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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團隊陷困健保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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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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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團隊陷困健保坑洞!
台北市政府因積欠健保補助款一百零七億元,被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查封北市府30筆土地。台北市政府則喊冤說,全台北市人口只有二六三萬人,卻要負擔三五八萬人的健保補助,被灌水债務每年金额高达三 三億,北市不但沒有欠債,反而多繳了十二億元。此一健保费补助款的计算方式之争议,關鍵在於健保法第二十七條應由証直轄市政府負責之補助款,健保局主张应以被保險人「服務地」或「投保單位所在地」为準,而北市府則主张应以被保險人「住所」或「户籍所在地」为準。系爭双方都主张已方合法、他造違法,究竟谁是谁非?
健保局現行收費計算方式,係以「投保单位所在地」为计算基準,凡是投保單位设在台北市者,其所属被保險人之健保补助款即屬台北市政府负担,而不論其員工或被保險人是否設籍台北市。衛生署官員說:「從 農 、 勞 、 公 保 到 全 民 健 保 , 保 費 分 攤 向 來 採 取 屬 機 構 主 義 , 也 就 是 保 險 人 在 那 裡 工 作 , 就 由 任 職 的 機 關 行 號 或 工 會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政 府 負 擔 保 費 。 北 市 府 認 為 應 以 戶 籍 地 為 準 , 除 了 大 法 官 會 議 予 以 否 定 外 , 近 日 北 市 提 訴 願 、 行 政 訴 訟 皆 被 駁 回 , 向 行 政 執 行 處 要 求 衛 生 署 暫 緩 強 制 執 行 也 遭 駁 回。」又說:「健保法明文規定,被保險人是以投保單位所在地為計算保費為依據,與勞工的戶籍地無關,民國39年勞保時代起就是這樣計算,沿用50幾年都沒發生問題。」

台北市政府官員則說:「 臺 北 市 依 法 行 政 , 根 據 全 民 健 保 法 、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 北 市 對 健 保 被 保 險 人 的 分 攤 責 任 , 依 法 不 需 要 負 擔 戶 籍 不 在 臺 北 市 民 眾 的 健 保 費 , 可 是 衛 生 署 僅 同 意 , 以 後 的 保 費 可 以 協 商 由 中 央 負 擔 , 舊 債 仍 要 償 還 。」馬市長也說:「健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被保險人,限於轄區內的勞工,亦即被保險人僅限於具有台北市籍的市民,不包括外縣市勞工,更何況在民國九十一年,大法官第五五0號解釋文又再度強調,市府照顧的是轄區內的居民,要台北市負擔台北市以外的勞工,怎會是合情、合法、合理?」

事實上無論健保法或大法官解釋文,都沒有明文規定「北 市 對 健 保 被 保 險 人 的 分 攤 責 任 , 依 法 不 需 要 負 擔 戶 籍 不 在 臺 北 市 民 眾 的 健 保 費」,更沒有規定「直轄市被保險人,限於轄區內的勞工,亦即被保險人僅限於具有台北市籍的市民」,這完全是台北市政府及馬市長自己刻意加以曲解,依大法官釋字550號文中指出「地方政府有照顧行政區域內居民的義務」,此釋文所指稱之居民範疇,並非僅限於設籍住所者,尚應包括眾多於台北市內登記的公司行號或投保單位及其所雇用之員工。又依照全民健保法第14條,本案爭議中的勞工健保費(第一類保險人),是以其所服務之機關、雇主為投保單位;復依健保法第27條之規定,勞工的健保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甚為昭然。
吾人認為,遠自五十多年來的勞保,及自健保開辦以來,全國應由地方政府分攤之勞、健保費補助款,均依投保單位所在地為基準計繳補助款,並無爭議,在精省之前的台灣省政府,及在民國87年之前的台北市政府,也完全依此方式繳交;但是自民國88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北市府即以修法未如其意,及中央統籌分配款不公平為由,拒繳健保欠費,抗爭迄今,彼所謂應以被保險人「住所」或「户籍所在地」为準云云,根本是推諉之藉口罷了,此觀台北市政府從未表示要為戶籍設在台北市,而人在外縣市工作者負擔勞健保費補助款,即可思過半矣。
平心而論,以被保險人「服務地」或「投保單位所在地」为準計收補助款,有其簡便可行之優點;若以被保險人戶籍為準,實務上恐多窒礙難行之處,又台北市常住人口較設籍人口多一百多萬人,似亦為不容否認之事實,再加上鄰近如台北縣民等在北市工作者應亦有數十多萬人,這些人在北市工作、消費、納稅,其貢獻與設籍北市者何異之有?若要明算帳,他們及其服務單位對台北市的貢獻,還不知幾十百倍於一年三十三億的健保補助款呢?為何馬市長眼中祇有設籍的市民,而沒有設籍的法人、營利事業及其員工?
吾人認為,本案爭議的癥結其實不在法律適用的解釋,更非健保補助款負擔究應以投保單位所在地或其員工戶籍地為準?而在1999年將原為省市稅收的營業稅改為國稅,讓營利事業設籍地之直轄市政府痛失既有利益,又未合理分配統籌稅款彌補北市損失,才會滋生此一抗繳健保補助款事件。台北市政府不爭其大,利用泛藍在立法院之優勢,合理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健保法;卻反而爭其小,在本無爭議及顯無勝訴希望之文字上鑽牛角尖,何其不智也!唉!馬團隊也不過爾爾,不足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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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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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馬市長並沒有說不為設籍台北到外地工作的人繳保費,所謂多繳,便是已經先加設籍台北到外地工作的人,以這樣的方式計算,將來當然會把到外地工作的人納入台北市該繳的保費。

用『外地人到台北做貢獻』來說明健保問題很不客觀,這是很難計算的問題。例如台北市對外橋樑,台北市以外的居民使用比台北市民還要多;從前大眾運輸系統都有台北市政府補助,但是無論是不是台北市民都用同樣的票價;但是這些非台北市民都不在台北市繳稅......。

台灣使用的是全民健保,由政府補助,因此各地方政府當然就『稅源』來補助。要不然就由中央統一補助,都是台灣人,當然就沒有問題。

由法律層面來辯論,現在已無意義,連中央都說這是『惡法亦法』。所以兩方都認為法律有問題。現在談健保問題,當然要談如何解決,中央能彌補的方式很多,例如由上繳的稅收裡拿回補助台北市等等....。最起碼不能扣押市政府資產讓市府無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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