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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台銘自掏百億,負擔員工分紅配股,吸引人才進入鴻海,創下國際公司治理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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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ola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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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公主 卡門演出側記
likolalo

郭台銘自掏百億 負擔員工分紅配股

記者鄒秀明、林信昌/台北報導

國內最大民營業鴻海精密繼今年股東會宣布董監事不再領取酬勞後,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夫婦昨天更是大手筆拿出8.6萬張股票信託,打算以大股東身份捐贈作為員工配股,未來鴻海員工分紅配股由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個人「買單」,不再由公司盈餘另外提撥,創下國際公司治理首例。

近年國內企業員工分紅經常出現「獨厚員工、股東買單」的不合理現象,包括台積電、聯電等知名大廠今年員工配股都力求盈餘合理分配,但鴻海董事長郭台銘走在更前面,決定自掏腰包負擔員工配股。

今年鴻海原先計畫全體員工配股60221張,目前市價達71.6億元,員工紅利配股市值佔盈餘配股比重約12%,但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決定自行捐贈拿出自身8萬張持股,夫人林淑如也拿出6000張信託,合計市價超過100億元,其中用途為提供給予特殊貢獻員工,此舉鴻海員工分紅配股將不再損及股東權益,不僅為股東一大利多,也創由大股東自行負擔員工分紅的國際首例。

鴻海表示,董事長郭台銘對於鴻海未來發展深具信心,今年除了決定取消董監酬勞,「義務」為鴻海營運貢獻心力,甚至連公司治理出現長期爭議的員工配股,近來郭台銘也開始拿出股票信託,決定自行負擔鴻海的員工配股,以大股東的身份提供股票資源,吸引人才進入鴻海,可為社會貢獻心力。

過去高科技業界多以員工分紅配股最為激勵員工,但由於員工分紅配股在企業會計上的認定標準不是列在費用項目,使得企業獲利高估,等於把屬於股東獲利的部份,免費轉嫁到員工身上,造成「老闆請客、股東買單的窘境」,不過,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此舉,將打破外界傳統上對於員工配股的疑慮。

匯豐中華投信副總經理石正同表示,過去員工分紅配股多半是發放股票股利,將造成股本過度膨脹稀釋每股獲利,但鴻海董事長以老股取代員工分紅,可避免股本膨脹。

【2004/07/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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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側寫》郭台銘 創意中有霸氣

記者 林信昌

台灣科技首富、鴻海集團總裁郭台銘好慷慨,不久前帶頭不領董監酬勞,現在又決定自掏腰包,拿自己的股票激勵員工,行事風格既有創意,也有霸氣。

郭台銘的財富一輩子已享用不盡,但他深知,高科技的戰爭,是一場人才的持久戰。誰能網羅優秀人才入門,誰就是贏家。

留人的方法,錢和權是最大誘因。國內高科技公司為留住人才,員工分紅是必走之路。

不過,面對投資機構要求抬高股東權益的浪潮,如何能兼顧不犧牲股東權益,又能讓員工滿益,是一項高難度挑戰。

帶領鴻海集團迭創事業高峰的郭台銘,從自己荷包拿出股票送給員工,而且透過交付信託,避開贈與稅的問題,氣度和智慧,不由得讓人佩服。綜觀當今各大公司,除了台塑企業董事長王永慶外,誰能有此大手筆,郭台銘的立意,仍不免讓人感受到一股霸氣。

【2004/07/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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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台銘股票信託 綜所稅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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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1 中國時報
郭台銘股票信託 綜所稅逃不掉

唐玉麟/台北報導


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將名下八萬六千張股票採信託方式,指定未來五年股權孳息,作為員工紅利,郭台銘未來必須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昨日正式發布新聞稿說,委託人於信託契約成立時,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權利者,應屬自益信託,在信託契約成立當時免徵贈與稅,但信託財產收益應課徵委託人的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信託契約成立時,約定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權利者,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仍保有支配、控制權,信託利益實質上仍歸屬於委託人,由委託人享有,應屬自益信託,則應課徵綜所稅。

郭台銘將名下八萬張股票採信託方式,指定未來五年股權孳息,作為員工紅利的舉動,不但可激勵員工,且外界認為郭台銘可不必繳納綜所稅,可達到信託節稅(綜所稅)目的,引起企業界高度關切。

