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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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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衣服
他是夜空中淌淚的星辰
天真的笑容
在失恃失怙後
更顯落寞
燦爛的笑容
在愛的紛爭中
更顯孤寂
我揪著的這顆心
也被你的淚珠兒
感傷
那離別的不捨
殞落得早的爹娘啊
願您在天上守護著
這忍人憐愛的小憶樺
帶著台巴千萬人的祝福
將於聖保羅的街頭長大
然而
有誰重視他的意願呢?
這顆淌淚的小星星
酸楚的內心正無言的
傾訴連老天也心疼的
願望,自由意志的選擇
小憶樺,勇敢的拭去淚
望你像夜空中的星辰
閃爍著智慧的光芒
帶著過人的勇氣
迎接未來的挑戰
你的爹娘將是天使
守護著你一輩子
台北,2004/2/7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013&aid=27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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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起的養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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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verseau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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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f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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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養母幫助他甚大!
那是天父賜給他最大的恩惠!
養母的大愛令人感動!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013&aid=5043808
憶樺在巴西生活良好 還當數學小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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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公主 回台小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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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樺在巴西生活良好 還當數學小老師
記者包希勝/茄萣報導
中巴混血男童吳憶樺被強制返回巴西已近五個月,天主教博愛基金會執行長歐晉仁,日前專程赴巴西,了解吳憶樺生活與上學近況,並帶去台灣親友關懷。他昨天傳來消息,吳憶樺生活情形良好,且還是班上數學小老師,讓台灣家屬稍感寬慰。
歐晉仁於23日到巴西愉港市近郊卡諾瓦市探親吳憶樺,他表示,吳憶樺已於兩個月前自勒沙雷小學,轉回以往就讀的路德小學,就讀3年級,因他希望與3年前幼稚園同學一起上學,除葡語及史地科目還需特別輔導,數學程度在班上是翹楚,還是班上同學小老師。
因巴西政府對吳憶樺6個月期限兒童保護令尚未屆期,歐晉仁無法直接與吳憶樺交談,也不准拍照,只能由校長陪同,在3公尺外觀察。歐晉仁說,他觀察結果,憶樺葡語很流利,與同學打成一片,值得國人放心。
歐晉仁說,憶樺在台就讀的茄萣國小,已與路德小學結為姐妹校,明年茄萣國小百年校慶,將把姐妹校列為慶祝重點,在互訪交流中,憶樺可扮演重要角色;路德小學也因憶樺關係,願意接待台灣遊學生,免費教導葡文。
此外,卡諾瓦市「失父兒童協會」已成立,博愛基金會將協助該會尋找兒童在台生父,並推動卡市與高雄縣文化交流。
【2004/06/30 聯合報】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013&aid=1003696
吳憶樺的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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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公主 回台小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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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憶樺的近照
這是小憶樺 的檔案照片
小憶樺來巴後第一次正式接受巴西媒體採訪
面對攝影機的他 顯得有些畏縮
在學校的一景
依偎在阿姨懷裏的小憶樺 笑得多可愛
坐在哥哥旁邊 接受記者的採訪時 快樂地吃著冰淇淋
註 : 這是 從電視中翻照的照片
是吳憶樺 來巴西後 第一次正式接受巴西媒體採訪
臨時拍照的 大家一起來分享吧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013&aid=341622
別來無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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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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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鄉千萬里
思念化作一縷輕煙
在夢裡,摟你在心懷
涉千山萬水
只為解君愁
別來無恙
笑滿懷,難懂大人事
返鄉情怯不再
灑脫自在
還你一片天空
