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無權改變婚姻觀念及體制 !
大法官第748號釋憲,認定民法把同性間的結合排除於婚姻之外違憲,但大法官卻未對什麼叫婚姻加以定義或闡釋,現行的民法婚姻制度緣自中國幾千年的男女結合觀念,幾位大法官有權改變婚姻觀念及體制嗎? 。
古今中外所有的婚姻觀念,全都是認定婚姻是「男女之間的結合,使得女人所生的孩子被公認是男女雙方的合法後代」,尤其是中國幾千年來的傳統,根本找不到把同性間的結合稱為婚姻的典故文獻,同性癖好者只能躲在陰暗的角落,偷偷摸摸行其好事,大法官憑什麼可如此顛覆傳統?有什麼權力一口咬定同性癖好者的結合等同婚姻?
同性癖好者間的結合,是她們(他們)的自由,現行法律並未予以禁止,甚至要搞數男或數女的多元成家,也構不上刑法的通姦罪,我不了解她們(他們)為何要攀附異性戀者的婚姻制度?在很多時尚年輕人寧可選擇同居,不願受婚姻框限羈絆的潮流中,同性癖好者究竟是在追求什麼?自己的幸福?或攪動傳統婚姻的一池春水?
748釋憲把同志癖好者間的結合,解釋成婚姻關係,究竟是大膽進步?還是顛覆扭曲?同婚合法化後,同志們敢公然出櫃去登記結婚嗎?會再得寸進尺要求把夫妻父母等有性別的稱謂消除,更改混同成無公母的稱謂嗎?是否真如大法官所說的不會對異性婚姻造成影響?是否不會造成社會混亂及災難?答案恐怕都市否定的。
總之,{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絕不等同婚姻的意涵,大法官根本扭曲了傳統婚姻的觀念,那不是釋憲,而是柪憲!毀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