甚至華南金控董事長林明成、建華金控董事長洪敏弘等人也透過信託股票方式,達到信託節稅(贈與稅)目的,也引起企業界議論。

據悉,財政部與國稅局已掌握至郭台銘信託股票孳息的契約書內容,初步了解是委託人(郭台銘)不論對本金與孳息給何者員工,是由委託人(郭台銘)決定,具有支配與控制權,因此被財政部與國稅局內部初步認定屬自益信託,而不屬他益信託,郭台銘仍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長林全表示,租稅規劃是一件好事,若違反實質課稅原則,並不洽當。林全說,信託股票並不能成為節稅管道,否則租稅公平、正義將會喪失。

依照現行相關稅法規定,對信託課稅問題,一、自益信託,對委託人課徵綜所稅;二、他益信託,委託人則要課徵贈與稅,但對受益人的「特定人」信託則課徵綜所稅,若受益人是「不特定人」信託,則對受託人(如信託機構)就源扣繳二○%。

賦稅署昨天表示,信託契約若約定委託人「保留」將來指定受益人權利者,信託利益實質上,仍歸屬於委託人,由委託人享有,應屬自益信託,在信託成立時,免課徵贈與稅。

同時,信託財產在信託期間發生收入時,應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由受託人在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計算受益人(即委託人)各類所得,由受益人(委託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賦稅署說,嗣後委託人,若將已實現信託孳息贈與其指定的人,屬自己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則應課徵贈與稅。

賦稅署澄清表示,依照現行所得稅第三條之四規定,按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如胎兒)者,受託人應於信託財產發生收入的年度,按規定扣繳率二○%申報納稅。

至於受益人是否屬於「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情況,應依信託契約內容而定,財政部未曾就任何個案核釋,並無「朝令夕改」或「政策大轉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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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明確定義 防杜假信託真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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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明確定義 防杜假信託真避稅

■ 記者 林杰兒

財政部對不特定人信託做出必須「依契約內容實質課稅」的說明,除可望化解這類信託行為長期存在的爭議,對於防堵高所得者「假信託,真避稅」的行為,也會有嚇阻效果。

鴻海集團總裁郭台銘利用信託方式,將股票孳息贈與員工的方式,成為信託業與會計師界研究的「範本」,在財政部做出員工不屬特定人的認定後,引起市場一片譁然。然而,這個個案會引起廣泛討論,除了事件具有話題性,最主要原因,其實是因社會各界已將這個個案,延伸至高所得者為贈與子女所設計的「受益人為三親屬」的合法信託節稅管道。

受益人不特定信託的避稅空間,過去即已被不少高所得者所注意,不過很多會計師在法令未明的規定下,「又想做、又不敢做」在今年財政部確定20%即為最終稅負的決定後,這類信託市場規模立即迅速發展。財政部昨天「快刀斬亂麻」,對這類信託行為的認定說明後,高所得者最高20%的避稅空間,可能化為烏有。

信託業者在激烈競爭下,能從中收取的手續費其實有限,而財政部如果必須不斷針對個別案件,做出受益人是否屬於「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認定,更相當浪費行政資源,因此,如何認定那些信託行為屬於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公諸於世,更有助於將問題簡單化,簡政又便民,一舉兩得。

【2004/07/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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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課稅 林全:不會因個案改變


■ 記者許玉君/台北報導

近來企業主競相以信託股票方式進行節稅,財政部長林全昨天首度指出,信託課稅原意不是用來作為個人節稅管道,不能因為某些「鑽漏洞」、「規避租稅」的案件,就改變實質課稅原則。

由於捐地節稅的管道不再存在,許多企業主便改以信託股票的方式進行節稅,最近更有鴻海公司董事長郭台銘將8萬張、市值將近一百億元的鴻海股票孳息信託給績優員工的案例

由於企業認為績優員工非屬特定人,應可適用稅法中有關20%分離課稅的規定,但財政部卻主張鴻海員工群當然是特定人,不能適用20%的分離課稅,必須按照受益人的所得稅率課稅。

林全昨天解釋,信託課稅適用分離稅率的原意,是因為受益人不確定或不存在,所以才能適用分離稅率。

但以鴻海為例,鴻海員工並不算是不確定人,而且明顯是想藉由信託課稅來達到節稅目的,既然不符合課稅原意,當然應該回歸實質課稅原則,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賦稅署說明,委託人如果在信託契約成立時,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權利,是屬於稅法中規定的自益信託,雖然可以在信託契約成立時免徵贈與稅,但針對信託財產的收益還是得依委託人的所得稅率,課徵所得稅,等到委託人將自己所得實際贈與給指定人後,再依法課徵贈與稅。

【2004/07/2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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