附註:TVBS電視台特別在吳憶樺小朋友返回巴西後,為他高雄的家人與關心他的朋友製作了一個專輯,將於4/24晚間在該台頻道中播出。作者在看過特稿後,有感而發寫的一首詩。
慕亞
2004/4/24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013&aid=327601
讓真愛來幫助憶樺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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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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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助、可憐的憶樺,又再次面臨強迫別離的痛苦,看他這麼不願與掙扎,我的心又再度揪了起來……
今後他要獨自面對人生的挑戰,從那麼小就要學習這樣的功課。
唯有在愛中才能修復他受創的心靈!希望真愛降臨他身上!值得連天父也疼愛的孩子!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013&aid=281844
由專欄來粗淺認識監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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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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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聯合新聞網)
吳憶樺案法理剖析》監護糾紛 法律難窮盡
陳長文/律師(台北市)
吳憶樺被強制送回巴西,筆者認為有兩個法律問題值得探討。
首先,在法律規定方面,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習於將複雜的社會情狀,用簡單的法條一舉涵括。就算法條可涵蓋大多數社會情況,依法判斷會出現「合理」的結果,但就是會有少數情形是,依死板的法條而斷,反而會造成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正義。
以吳憶樺案為例,關鍵就出在民法第一○九四條的規定。該條第一項規定,在特定情形(如父母死亡而無遺囑)下,法院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吳憶樺之叔並不在「順序」之中,而外祖母羅莎則在其中,依法律,法院即會先「認定」監護人是吳童的外祖母。
該條第二項則開了一個裁量空間給法院,亦即在「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監護人。表面上,法院仍可以按照吳童的「最佳利益」去決定監護人,因此決定結果不一定是吳童的外祖母,實則未必。因為在吳童這個案件上,法院是先認定了羅莎是「監護人」,而吳火眼想要「改定」監護人,則必須負擔額外的舉證責任,要去證明選擇他是對吳童的「最佳利益」安排,或至少要消極地去證明羅莎是個「不適任的監護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吳火眼在訴訟上的不利地位實相當明顯。
這樣的法律規定究竟合不合宜呢?呂副總統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八條為例,應是點到了監護權決定的重心所在,那就是「兒童的最佳利益」。明顯的,在民法第一○九四條的規範邏輯中,第二項所規定「兒童的最佳利益」在相當程度上將會被第一項僵化的順序所影響,很容易產生該公式凌駕於立法初衷(亦即兒童最佳利益)上,而產生本末倒置的現象,這一點是筆者認為該法值得檢討的地方。
其次,在法院判決方面,包括了幾個重心:
一,羅莎在「絕對的層次」,法院大致上是肯定羅莎是適任的。但羅莎的「絕對」適任,並不等於羅莎「相對」於吳火眼是較適任的。在這部分法院判決仍有著墨,包括從血親關係的疏近來論利益(吳童在巴西有兄長、有阿姨、有外祖母);從巴西的母系社會文化分剖對吳童的教養利益;認為吳童在巴西並無經濟匱乏之虞等等。唯法官這些相對比較,並沒有把吳童在台灣的情境做一文理上的對比,感覺上仍像是一種「絕對判斷」,似應把吳火眼照顧吳童的好處是什麼也加以說明,然後再做出比較的結論較合適。
二,有無徵詢吳童意願的部分,一審法官曾徵詢吳童意願,當時的吳童表現出願回巴西的傾向,然二審法官為免吳童陷入「忠誠」困境,即不再徵詢吳童意願,此點則有爭議。隨著吳童在台時間的累積,發生「感情移轉」甚至「感情離間」的情形,是極有可能的,因此,上訴審法官似應聽聞吳童表意後,再衡酌全案進行判斷。
三,是否要「將錯就錯」的兩難,法院大體上認為,吳童一開始被留滯在台灣,使其巴西外祖母的監護權受到侵犯,切斷吳童原來所習慣的巴西生活,吳火眼對此不無責任。這一點的判斷,筆者大體認同,但下一個難題則是,吳童滯台期間,情感認同、生活習慣已有轉移,再強行將之遷回巴西,則吳童必須再做適應,對吳童而言,前錯的承擔,竟須由無辜的他來承擔,這不能不說是遺憾。
最後,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這句話,反應在吳憶樺監護權的問題上顯得格外貼切。家務之斷已難,跨國的監護糾紛更難。
以一九五八年發生在瑞典的 Boll 案為例,荷蘭主張一位具有荷蘭籍的小女孩,應由荷蘭指派監護人;瑞典方面雖不否認荷蘭可以指派監護人,卻仍依其國內法,指派她的外公對她提供保護養育。
由於該保護養育牴觸到荷蘭所指派的監護人的監護權,荷蘭遂以瑞典違反《海牙未成年人監護公約》為由,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該公約第一條即規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依其本國法。」也就是應該要按荷蘭法律來決定監護人。國際法院最後以「保護養育」和「監護」不同,判荷蘭敗訴。有趣的是,瑞典雖然贏了,卻也警覺到該監護公約會影響到內國的監護法律,不久後即宣布退出該公約。
這顯示出,監護問題非常複雜,法律往往無法窮盡,這時回到立法初衷做出「人」的判斷,就顯得極為重要,亦即在涉及兒童保護的法律案件中,「兒童的最佳利益」永遠都應該是最重要的考慮核心。
【2004/02/11 聯合報】
慕亞之所以這麼關心這個事件,是因為吳憶樺小朋友的身世太讓人同情了,從中也觀察到政府在處理這已引發台巴兩國社會與人民的關切的事件中所怠忽之處,同時也為吳憶樺小朋友無法實現內心的願望而感到難過,處理案件的法官大人有無真的傾聽他的心聲?有無重視他的選擇意願?孩子也應享有受尊重的人權啊!
