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感化與同化的再奠基〈1919~1932〉
第二節、「再奠基」, 當時我台灣社會生活的實際
其一、縱容惡質的社會問題
五、 農會與水利組合等成為「養老院」
這是本期中我先民另一不幸的處境,原本成立於「殺戮攘逐」的大屠殺後,推動農地復耕的該地方組織,進入本期竟完全變質;根據官方頒布的「台灣農會規則」,該會本是法人組織,代表者的入選應該用選舉制,然而,至本期已被官方破壞;官方推行的水利組合的成立較晚,本以政府事業而提倡,後改為所謂「使用者」之地方組織;但其所有問題極為相似。
以下,就以當年我先民要求「台灣公共組合的自治化」 而無效的史實上看: 農會會員的選舉權,被指為有名無實,被指為「唉,……不特選舉場所和選舉期日,未嘗給全會員通知,就是有幾個知道要來選舉的,也要受監督官廳極端的干涉,那麼選舉和指名簡直是一樣了。」 ,我們乃還可見到我台人新聞紙上的如下的怨訴:
「在規則的第一條簡單記載著『農會以圖農業及林業之改良發達為目的,』……依據以上的宗旨……應當要大有裨益於台灣農業才對;但農會員唯有負擔經費,卻沒受何等照料,所以大家莫不咒詛它的存在,而希望其及早撤廢。……與其說是圖謀農林業的振興,不如說是退官者或失業者的救濟機關……今把昭和三年度新竹州農會支出經費的預算……其他的浪費可以不必多贅,僅就68,000餘元的事業費,竟配上85,000元的人件費〈作者案,即「人事費」〉,這是多麼矛盾的經營法啊!為事業而配置人員呢?或是為人員而經營事業?……再就收入的預算考察……從會員收入的會費236,840圓中,地主所納的地租割90,157元而已,其餘將近15萬元的巨款,是對農民的畜牛和養豚徵收其稅金的,那麼農會的經營,簡直是剝削無產階級的農民的膏血,以保障榨取階級的奢侈生活了。」
在水利組合上,與農會同,都是農民被迫加入,強制繳交會費;但是對於該會,不但,營運上,我農民絕無議決之權,其組合上下之幹部竟然無一是擁有土地,需要繳納水租的真正農民 ;其中,中、上幹部大都是日人退職官吏擔任,造成組合的經費上重大的負擔;與農會一樣,名為「自治」,雖多年爭取,實在絕無「自治」可言。
六、 放任賭博與金融投機風氣
這是我們島上很特殊的現象,官方很強調「賭博」之害,常責我台人「嗜賭」,為了賭博罪而受日警鞭笞之刑的極多;我們都知道,「賭博」是一種投機與貪婪的心理,嚮往「不勞而獲」的現象;對於社會言,確實不是一種應該鼓勵的人生態度。
然而,日警除了對下層階級的賭博,似乎抓得很嚴,但對於紳士階級如協議員、保正的賭博則可以模模糊糊外 ;在每年新正時,明顯放任街民在街路上賭博;在著名的「嘉南大圳工程」上有一頗為著名的、具有啟發性的故事,就是在工程進行的十年期間,其年輕的負責人八田為了工程順利進行,為所有日籍工程人員在工地附近開闢一專屬大社區,其中包含著分等級的家族宿舍、學校、電影院、交誼廳、郵局、醫院、游泳池等等,真是應有盡有;但那些設備全與我台人無份;面對我台人在工地的生活條件極差,該負責人卻得意地揚言,他為我台籍工人,爭取到在工地附近賭博不受取締的「自由」。
此外,日據下,我台人要到1923年以後才開始正式獲得了組織會社營利的合法權利 ;因法律對我先民開放得晚,所以,社會上所有營利的機會多數已被日人先佔,且雖有志者也會合作組成經營團體,但是往往受到日人的打壓,尤其,資金週轉不易,是一大問題;使我台人的資金除了繼續投資於土地外,缺乏進入工商業的管道;例如,前引1926年所組成的「大東信託株式會社」之受到種種妨礙與壓制 ,就是一例。
在本期中,除了如前及自1920年起,我島上證券投機盛行,逐漸導致社會動盪外,日人更大量由其本土違法引進高投機性的金融活動,官方竟不取締;當時的情況據報導是──
「昨年來,於台灣各地的股票和期米的仲介店如雨後春筍般開起來。他們極力鼓吹投機的心理,勾引得一般無知的台灣人因此而破產的、破家的、不可勝數。……據取引所法第十四條之四裡頭說『取引員除掉第二項農商大臣的認可的做法之外,支店、出張所其他不論用什麼名義的,在本店以外的場所不得作取极買賣取引的場所。不論什麼人定期取引的委託的代理媒介或取次,不得做他的營業,但是取引員有受了農商務大臣的認可的,不在此限……我們……最不可解的,就是各地的股票和期米的仲介店大部分分明有違背著這條法律,怎麼警察和司法當局者沒有去取締,而皆置之不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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