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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5 中國時報
超報工程款 列為權利金 高捷A了政府110億差價
殷道貞/高雄報導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專案調查高雄捷運工程,發現政府投資高捷案的建設經費應為九三六億九千六百萬元,但高雄捷運公司的投標報價卻為一○四七億七千萬元,其中差價約一一○億元,被捷運公司以不合理的條件列為權利金。
審計處在調查報告中指出,依捷運甄選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紀錄,捷運局工作小組建議,政府投資捷運案建設額度為九五六億四八○○萬元,經委員會決議再減一%為九三六億九千六百萬元。但捷運公司投標報價為一○四七億七千萬元,其中差價約一一○億元,經甄審委員會決議納入議約時討論,其金額、時程及實際作業,授權主管機關辦理。
投資九百多億 報價卻上千億
後來議定興建營運合約,將差價一一○億元作為捷運公司於特許期間內取得興建營運該計畫路網捷運系統,暨依照開發合約進行開發使用權利之對價。該對價已包含捷運公司就捷運相關建物以及路線、場站及其他不屬開發土地以外基地所應支付給政府的租金在內。
審計處調查發現,這筆被捷運公司作為權利金的一一○億元,依興建營運合約規定,捷運公司於開工後三年內支付六億元,又因辦理O2車站大勇路人行步道區整體規畫設計等七項工作,興建完成時即視為捷運公司已支付權利金十億元。剩下的九十四億元,捷運公司於銀行融資金額全部還本付息後,每年提撥稅後盈餘一定比率為權利金到九十四億元為止,提撥方式到民國一百廿五年,若營運期最後一年仍未達九十四億元,則不足金額於最後一年提撥。
形同無息借款 戕害政府權益
審計處認為,高雄市捷運局將政府投資捷運一案的建設額度與捷運公司報價差額一一○億元定義為權利金,猶如政府無息借款一一○億元給捷運公司,再分卅多年攤還,顯然未保障政府權益,且O2車站大勇路七項工作所增加的全部工程經費,雖全部由捷運公司負擔,卻未明確估算工程費用,即視為捷運公司已支付的權利金,也嚴重損及政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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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億 議員:高捷BOT「喪權合約」
記者楊濡嘉/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議員林國正、吳益政昨天指高雄市政府與高雄捷運公司簽訂BOT興建營運合約時,一開始就在權利金上放水,公辦六標和物價指數調整款都採有利捷運公司的方式,是「喪權辱市」的合約條款。
林國正和吳益政昨天細看了合約,認為市府未盡力為公帑把關。林國正說:「訂約時的高雄市政府捷運局長周禮良、最後決行的市長謝長廷,都難辭其咎。」
林國正說,市政府估算投資高雄捷運為九百五十六億元,經捷運甄審委員會減為九百卅六億多元,但高雄捷運公司報價,政府應投資額卻是一千零四十七億多元,比甄審委員會多出了一百一十億元。
吳益政說,當時市府應要求高捷公司直接減價,可是市府卻同意將差額一百一十億元轉為權利金,在開工三年先付六億元;捷運公司辦理○二車站附近人行步道區的七項工程折算為十億元,另九十四億元從民國一百十一年起分年支付。
吳益政說,九十四億元採分年支付,營運期的最後一年仍未能付完,不足金額在最後一年須全數提撥。他質疑,如果前幾年都不賺錢,最後一年怎麼可能賺那麼多而一次撥付呢?
興建營運合約還有強制收購,一旦高雄捷運公司經營不下去,拍拍屁股走人,政府還得出錢買下捷運公司的設備。兩位議員認為「這是另一場噩夢」,指市政府簽約時,就應直接減價拿回一百一十億元,列入權利金同意以後再想拿回來,簡直不可能,這樣的合約是「喪權辱市」。
吳益政說,其他如公辦六標沒有要求捷運公司遵行政府採購法、捷運工程物價指數調整款,合約中是用「得」支付,實際上變成「應」支付,有利於高捷而沒有盡力替公帑把關。
【2005/11/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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