原則上,【夢想騎士】是屬於文字創作的園地,不希望轉貼新聞稿,但此事件有些新聞稿內容寫得很中肯,慕亞也想與大家分享,進而讓我們大人能因這個事件而多多重視與關心孩子的內心世界。
現在,吳憶樺小朋友已經飛往外婆懷抱的途中,衷心希望他能快快樂樂、平平安安的長大!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013&aid=280683
這篇報導滿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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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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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愛的方式值得同情與反省。他的叔叔不如知識分子受到教化,雖然愛得自私與對許多大事務的考慮與法律層面無知,還有處理事情的方式未多層考慮,但值得同情!真的不要去苛責他們中任何人!
我看到有許多人在網上談論的比電視上拉扯的畫面還更殘忍,真的,大家應發揮人類應有的同情心與同理心!
慕亞
2004/2/11
2004.02.11 中國時報
茄定鄉長李明朗替林益世吳火眼抱屈
中央社
台巴混血兒童吳憶樺今天將由巴西商務辦事處代表裴瑞拉帶回巴西,這場引起各界矚目的監護權爭奪案告一段落,媒體批評立委林益世、吳憶樺叔叔吳火眼,茄萣鄉長李明朗今天為他們抱屈,也批評裴瑞拉從中搗鬼,造成羅莎的敵視。
全程參與吳憶樺監護權協調、處理的李明朗,兼任陳水扁總統高雄縣茄萣鄉後援會長,他對外交部處理全案感到失望,考慮退出後援會。
李明朗表示,吳憶樺的父親吳登樹民國九十年三月底過世後,他與林益世即與裴瑞拉先後協調三次,也有吳憶樺未來的架構,在台或巴西受教育及未來發展,都有結果,吳火眼也表明吳登樹遺留的巴西財產給吳憶樺的外婆羅莎,但裴瑞拉未將這項訊息正確傳給羅莎,造成羅莎敵視吳家,影響往後協調,裴瑞拉只是執行巴西政府決策,將小孩帶回巴西。
羅莎曾在民國九十年六月來台與吳火眼協調吳憶樺監護權事宜,雙方不歡而散,當時參與談判的李明朗表示,當時羅莎談話內容都是裴瑞拉指導,這是他們透過聘請的翻譯人員從羅莎與裴瑞拉兩人談話間得知。
李明朗也指出,法院六日送達吳憶樺監護權履行通知書時,法官有二十天的交付期限行裁量權,但法官只給三天期限,九日法院強制帶人時,遭到民眾圍堵,賠上國家形象,小孩身心也受創。
他表示,他已找到在巴西的台商林鍾滿美,她的小叔林振揚擔任巴西聖保羅市議員,由吳家將吳憶樺帶到巴西,再由市議員交給羅莎,這種方式對政府、台商形象都有正面影響,未來市議員也可就近照顧吳憶樺,但法官的堅持,終於演變到今天如此局面。
外界批評吳火眼不守法,李明朗抱不平,他表示,吳火眼教育程度有限,那知道有那麼多法律規範,一心只想完成過世兄長的遺願讓吳憶樺有好的教育、生活環境,在親情牽絆下,全力想留人,值得同情,大家不應過於苛責。
李明朗批評外交部自始未介入,也應在吳家輸掉監護權後,立即介入輔導吳憶樺,建設他的心理,讓他順利返回巴西,畢竟吳家不是都市人,也不是知識份子,很難想到這個層面,只是一心想留下小孩。
官司媒體批評林益世政治介入,李明朗則否認,他表示,林益世是國民黨籍,他是茄萣鄉挺扁後援會長,大家齊心協力,幫助鄉親吳家,怎能說政治力介入。
原本計畫陪同吳憶樺返回巴西的茄萣國小導師徐明娜,因部分學生家長反對,以及考量將來返台時的離情難忍,取銷陪同計畫,今天她請假一天。
吳火眼與太太李素華、堂姊今天上午帶著吳憶樺及自己的行李,到高雄市國賓飯店與吳憶樺會合,李素華與律師吳秋麗等人將陪同吳憶樺回巴西。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013&aid=280597
請多點同情心與同理心來看待這件事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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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友棧:女人故事,並做了再次的整理。)
>>請多點同情心來看待這件事相關人員 verseau128 2004/02/09 21:50
這件事之所以引起大家的關心那是因為人們具有同情心,同情那個小男孩的遭遇,當然這世界這社會也有許多值得我們投入關切的人與事件,但這件事在即時發生於眼前的,已引起兩國社會全體人民的關切。
不管是哪方吳憶樺小朋友的家人,他們都經歷了失親以及等待團聚的三年長時間的煎熬,不論是誰參與了這件事情,相信他們都是付於愛心的人士,希望事情能有完善的結局,甚至包括今天才加入的林律師。更何況吳小朋友以及照顧他生活起居的至親親人呢!他們所承受的壓力並非是我們在電視機旁議論紛紛的「關心人士」,今天我們再怎麼也是隨口說說自己的看法而已,而他們卻是要從此一直走下去的當事人。
你要期望他叔叔要以何種臉色出現?他難道不能笑嗎?他笑的背後的辛酸有誰看見呢?當他淚已哭乾,食不下嚥時的心情又有多少人能體會?
