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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獻曝】?之二 ~對殺人犯處【死刑】的律法之存廢問題的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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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賢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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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獻曝】?之二     

          ~對殺人犯處【死刑】的律法之存廢問題的我見

近日,由於前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的拒絕對已三審定讞應「依法行政」執行死刑犯的事件,弄得全國甚囂塵上。

我想: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且應當是一個全民之基本的教育問題;筆者認為:全國的國民,應當自國民義務教育小學的高年級起,為了發揮人類的人性,珍惜人群與其他動物不同的社會互助的和諧、安定,有人類的理性,就應當接受灌輸對這個殺人者應處【死刑】之觀念的認知。所以筆者更認為:在現行的法律上,不但不宜取銷殺人者處【死刑】的條款,反而更應訂得較為具體週延;寧可備而不用,但足以潛移默化,可收警惕嚇阻之效。不知諸位先進後學以為然否?並盼延伸指教。      20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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