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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醫療糾紛時----正常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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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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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醫療糾紛時----正常調解程序
衛生署長詹啟賢表示,鑑於醫療糾紛日益增多,嚴重影響醫病關係,衛生署經過長達二年的研議後,決定建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未來縣市政府將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中央則成立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後,即由縣市政府的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強制調解,如果調解成立,病患和醫師或醫療院所雙方即達成和解,讓受到傷害的民眾可以早日得到補償,而醫療院所或醫師也可以在公平的環境下專心進行其他的醫療行為,如果調解不成立,經由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選擇仲裁,或直接進行訴訟。 (原文刊載自89年1月26日民生報:蘇秀慧)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659&aid=356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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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已擬妥「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該草案強調「調解強制,仲裁任意」,明定醫療糾紛以調解為其訴訟之必要過程,若調解不成立,經由雙方同意,亦可選擇仲裁,但有一方不同意則訴諸官司。(原文刊載自88年11月22日中國時報:陳伊婷)。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659&aid=356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