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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密帳案割裂起訴暴露畏強凌弱的檢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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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國安密帳案割裂起訴暴露畏強凌弱的檢察體制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國安密帳案唯一受審被告徐炳強無罪,理由是徐炳強將公帑交付劉泰英為奉命行事,且不知道劉泰英將之挪用為台綜院購屋經費。判決書並指出,關於劉泰英挪用公款所涉犯罪,既未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因「不告不理」無權加以審判。

這項判決足可顯示,檢方在偵辦國安密帳案時,選擇性地割裂偵辦,且蓄意迴避前總統李登輝的涉案情節,如今已經使此一高達美金七百五十萬元的重大貪瀆案件演變成無頭公案。國家公帑無法追回,國家綱紀難以整飭,極高層涉犯罪者逍遙法外,在在都是檢察官嚴重失職的惡果。

國安密帳案在貪瀆部分的情節其實十分清楚,即密帳中用以支付南非外交工作的一筆款項,後來由外交部「歸墊」;歸墊回來的錢,卻又轉為台綜院購買房舍以及其他費用沖銷。偵辦的方向當然應是:總共折合台幣二億七千餘萬元的鉅款,究竟是由誰下令、經誰操作,而由公帑轉為台綜院之私用?

檢察官在幾名主要的關係人中,包括李登輝、前國安局長殷宗文、徐炳強、劉冠軍、劉泰英,只起訴了徐炳強和劉冠軍,甚至在起訴書中逕指殷宗文涉案且為主謀但已死亡,又將劉泰英部分割裂偵查,就此千方百計硬是切斷了李登輝涉案的部分;如今因劉冠軍已經逃亡,於是形成如此一樁大案,竟由徐炳強單獨受審的奇景。檢察官之畏強凌弱簡直暴露無遺。

然而,天網恢恢,檢察官將全案罪責推給死者殷宗文的謀算,卻因殷宗文生前所留的「工作重點紀實」而全盤潰敗。如今法院依據殷宗文的「工作重點紀實」,認定徐炳強是奉上級長官命令行事,且交付款項給劉泰英,亦認知為支援國安局外圍組織即台綜院第四所之用,但並不知道劉泰英挪為購屋私用,故判決徐炳強無罪。依此邏輯及殷宗文的記載,則殷宗文也可能不知道劉泰英會挪用公帑;或者,殷雖知情,卻亦是奉李登輝之命行事。然則,命令國安局將公帑移交台綜院的貪贓枉法罪行,究竟應由誰負責?

法院認為,劉泰英拿到國安局的錢之後,挪為台綜院購屋私用所涉及的犯罪,基於「不告不理」,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但倘若檢察官能追究下去,則劉泰英將公帑挪為私用,究竟是出於他自己的意思,還是受到上司即台綜院董事長李登輝的指示行事,當然即可真相大白。因為,無論從國安局和台綜院兩方面來看,國安局這邊下令付款的長官,追本溯源,李登輝是跑不掉的;另在台綜院這邊將公帑轉為私用,詳究起來,李登輝同樣還是躲不掉。

因為,殷宗文和劉泰英總不至於無緣無故地一個自作主張要給台綜院一筆錢,一個突發奇想要拿一大筆公款買房子;事實上二者唯一的共同關鍵就是李登輝,若非李登輝藉職務之便,一手下令給錢、催款,一手指示購屋,試問這整件案子是怎麼發生的?

但檢察官竟然割裂全案,國安局這邊將責任推給死者殷宗文,且要徐炳強一人扛下,甚至主動求刑十五年;至於台綜院的責任,又將劉泰英部分留中不發,以免牽出李登輝。檢察官對徐炳強如此兇狠,對李登輝又如此輕縱,顯然就是畏強凌弱。惟因案情邏輯上存在著極大的破綻,遂使全案完全辦不下去。

法院宣判後,檢方表示「訝異、意外」,指法院不察,遭被告所騙,將研究上訴云云。檢方說得很好,大筆款項本來要用在第四所卻改為私用,未辦核銷而未引起懷疑的確難以置信;但是,李登輝既為台綜院的負責人,享用華廈竟會不問經費來源嗎?問明之後,既有總統職權,又怎可能不追查誰如此大膽,將公帑交付私用?檢察官的質疑,恰好是對自己割裂辦案、縱放失職的醜態不打自招;在研究上訴之前,應先摸著良心自我檢討。

國安密帳案的貪瀆部分,檢方蓄意縱放李登輝,當然是基於政治因素;如今主導檢方辦案方向和劃定辦案界限的政治因素並未消失,則本案即無撥雲見日的可能。這是國人皆知的事實,法院給徐炳強的無罪判決,只不過益加證實罷了!

【2004/09/3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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