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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畏縮 執政濫權 公義無存 真理難明(轉貼)
2005/06/21 14:29 瀏覽299|回應0推薦3

慕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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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老
Rebec
慕亞

  司法畏縮 執政濫權

  公義無存 真理難明

  

  國親律師團就最高法院宣判當選無效案件 新聞稿

  

  94年6月17日

  回溯2004年總統大選的過程,自刻意的安排公投綁大選開始,到三一九槍擊案的操弄,國安機制的啟動,留守兵力交班時間的改變…。在在顯示執政者濫用國家資源,以公權力做為延續個人政治生命的工具。民主所面臨的危機業已如此迫切,此時,唯有司法才能制衡當權者的一意孤行,唯有法院才能夠還民主一個公道。然而,司法又再一次令人民失望!

  最高法院於今日就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所生之當選無效案件,判決上訴駁回,全案並告確定。國親律師團對最高法院之判決結果,感到驚訝與失望。最高法院之判決竟然違反歷來的法律見解,除未能糾正高院諸多明顯錯誤,也對日後我國所辦理之各項選舉產生重大不良之影響。

  

  一、最高法院之判決結果將使319槍擊事件之真相永遠石沈大海

  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最離奇之處,在於選舉投票日前一天下午發生疑雲重重之所謂319槍擊事件。本件槍擊事件之各項疑點既經國親律師團於高院審理時指摘歷歷,要求高院調查319槍擊事件究竟是否為被上訴人陳水扁等人之自導自演。

  惟最高法院未能糾正高院之錯誤判決,以319槍擊事件之真相調查並非選舉法庭之職責,遂認高院並無義務就319槍擊事件之各項疑點予以調查。台南地檢署在319槍擊案之調查事實未查明之情況下,即將結案或停止偵查;原已合法成立之319真相調查委員會,雖有權調查319槍擊事件之真相,卻經各行政機關之阻隢、抗拒,甚至行使不知所云之「抵抗權」,以致該委員會仍無法明確查明319槍擊事件之真相;如今,最高法院又認選舉法庭無須調查319槍擊案之各項事實。至此,因掌有公權力之行政、司法機關將不再調查或配合調查319槍擊案之真相,影響中華民國2004年總統選舉結果最具關鍵性因素之319槍擊事件,其真相將永遠石沈大海。

  最高法院認為319槍擊案件疑點仍然很多,但以結案時間為由,輕率結案。

  最高法院今天當庭表示319槍擊案件仍有很多疑點,法院雖有職權調查的權力,但因限於結案時間,必須結案,在上訴人無法證明319槍擊案確係陳水扁自導自演的情況下,只能判決駁回上訴。

  因選舉訴訟法依法不得再審,日後如槍擊案件證明係自導自演,已永無救濟途徑。當人民控訴擁有所有國家資源的執政者濫權時,法院是人民唯一的依靠。但最高法院今日卻在319槍擊案件仍然疑點重重的情況下,以結案期限為由,輕率結案,關閉人民的救濟大門,顯然有愧其職責。

  二、最高法院之判決結果將鼓勵執政者濫用權力以影響選舉結果

  就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時辦理公投之部分,高院判決已認被上訴人陳水扁等人所辦理之公投係屬違法,但高院並未認為被上訴人陳水扁等人之行為已構成總統選罷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當選無效事由,因高院認被上訴人陳水扁等人之行為尚未達到強暴、脅迫之程度,亦未使選民喪失自由意志,故仍不構成當選無效之事由。此理若能成立,則賄選亦未達到強暴脅迫之程度,總統選罷法之規定如何足以維護選舉之涓潔公正,實滋疑問。

  而今最高法院未能糾正高院上開謬誤見解之結果,無異由最高法院向執政者或任何掌有公權力之人告知:即使玩弄法律、濫用行政權力以操縱選舉,都不會構成當選無效。則日後無論是中央執政者或地方執政者,均將群起效尤,每遇選舉即利用自身之職位,違法行使權力或濫用職權以求勝選,而若法律對此亦竟無法予以約束、制止,豈能謂符合總統選罷法或其他選罷法之立法意旨?

  最高法院認為總統以「咨文」方式要求「公投與大選同時舉辦」,僅係建議性質,如有違法是中選會違法,非總統違法。

  陳水扁身為法律人,以總統的身分,明知「公投綁大選」違法,竟以「咨文」方式,要求中選會辦理。而中選會也未開任何委員會,即「遵照」辦理,如此一唱一和的演出,正足以證明執政者濫權,行政機關全力配合的「共犯」結構。如今,最高法院竟認為只有「中選會違法」,總統只是「說說」而已,不須負任何責任。相較於「水門案」尼克森只是不配合調查交出錄音帶,即被迫下台。我們對掌權者顯然寬待,日後執政者的濫權必將更為明目張膽。

  三、以「變更交班時間」的方式剝奪軍人投票權將無救濟途徑

  2004年總統選舉,國防部不顧立法院於2004年3月17日的決議,擅自將投票當日的值勤「交班時間」由中午12時,改成早上8時,使原本可分上下午班分批外出投票的軍人,因更改為早上八時交班,而有逾十萬人無法外出投票。因此等行為與辦理選舉違法無關,無法在「選舉無效」中處理,今法院認為「當選無效」也無法處理。如此,明目張膽地剝奪軍人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竟無救濟途徑,實為我國民主之悲哀。

  

  四、最高法院之判決結果將鼓勵選舉舞弊

  高院對總統選罷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當選票數不實」,認為僅包括「選票數量計算錯誤」及「有效無效認定錯誤」兩項,不包含「潛在無效票」。

  然而,「潛在無效票」絕不是陳呂律師團所說地「看不見,摸不著」。相反地,正因為「潛在無效票」是戕害當選者正當性的最明顯事實(例如:一百人投票卻出現一百零二張選票,張三的選票被李四冒領,死人、服刑者也能投票……),所以,陳呂陣營才不想去看,不敢去摸!

