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之民眾
可由家屬或實際照顧者辦理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之民眾,如未向法院聲辦禁治產宣告,得由家屬或實際照顧者辦理其全面換證及領證。
全面換證以來,部分民眾反映,向法院聲辦當事人禁治產宣告,惟法院認為當事人未達宣告禁治產之程度,不予辦理。又向法院聲請禁治產宣告,除需一定時程辦理外,尚需支付一般程序費用及醫療機構診查之醫師鑑定費,生活艱困之民眾實無力負擔。
基於上述考量,內政部於95年3月17日邀集司法院、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協商獲致共識,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等情形之民眾辦理全面換證,如未向法院聲辦禁治產宣告者,得由家屬或實際照顧者申請到府服務,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無訛後受理換證,由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切結後領證,另居住於安養機構者,亦可由安養機構負責人辦理換證及領證。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辦理換證及領證作業,如仍有疑義,有必要再加以確認時,可請轄區警員或村、里長確認後辦理。
(以上資料擷取自內政部戶政司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
網址:http://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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