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大陸以前就有網上簽名,伸援被中共迫害的人的行動,但結合地方人士,更緊密的合作的,我們泛藍還是最先行動的.
鐘聲牛先生在論及員警對上訪維權者的隨意拘留、以拘留恐嚇重慶異議人士時,表示出極大的憤慨。大家集思廣益決定以法律為武器向員警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紛紛簽定“擔保”協議。要把維權進行到底。
這是重慶開展的一場簽約人數較多的“簽約不結盟”行動。此協議旨在落實《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對公民權利保障的條款。旨在對員警的隨意拘留說“不”!
以下幾張是部分協定的照片,該協定已經在在重慶被拘的高危人群中流傳……
鐘聲牛與蔣文揚簽定的協議,凡骨(張起)為見證人:
鐘聲牛與凡骨簽約,白和平為見證人:
黃河與凡骨(張起)簽定的協議,鐘聲牛為見證人:
周福生與凡骨(張起)簽定的協議:
附協議:
授 權 委 托 協 議
甲方: 常住戶口:
固定住所:
乙方: 常住戶口:
固定住所:
為落實《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108、109條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定,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雙方互相委託,互為對方所涉《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行政拘留處罰時之擔保人,及該案申請復議或訴訟代理人。
二、受擔保人面臨行政拘留處罰,按警方要求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簽字時,應當在《決定書》中留下“申請復議(提起訴訟),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的字樣,留下書證。以便擔保人履行義務,也為日後起訴警方不作為留下書證。受擔保人未以書面文書明確告知擔保人“不申請暫緩執行拘留決定”的,擔保人應當視為申請暫緩執行拘留決定。
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面臨行政拘留之處罰,擔保人須履行擔保責任。若因故不能履行,擔保人有權代表受擔保人與第三人簽定不超出本合同受權範圍內(第三人可與擔保人受權範圍相當)的擔保人授權協議,若產生費用需由擔保人自籌承擔。第三人簽定與擔保人受權範圍相當的擔保協議後,即成為擔保人,有權代表受擔保人與其他第三人簽定授權協議。
四、若受擔保人為兩人以上,提出行政復議、訴訟的擔保人,其他擔保人無權撤銷該復議、訴訟。若共同提出復議、訴訟申請的,需全體擔保人同意方可撤銷該復議、訴訟。提出復議訴訟的擔保人有權委託第三人參與復議、訴訟。該委託不得超出擔保人之被授權範圍,其產生的費用由擔保人自籌承擔。擔保人撤銷復議、訴訟請求的,其他擔保人可另行提出復議、訴訟申請。
五,本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年 月 日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法律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