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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分裂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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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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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hi12
bonfo

中國《反分裂法》解析

1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基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此一立法宗旨認定可讓台獨不敢造次,可收嚇阻之功,故能維持兩岸和平。』

2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共同義務。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此條文係訓示規定,重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容台灣分離出去。』

3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領土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任何外國勢力不得干涉。
『定位兩岸現狀是內戰僵持局面,警告外國勢力不得介入干涉內政。』

4 、完成祖國統一根本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誓言收復台灣,完成中國統一的任務。』

5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明文允許台灣高度自治,採行一國兩制,可維持台灣現制。』

6 、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居民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明文鼓勵和推動兩岸科技、文化、經貿、衛生、體育等等交流,保障台胞權利。』

7 、國家主張透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進行協商和談判。
『允諾兩岸有步驟、分階段進行平等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

8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明揭得採非和平手段(戰爭、封鎖、經貿制裁、逮捕、審判- - -)促統的三條件,這是反分裂法的殺着及全文重點。』

9 、依照本法第八條的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組織實施。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明文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組織實施非和平手段。」

10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這是故示仁慈,說要盡力保護無辜者的生命財產,以消減對此法的不滿。』

11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此為標示法條一公佈即時生效』

綜合此法規定,中國於其憲法及歷年來聲明之外,再重申一中及台灣是中國一部份,乃多此一舉,宣示主權意味而已。比較特殊的是明文劃定動武的紅線,但那三個條件並不具體,比如說改國號當然算碰觸紅線,若制憲而不改國號,則要視內容是否一中而定。又如舉辦獨立公投可算重大變故,若舉辦統一公投呢?最堪虞的是什麼情況下算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解釋權完全操在中共領導人,如果三五年後,台灣仍擺臭架子不協商談判統一,就可以打嗎?

台灣部份反對此法的人說此法矮化台灣、侵犯台灣主權、是戰爭法案、破壞現狀云云,都搔不到癢處,台獨份子及扁政府的真正痛處是再也沒有測試中國底線的模糊空間,以後沒有人會說中國不會打,說了也沒人信,台獨不敢碰撞紅線就是示弱,就玩完了,祇能拖以待變,偏安以待被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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