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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
如果配偶另一方先往生的時侯,可以再其他人繼承財產之前,先要求夫妻財產差額分配。
(這需要細細評估,絕對不是財產的一半,別再誤解了)
#當然繼承權
(簡單來說就是,一定有份就看繼承順位是誰,跟那個繼承順位分配)
在台灣配偶一方往生時,另一方有當然繼承權,也就是 #民法第1144條 所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 #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 #第二順序 (父母)或 #第三順序 (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 #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 #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 #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只剩下配偶沒有上列其他人),其應繼分為 #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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