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感化與同化的再奠基〈1919~1932〉
第二節、「再奠基」, 當時我台灣社會生活的實際
日殖時期我台灣教育政策「再奠基」的契機,如前述,是在1919年的「朝鮮統治大失敗」,明石總督羞愧病死後才出現,是以1920年的共學制試行而後變革的。
在此後,1921年,早有原敬首相被刺死事件;1922年,日本共產黨成立;1923年,有東京大地震之後的殘殺朝鮮人、中國人與無政府主義者大杉榮家族被甘粕大尉殘殺事件,竟致日共被迫解散;此後社會運動明顯被威嚇彈壓,但並未止息;經1925年,官方頒佈「治安維持法」與「普通選舉法」做為抑制與疏導;1926年,日共再建大會中激進派的福本主義抬頭。1927年,日本發生金融恐慌,社會動盪加劇。
1928年,針對動盪的局勢,該年底,初即位的天皇頒下了「社會教化詔書」 。 在高度不安中,1930年,則由前及的「三月事件」開始,經過同年的濱口首相被右翼所刺,和「十月事件」 ,到1934年的「士官學校事件」 之醞釀,至1935年,應該代表民意的國會竟接受軍方與右翼的「國體明徵」 的決議,打擊所有不利於傳統「國體論」發展的學術團體與學者,讓他們都受到種種強烈的禁制。
是在這樣的大環境中,先有1931年的九一八事變,後有1937年的蘆溝橋事件──本期中,日本國內社會的走向是如此地被虔信「國體論」的法西斯主義者日益嚴密地掌控著。
我們島上該「再奠基」工作是否受到了怎樣的影響?
國體論高漲著「神裔者」的自大,對中國人除了蔑視,還是蔑視;由「三月亡華」 ,「六月亡華」之類大話可知。但其影響於我台者為何?
相對於上述官方當局的作為,本期間我台灣社會的實際,由於社會情況日趨複雜,我們將之歸納為「縱容惡質的社會問題」、「社會的覺醒」、「政治運動的興起」、「再奠基期間社經情況」四方面考察:
其一、縱容惡質的社會問題
除了前述的以所謂的「緩禁」為名,搾取我先民之財務,弱化我台人之精神力量,使受壓迫的廣大民眾無力發揮其積極的主體性,可以被更徹底地奴役外,殖民的統治菁英在我們島上還故意地縱容我們社會上某些惡質的傳統,以達到它們分化與打擊我先民的目的。以下為當年可見的社會底層與上層的數種現象:
一、 縱容人身買賣
1917年,法院還公開宣告女婢的人身買賣,在法律上不發生效力;對於女婢之戶口申請,一律不准 。這看似是很進步的一條法律,但其僅為不發生效力之宣告,沒有相關的種種配套措施,因而,當年文學家就曾留下這樣的描述:
「阿統舎從佃人那裏以便宜的價錢買了個丫頭,便以婢女的名義去辦理戶口手續,但是日本仔的員警大人搖頭搖頭拒絕接受,他還說這是奴隸買賣,依大日本帝國的法律是不准的。……稍後──這樣子好了啦!以養女或者同居人的名義就好了,倒是親切地開一條路……」
試看,在官方這樣的現實運作中,這類法條對於我們的社會能具有多少實質意義,故該法律僅富於國際上之宣傳價值,以及敗壞我們島嶼社會的意義。此外,據稱在1922年前後,在報端還曾經出現「娼婦自廢運動」 ,但是考察其史料,似乎都是以日女來台賣淫為對象,強調「台灣娼藝妓的待遇比內地差了一大截,一直受到非常惡劣的對待」 ;但其對於我台灣籍婦女賣淫問題則少關注 。
就現實言,關於女婢的人身買賣,是一社會商品化的悲慘現象;商品化下的女性之受虐待者,她們不少最後流落入於娼妓業中;如此一紙法令,反而隱蔽了我台女性的不幸。
實際上,則該一宣告實與前述日據下的歷次對於鴉片癮者之「網羅」政策,有其類似的欺騙意義;也正由於這樣虛偽的法律,據1925年的「台灣民報」報導,在本期裡,我台籍婦女賣淫問題就極嚴重;其時的論述曾指出:
「神女之中,不是無教育者的專賣,其中也有曾受過普通教育的。試舉一例,如在台北近郊的○○○公學校,大正八年度卒業者之中有女子18人,到了今日沒有一人在結婚前能保守著自己的貞操,不經過了私娼生活,說是沒有的。這句話是他們的窗友憤慨對我說的。難道教育是要製造這樣人物麼?」
由前面那「日本仔的員警大人」「……依大日本帝國的法律是不准的。……稍後──這樣子好了啦!以養女或者同居人的名義就好了,倒是親切地開一條路……」與這篇「○○○公學校,大正八年度卒業者之中有女子18人,……」的惡質遭遇,顯示的是怎樣的社會真相?
此種社會惡質的問題,在日據下的台灣,雖曾有多位「能吏」進行「治理」,然而,我們這許多不幸女性的命運,就所知,要一直到台灣光復後,在國府治下,透過社會的養女保護運動,進而展開較周延的立法保護,且社會經濟普遍改善後,才獲得某種程度的解決 。
二、 縱容納妾與爭產
前清時期,台灣傳統社會的富裕家族本有納妾的現象,或為純粹生理原因,或為傳宗接代,妾也是透過婚姻關係而形成的,但是,若沒有生育子女者,不能被稱為庶母 ;其存在確是兩性不平等的一種現象,是一應受理性社會撻伐的情況。
根據日本民法,受到法律保障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上不承認妾的地位,而非婚生子女非經夫認領後,沒有法定的庶子身分 。但在日據下,殖民統治者以其所謂「內地延長」觀點,在我台灣所執行的,不是進步地推動「一夫一妻制」,卻是以「尊重習俗」為名義,以法律製造那些富裕家族的動盪。
它們不僅更承認夫妾關係為合法配偶之一種,並且在更進一步規定父妾不問生有子女否,均稱之為庶母 ,竟還規定妾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不須經過夫的認領手續,就當然取得庶子身分 。
由於我們島上的繼承制度,不像日人當年是長子繼承制度,本是採取男子各房平均為原則,雖庶出的庶子,也具有一定的繼承權 ,這就造成了許多富裕家族中,在其長者過世後出現的,未經亡者認領的庶子爭產風波──這種荒唐的、鬧得人盡皆知、關於未認領庶子的權益問題,是離奇的新法例,爭取這種權益的庶子背後,據稱都有專精的日本律師指導 。
據稱,在日據下,隨著所謂的「內地延長主義」,這種新法例,破壞了不少富裕家族的名聲,也促進了其家族勢力的衰頹;雖然是大族世家,也往往難逃過這樣的謀略打擊。也因而,我們至今才會讀到當年出身板橋林家的我台學者林衡道發出這樣的慨歎:
「日本人以鴉片毒化……又對台灣同胞的大戶,故意放寬法令,鼓勵他們納妾,同時,又有日本人的流氓律師,專門到台灣同胞的家庭製造爭產糾紛。……日本人就笑咪咪地說:『台灣人的參政時期還早,因為他們連自己的家都管不好。』其實,這三種陋習都是日本人蓄意製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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