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務主要提供線上申領86年10月戶政電腦化後迄今之申請人本人全戶或同一戶內部分人口現住戶電子戶籍謄本,其內容與現行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紙本相同,惟需以電子「檔案」方式始具效力,列印之紙本僅供自行參考,無法憑此紙本資料至其他機關單位或公司行號作為證明使用。
內政部另以92年8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888號函請使用戶籍謄本機關(單位)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並提供有關機關單位、公司行號或民眾驗證該電子戶籍謄本檔案功能,以辨識該電子戶籍謄本檔案是否由內政部所簽發。
戶政資料庫字型係採用教育部82年6月公布之國字標準字體並以EUC中文碼方式儲存,電子戶籍謄本中若有罕用字、異體字或自造字等中文字元,由於不在一般個人電腦支援之BIG5中文編碼(為第一字面常用字、第二字面次常用字,約一萬三千餘字)內,無法顯示於電腦畫面,均以「█」方式表示,為正常現象(有關中文用字字面請至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www.cns11643.gov.tw)查詢,另「█」部分可對照身分證明文件相關資料或請逕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確認中文用字寫法)。
本服務需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進行身分鑑別與確認,請配合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並備齊該IC卡適用之讀卡機,另參閱作業程序、使用設定、操作步驟等相關說明。
自即日起至95年12月止,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現戶部分戶籍謄本等戶政網路申辦試辦項目均不收取戶政規費。
初次申辦者請先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預約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及確認該IC卡適用之讀卡機需求規格,並請依戶政網路申辦服務使用設定說明確認完成申辦服務系統環境設定。 執行申辦作業時,首先選擇服務項目,再依照網頁指示步驟點選申辦者戶籍所在地之省市縣(市)、鄉(鎮市區),並輸入申辦者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自然人憑證IC卡私密金鑰密碼(PIN CODE)等資料,按確定送出即可。 申辦成功後,申辦服務系統會將資料內容顯示於畫面,俾利申辦者查閱,如申辦者另需提供機關單位或公司行號申辦結果,可執行「存檔」功能留存電子檔案,或執行「列印」功能列印留存紙本資料(此份列印資料僅供民眾參考,不具任何法律效用)。 申辦失敗時,請重行檢視申辦服務系統操作步驟與各項設定是否無誤。
機關單位、公司行號或民眾進行電子戶籍謄本驗證作業,查閱明文資料內容前,請先參閱驗證程序說明。
驗證者(或單位)透過網路上傳電子戶籍謄本檔案至戶政網路申辦伺服主機。 系統將檢核電子戶籍謄本資料格式是否正確、內容是否被竄改及驗證簽章者之身分,並顯示驗證成功或失敗的訊息。 驗證者(或單位)如需查閱電子戶籍謄本內容,可點選「瀏覽明文資料」功能,將結果顯示於畫面。 驗證者(或單位)如需應用此份電子戶籍謄本,請自行留存或整合至資訊系統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