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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應以急速處分公布蘇盈貴通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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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檢察官應以急速處分公布蘇盈貴通聯紀錄

據報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真調會條例覆議案關說疑案,已經取得立法委員蘇盈貴行動電話在覆議案表決日以前兩周之通聯紀錄;因此,縱使蘇盈貴不說,檢察官亦已掌握釐清事實真相的證據。但檢察官表示:「目前不方便透露。」

另一方面,儘管關說疑雲罩頂,大法官會議仍然舉行了真調會條例釋憲案的「急速處分」公開辯論,且下周即將就釋憲案本身舉行公開辯論。迄今,司法院或大法官自己始終未就關說疑案採取具體的自清行動,僅由代替司法院長主持會議的大法官林永謀呼籲蘇盈貴說清楚,並謂「此之不究,何以昭大信」云云。

林永謀大法官話說得很漂亮,但大法官身陷關說指控,正當性遭到質疑,卻仍堅持在這種情況下行使職權,甚至創設急速處分並舉行辯論,如何能昭大信?於今之計,大法官既不肯採取自清行動,那只有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作出「急速處分」,在最短時間內公布調查所得通聯紀錄的詳情。倘若確有城仲模副院長以外的大法官,與蘇盈貴委員在覆議案前通話,則司法院以及該大法官均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應對;反之,若並無證據支持蘇盈貴的指控,則蘇盈貴即應負起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

據報導,檢察官是因民進黨立委告發蘇盈貴「侮辱公署罪」,而分案進行調查,並向兩家業者調取通聯紀錄。檢察官表示,偵查不公開,所以不方便透露通聯紀錄的內容;並謂將先傳喚告發的民進黨立委,瞭解告發的詳細內容云云。

權衡輕重,檢察官的處置顯不妥當。偵查不公開,目的是保護尚未確定犯行的被告名譽,以及確保偵查不受影響;而本案若真有大法官涉及關說,則為關係民主憲政的大事,其價值遠高於該大法官的名譽;且本案的偵查可謂十分單純,若有通聯紀錄,接下來就是當事人自己說出來內容為何?打電話的理由為何?類此種種,皆不至於因公布通聯紀錄而受影響。因此,檢察官實應儘早釐清詳情並加以公布,以挽救民主憲政的信心危機。然而,檢察官不此之圖,竟然反而要傳喚民進黨立委、瞭解告發內容云云,實為本末倒置的舉措。

九份肇禍司機的通聯紀錄,檢察官在數小時內即查明公布。倘若檢察官公布了蘇盈貴的通聯紀錄,而證實了他的指控,那就必須迅速而謹慎的處理。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而言,應當立即暫停真調會條例釋憲案的研議,並先釐清被指涉及關說的大法官所參與的程序,包括受理審查、急速處分辯論等等,是否因此而致效力產生問題;釐清之後,向社會作出公開澄清,再進行後續的程序,甚至必須廢除過去的程序,全部重來。

如果事情真的發展到這般地步,那麼大法官除了考慮聲請釋憲者凍結真調會的急速處分請求以外,似亦應該考慮以「急速處分」命令政府,必須先給予真調會維持運作的必要資源,以免政府當局以杯葛手段在實際上封殺了真調會。至於遭到揭發的大法官,即應和已經證實關說的副院長城仲模一同承擔政治和法律責任,自不待言。屆時,僅以聲明個案迴避,恐已不能解決問題。

反之,若經調查並無證據支持蘇盈貴委員的指控,那麼蘇委員恐怕就要承受十分嚴重的後果了。因為,他對大法官的指控非同小可,幾乎可謂動搖了民主憲政的根基;而經發現指控不實,則豈能不接受最嚴重的懲罰?其政治生命的結束恐屬必然,而法律責任亦難以逃避。

總之,檢察官既已掌握了證據,就沒有任何理由聽任大法官關說疑雲繼續侵蝕國人對民主憲政的信心;檢察官必須儘速公布證據,釐清事實真相。

我們必須善意地提醒,最壞的假設情況將是:檢察官如今若是已明知通聯紀錄中確有其人,卻仍故意扭曲並拖延調查程序,竟致坐視涉案者繼續參與釋憲會議;倘若發生如此違背正義比例的奇事,檢察官承當得起其責任及後果嗎?

【2004/10/2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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