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感化與同化的再奠基〈1919~1932〉
第二節、「再奠基」, 當時我台灣社會生活的實際
其三、島內外,政治運動的興起
一、 由「六三法撤廢運動」到「台灣議會期成運動」
只經二十多年,被殺戮攘逐的悲慘記憶自應仍在我先民的腦海中,加上噍吧哖慘痛事件之更揭破了舊日的創傷,我島民的處境是極為悲情的;我台人的社會覺醒運動可說是基於其求生存的主觀需要。
然而,該主觀需要在武士道「輕賤人命」的傳統與現代武器的暴力鎮壓下,其自我實現的條件自然難以具備,是我島人由過去被攘逐殺戮的慘史中已知的;在抄襲日本學者論述的觀點中,對於這樣的史實背景是視而不見的,已如前述。
所幸,時局如今大大不同了,那是一次戰後的民族自決風氣與日本大正民本時代的民主風潮衝擊下,日本國內政黨政治至1918年後逐漸成型,造成了社會較大的爭論空間;尤其,是韓國的「三一萬歲運動」與對岸中國學生的「五四運動」後,此島的同胞怎能甘心繼續「認命」?
「六三法案撤廢運動」的出現,是在該動盪的時代中,我島人備受宰制,乃有延續「台灣同化會」餘緒之理由;它一如當初「台灣同化會」確實有與官方政策對抗之意,而「六三法案」對我島人的宰制實在苛毒,我台人意圖將之廢除,本屬合理。該主張由林獻堂的秘書施家本公開提出於東京僑界集會中,其時為1918年夏,頗受一致讚許;林氏被擁為會長,但似因時局太動盪,未有實際行動;但是一重要的新起點。
要到1920年11月,即1919年田總督依其同化政策觀點,屆期提出新法案請帝國議會審議期間──那時正當比我台晚15年成為日本殖民地、沒有受過「殺戮攘逐政策」蹂躪的韓國獨立運動高漲之際;我當年較具備國際觀的東京留學生受到當時世界上各地拋頭顱灑熱血的民族自決浪潮之鼓舞,有感於僅主張廢除惡法,顯然並不是一真正足夠積極的啟蒙性作為,雖受到一些日籍師友的繫絆,仍轉出了較舊日「台灣同化會」的抗爭態勢更為積極、反對同化政策、爭取自主的自治觀點;即有「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之成立。
這就是本期中「六三法撤廢運動」之形成,沒有進行就轉為「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發展過程,其時為1920年;1921年1月,我島民遞出該運動第一次請願書。但田總督所提該新法案仍通過,於1921年3月公布為第三號法律,次年1月1日施行;此即後世所稱的「法三號」。
由「反對惡法」到「主張自治」,可說前者較傾向於社會議題,後者較傾向於政治議題,同時,1921年3月曾經解說稱「台灣實際狀況,尚未達到廢棄六三法之域」的田總督為了緩和我台人的反對活動的壓力,在該「法三號」中自行公布了似乎削減了總督立法權的「內地延長主義」的「有關施行於台灣法令之法律案」。
其實該法律案中所謂的「內地延長主義」,只是稍限制了新任總督的立法權,略修補了總督的獨裁形象,而所有舊日宰制我同胞的各重要法制,如「匪徒刑罰令」、「台灣鴉片令」、「台灣日式保甲制度」等,皆如烏雲罩頂般地繼續著,並未有任何改動。
如此,由「六三法撤廢運動」轉變到「台灣議會設置運動」,往後,每年一次地,前後進行了十五次的請願活動,要到1934年才結束;雖然,日後在較激進派的眼中,該運動被諷刺為「叩頭請願」,但是確實是我島上政治運動,甚至,也是前述社會運動──台灣文化協會──的重要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