民不會選錯總統或省縣市長,也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補救,萬一選錯總統或省縣市長時該怎麼辦?
因此國民主權宣示法,正是提供我們眼前維護民主體制的唯一辦法,讓國民不再對政治失望與充滿無力感,更甚者,藉由年年的罷免公投,可時時警惕選舉當選人政見不實,口若懸河的歪風,重振國民對民主體制的信心。
8:每年罷免不如每年選舉來得有意義不是嗎?
答:選舉本質在於舉才。故公投舉辦選舉須由當選人進行競選活動,且侯選人必有其固定任期,比如總統每任一年也似嫌太短。而罷免本質在於公審侯選人,來篩選不適任的侯選人,所以公投罷免無須競選時間,時間到就投票讓選民評判當選人就任以來的表現是否適任。
因為主題在宣示宣揚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的事實,所以舉辦公開公正與公平的罷免公投,讓主政者受人民公審才是目的,並非一定要主政者被罷下台。
唯有人人都體認到這一方案實施的必要,相信才能凝聚共識,推動此法案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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