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女人故事
市長:寧靜姐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情感交流婚姻愛情【女人故事】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分版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什麼是業務侵占呢?這個罪跟竊盜不一樣 \ 呂秋遠
 瀏覽229|回應0推薦3

寧靜姐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3)

愛唱 把悲傷留給過去
質子行者:讀者逾萬之文
寧靜姐

對於辯護律師來說,業務侵占是一種很討厭的罪,特別是在犯罪金額很少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根據刑法規定,業務侵占的最低基本消費額,就是6個月。換句話說,只要犯了這種罪,「原則上」,除非所謂的「情堪憫恕」,否則,就算可以易科罰金,最低也就是18萬。

什麼是業務侵占呢?這個罪跟竊盜不一樣,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內,把自己掌管的錢或者物品據為己有,就是業務侵占。例如負責結帳的超商店員,在上班時,把收銀機內的錢拿走,或是把店裡的食物飲料在未結帳的情況下使用,就會有這個問題。

顧客偷走店裡的東西,這叫做竊盜,一般就是5年以下,可以拘役、可以易科罰金。如果是很低的金額,甚至可以職權不起訴。但如果是所謂的「內賊」,最低起跳就是6個月,易科罰金18萬元。

因為這樣的刑度,所以有些老闆,就會得理不饒人。例如員工拿走了收銀機100元,或者是吃了店裡價值20元的麵包,老闆就會要求員工賠償「天價」。表面上的理由,當然是,「我發現你這一次,但私底下你不曉得做幾次了,所以我要求你要賠償高額的金額。」但是,沒抓到就是沒抓到,怎麼可以用這種理由來要求這麼高額的賠償?

例如,有一位超商店員的徐姓女子,去年支援別家店大夜班時,喝了一杯75元燕麥奶拿鐵忘記結帳,遭店長提告。士林地院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只」判處3個月徒刑,而且這還是減刑以後的數字,易科罰金就要9萬元。原本一杯拿鐵是是18萬元,現在減為9萬元,聽起來不錯,是吧?

到了高等法院,受命法官做了一個很特別的選擇,而且,我猜,以他原本的個性與行事風格,等待這種類型的案件應該已經等很久,因為他在判決裡,把許多人的心聲都說出來。

店員說,她已經連續工作很多天,而且大夜班是一個人工作,真的太累了,才會忘記結帳。而且,她是在監視器下沖泡,如果真的想要偷喝,會避開攝影機才對吧?此外,自己先前花了1800元預購燕麥奶拿鐵,案發時還剩26杯,同天清晨6時買了薏仁漿時也有完成結帳,都可以證明自己沒有侵占意圖。她覺得,老闆後來因為馬鈴薯壞掉,要她賠償高價,就是一種以刑逼民的手段。

檢察官跟地方法院的法官,都認為她當時精神很好,而且熟悉超商結帳程序,不可能不知道這是業務侵占,因此判她有罪,只是覺得她「情堪憫恕」,大筆一揮,少了3個月,「只要」付9萬元的易科罰金就好。

但是她不服氣,繼續上訴,而且沒有找律師幫忙辯護。她說,自己真的當時已經連續半夜值班很久,精神不好,不小心漏掉了。而且,在上班的時候,當然要表現出精神很好的樣子,不然還能怎麼辦?

高等法院的法官,判決無罪。

法官的意思是這樣。他覺得,台灣的超商店員,根本就是組合勞動,什麼都要會、值班時間又很長,而且夜間工作會讓人精神渙散,她的說法是有可能的。接下來,法官就開始對店長、檢察官、地方法院法官開始碎念。他覺得,這個是小事,不過就是一杯燕麥奶咖啡,價值75元,應該可以透過內部程序處理就好,為何要來法院解決?檢察官也奇怪,明明可以以微罪不舉的方式來處理,法院也應該看整體脈絡,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什麼對於一個過勞的超商店員這麼嚴苛?

所以,他給了無罪。

當然有人會說,沒有和解,檢察官與法官當然也只能依法處理,可是,各位要知道,這位雇主要求的和解金額是多少?

1萬5千元。是的,店員沒結帳,喝掉一杯拿鐵的價值,這種金額,店員怎麼可能會想和解?但是不和解,看看一審法院的判決,9萬元。這時候,店長可能在偷笑,你看吧,不給我1萬5,最後變成9萬。

可是,不是這樣的。有些人,就是會濫用業務侵占這種最低基本消費額,即使是小錢、小東西,也要故意要求天價賠償,不和解,就讓對方背負巨額罰金,這公平嗎?

所以,請立法院可以好好考慮,這種偏向資本家的立法,是不是該有一些調整的空間?對於公務員貪污,立法院都修法放寬了,對於這種小額的業務侵占,難道不能考慮調整嗎?或者是,就不能考慮某些員工的苦楚嗎?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