  最高法院未糾正高院的見解,勢將鼓勵部分有心人士以選舉舞弊之方式影響選舉結果。

  最高法院雖也認同「潛在無效票」也可在「當選無效」訴訟中審理,但認為限於冒名投票等非投票權人投票的情形(共9454票),其他涉及「選務違法」的部分不在「當選無效」審理範圍。

  但本件第一審完全未調查「潛在無效票」,如何區分何者係「投票人」的違法,何者係「選務」的違法,最高法院不發回原審促其查明,逕而自行認定僅有9454票屬「投票人違法」,其餘均屬「選務機關違法」,判決顯然違法。

  最高法院所明顯忽略的是:承辦當選無效之訴的高院當初認為「潛在無效票」完全與當選無效之訴無關,所以並沒有進行調查,也沒有給原告代理人充份的閱卷及舉證的機會,現在最高法院卻認為「潛在無效票」最多只有9459票,數量不到雙方的票數差距25563票,所以亦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這種見解是完全欠缺根據的。因為:既未調查,又不允許律師閱卷及舉證,何來9459之數字,又何以能斷言其數量不足以翻案?

  

  五、最高法院未能發揮法律審之功能,糾正高院判決諸多之法律謬誤

  本案高院所為之一審判決,其中有諸多法律見解均屬違法,如:高院認為槍擊事件即使是自導自演也不構成「非法方法」;公投雖然違法,也不構成「非法方法」;顯然曲解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其他非法之方法」、曲解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稱之「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又如違法未調閱全國各投開票所之選舉人名冊、違法未調查與三一九槍擊事件有關之證據、違法未調查與國安啟機制啟動有關之證據等。

  原審採用未經定稿,不曾簽名之李昌鈺鑑定報告作為判決依據,最高法院又未調閱最終正式之鑑定報告,尤未辨明兩份報告之不同處,顯就關係判決結論之重要証據漏未審酌。

  最高法院未能發揮法律審之功能,深入探究上開各項法律爭議,以正確適用法律,致使高院所持之上開錯誤法律見解之判決結果仍經維持。

  

  六、最高法院認為地下電台操弄選舉確實不應該,但地下電台的行為無法證明係陳水扁的授意行為

  高院並未傳訊任何地下電台相關人員,且319槍擊發生當日,全省綠營的地下電台均同時同步以「連宋聯合中共打阿扁」,惡意誣蔑連宋,就其動員規模之大,口徑之一致,必為競選總部集體之行為,絕非單一個人之行為。而陳水扁依法為競選總部之負責人,最高法院在未經任何調查的情況下,竟認為其不必為其競選團隊如此大規模的違法行為負責,實在無法讓人信服。

  

  七、民主國家之構成建立在分權之機制上。司法的目的除了定紛止爭之外最重要的在於制衡行政。司法不能枉顧正義而專為政治背書。最高法院對行政權的濫用一籌莫展,自喪司法制衡之天職

  最高法院認為國安機制是國防部本於職權的作為,即使有逾越必要之限度而限制軍人無法投票,亦是國防部的行為,並非當選人的行為。其邏輯與「公投綁大選是中選會的行為,非總統之行為」如出一轍。

  我們都知道,現職總統是三軍統帥,國防部雖是行政院所屬的部會,但行政院長為總統所提名,行政院長當時也正是陳呂的競選總部主任委員。然而,最高法院刻意昧於這些大家都知道的事實,執意認為國防部的行為與陳呂一點關係也沒有,如果這種邏輯可以成立,那麼,對於當權者的所有濫用國家資源行為,法院都必然沒有制衡的機會。所有國家機器為執政者個人服務的濫權行為,都將是「各機關本於職權之行為」,對當選的效力無影響。試問:這符合權力分立的精神嗎?如果是這樣,我們還要這種法院做什麼?

  

  八、最高法院之判決結果終將侵蝕中華民國之民主法治基石

  本案是中華民國有史以來法院所受理之第一件總統選舉訴訟案件,法院審理本案之方式及所表示之各項法律見解,均將對日後同性質之選舉訴訟產生指標性之作用,其影響之深遠,自不待言。

  

  最高法院對廓清立法意涵明確司法解釋負有法律續造的神聖使命。最高法院對下級審法院(高院)就本案所表示之諸多錯誤法律見解,均未能予以糾正,任令該等明顯錯誤之法律見解被維持,對日後之選舉訴訟必然引起不良之導引作用。最高法院維持之法律見解,亦將使日後政府所辦理之各項選舉,參與之候選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誤認可以本案所出現之各種違法方式操弄選舉,則其選舉過程之公平性及選舉結果之正確性將何以維持?公正涓潔安全的選舉是民主法治的根本。一旦選舉制度不能受到司法的支持與維護,中華民國民主法治又如何能永續發展?中華民國之民主法治基石,終將因本件最高法院之判決而遭嚴重侵蝕,殆屬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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