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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感化與同化的再奠基〈1919~1932〉 第二節、「再奠基」, 當時我台灣社會生活的實際 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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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郭譽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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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感化與同化的再奠基〈1919~1932〉

第二節、「再奠基」, 當時我台灣社會生活的實際

其一、縱容惡質的社會問題

九、 透過日警強制的作為

日殖以來,至本期其統治已經達到30年左右,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的關係,發展到怎樣的型態,是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本期當噍吧哖事件之後,日警除了如前及努力探索我先民社會中各種隱私情況 ,在安東總督要求地方官廳檢肅官箴後不久,仍恢復了過去強烈剝削的掌控;當時的民間輿論,除曾指出日警統治下,往往妄行「家宅搜索」 外,還指出本期頗常有以下日警的種種作為:

「潮州郡之保甲民,受警察強制,分擔道路之建築,並修繕的夫役,把潮州恆春間一條的道路,造得坦坦蕩蕩……凡有監督官廳的人們要通過該道路的時候,就要派遣保甲夫役在先,打掃得齊齊整整,以博上官的讚許。……倘是碰著農事繁忙的時候,小百姓哪裡堪受如此的酷使呢?以外,如鄉下的派出所竟是公然命令保甲民給他當差作小使,稍有不滿意的時候,還要賞賜一頓的打罵。」

「嘉南大圳設立…對於負擔金以及水租未繳納者,……利用台灣人崇拜祖先的心理,抄封其祖先的神主牌。被抄封的人由於受到祖先遭受恥辱之心,有人乃鬻子而以其金錢繳納未繳費用。……對其他未繳納水租者,警察便對其人施以壓力,使之出售家具、動產、耕牛等,繳納水租,凡此事實,不一而足。還對於每天出外做活掙錢糊口的人而未繳水租者,警察禁止其外出,致使他無法糊口,不得已鬻子繳納水租,始准外出掙錢。諸如以上述之橫蠻手段徵收各項租稅者,並非只限於嘉南大圳之水租。其餘稅金之徵收也採用這種手段。……」

「自從民政黨內閣成立以來,極力採取緊縮方針,……大自日月潭電力工事,小至道路橋樑修理……莫不在緊縮之列。……獨彰化郡毫不關痛癢似地……計畫建設一個宏壯的武德殿,聽說以一萬八千圓的費用,用人民的寄附金充當,其寄附的方法……利用著警察和人民有利害相關的弱點,如向自動車營業、飲食店營業、藥種商、即至於有點犯罪的毛病的人等,即積極分派其醵出金額、多自三百圓、二百圓、百圓、五十元、十元等,……雖在這緊縮方針下,非最大限度儉約不可的現在,又逢各種物價低落、景況不佳,被其分派的人們皆是敢怒而不敢言的樣子。」

此外,地方上還有種種可說是花錢消災的不樂之捐:例如,除了我先民稱為「運動費」 的各種支付外,我們在當時的新聞上可以看到下列的標題:

「民生凋弊中建美奐的公會堂 建築費八十萬圓」 、「民窮財盡中,警所改築豈不容緩,既苦於納稅,何況寄附」 、「寄附金的強制徵收,不應者被侮辱拘留,彰化警察課的橫暴」 〈「寄附」,即捐款〉等等。應該注意的,是這些透過日警強制而發生的民間支出,都是「不樂之捐」,是和保甲各種臨時費〈例如,不能出席保甲工役時,我台人每工罰金一元的工役費即是;〉一樣,不進入總督府的財政收支帳中的數字。

這樣的橫暴,在我們島嶼社會中,當年時常出現;顯然就是我們前述的日本德川時代以工役壓制社會反對力量的日式傳統作為,我先民面對那「不可餓死」的壓榨與剝削,當然不可能樂於接受,必會產生相當憤怒的社會心理,更何況,當時的情況,還曾有高級警官如此坦述著:

「台灣是警察國,有警官一萬人,五千人在山地守備生番,五千人在平地取締本島人。而平地五千人中,四千人是日本人,全不懂台灣化,所做的報告都是糊里糊塗,完全不能置信,以致不能實施切合實際的警察行政。因此警察變成人民的怨府,阻礙總督的政治很多。」

也因此,雖在噍吧哖事件的恐怖大殺戮後,日警往往以「你們若不一一照實指名出來……就和噍吧哖的辦法一樣,來處置你們」 ,威壓我先民;但是,本期中,隨著本期時潮的機運,我們島上還是逐漸出現了具有社會覺醒意義的反抗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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