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柪憲毀憲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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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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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ren

大法官無權改變婚姻觀念及體制 !                  

 

   大法官第748號釋憲,認定民法把同性間的結合排除於婚姻之外違憲但大法官卻未對什麼叫婚姻加以定義或闡釋,現行的民法婚姻制度緣自中國幾千年的男女結合觀念,幾位大法官有權改變婚姻觀念及體制嗎 

 

   古今中外所有的婚姻觀念全都是認定婚姻是「男女之間的結合,使得女人所生的孩子被公認是男女雙方的合法後代」,尤其是中國幾千年來的傳統,根本找不到把同性間的結合稱為婚姻的典故文獻,同性癖好者只能躲在陰暗的角落,偷偷摸摸行其好事,大法官憑什麼可如此顛覆傳統?有什麼權力一口咬定同性癖好者的結合等同婚姻?

 

   同性癖好者間的結合,是她們(他們)的自由現行法律並未予以禁止甚至要搞數男或數女的多元成家也構不上刑法的通姦罪,我不了解她們(他們)為何要攀附異性戀者的婚姻制度?在很多時尚年輕人寧可選擇同居,不願受婚姻框限羈絆的潮流中,同性癖好者究竟是在追求什麼?自己的幸福?或攪動傳統婚姻的一池春水?

 

    748釋憲把同志癖好者間的結合,解釋成婚姻關係究竟是大膽進步?還是顛覆扭曲?同婚合法化後,同志們敢公然出櫃去登記結婚嗎會再得寸進尺要求把夫妻父母等有性別的稱謂消除更改混同成無公母的稱謂嗎?是否真如大法官所說的不會對異性婚姻造成影響?是否不會造成社會混亂及災難?答案恐怕都市否定的。

   總之,{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絕不等同婚姻的意涵,大法官根本扭曲了傳統婚姻的觀念,那不是釋憲,而是柪憲!毀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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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大法官批得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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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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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大法官昏亂毀憲批得太棒了!

http://taiwan-christians.blogspot.tw/2017/05/748.html#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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