再者,我也不會覺得茄萣鄉的鄉民是一群暴民,我反而從他們的身上看到了台灣人濃厚的人情味,這是在都會中已難得的一種人類互助的情誼。這樣的情義是人類社會中最基本的情感匯集之一,不會因為人們有多教化或受到高科技的社會洗禮而改變的,你能說他們無知嗎?就算是無知好了,卻比無情好太多太多了!
假使事情發生在你自己的身上,你又會如何處理呢?
因此,我希望大家能多點同情心與同理心來看待這件事所有相關的人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013&aid=279837
在此事件中,與兒福有關的主管機關有無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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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事件中,與兒福有關的政府主管機關有無瀆職? verseau128 2004/02/09 23:12
(轉貼自友棧:縱橫天下談)
從兩三年前三審定讞到今天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執行強制帶人的過程中,我國內政部、省市社會局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有無根據兒童福利法,肩負起訪視、調查兒童狀況與心理輔導,乃至於在今日法院採取強制帶人行動中有無盡到保護兒童的責任?
更重要的是,為何在今日強制執行帶人的過程中,未見社會局的社工出現?這恐是內政部與法官有疏忽之處!
以下是筆者從「兒童福利法」擷取出來質疑主管機關瀆職的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 (兒童保育)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兒童應負保育之責任。
各級政府及有關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與促進正常發展,對於需要指導、管教、保護、身心矯治與殘障重建之兒童,應提供社會服務與措施。
第四條 (處理兒童事務之優先考慮)
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關處理兒童相關事物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之保護與求助應先受理。
第五條 (權益受侵害時予以協助與保護)
兒童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與保護。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事項)
九、國際兒童福利業務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第八條 (省市主管機關事項))
三、兒童心理衛生之推行事項。
八、有關寄養家庭標準之訂定、審查及其有關之監督、輔導等事項。
第九條 (縣市主管機關事項)
三、兒童社會服務個案集中管理事項。
四、兒童狀況之調查、統計、分析及指導事項。
五、勸導並協助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事項。
七、其它全縣﹝市﹞性之兒童保護事項。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法院認可收養兒童應考慮事項)
法院認可兒童收養事件,應考慮兒童之最佳利益。決定兒童之最佳利益時,應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之紀錄。
滿七歲之兒童被收養時,兒童之意願應受尊重。兒童堅決反對時,非確信認可被收養乃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唯一選擇外,法院應不予認可。
滿七歲之兒童於法院認可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供法院認可之參考。
法院為第一、二項認可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收養養之利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法院認可兒童收養者,應通知主管機關定期進行訪視,並作成報告備查。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013&aid=279760
誰來尊重孩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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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與親情的拉鋸戰 verseau128 2004/02/09 16:43
又再次親眼目睹司法撕裂親情的戲碼,記得不久前有名三五歲的小女孩好好的被迫被社工人員從父母的身邊強行帶走,理由是父親有性侵小女孩的嫌疑,但後來事實證明是誤會一場,但這小女孩至今似乎都還沒回到家人的身邊,雖然她的父母與祖父母等親人上法庭哭訴以及相關單位哭訴請求讓小女孩返回家人身邊,但似乎我們的社工以及司法仍撕裂了他們最基本的親情相聚,理由是他們認為母親太歇斯底里,需要做心理輔導……現在,這個案子進行如何?結果他們家人到底有無相聚?由於不再受到媒體的親睞,社會大眾完全不可得知。
現在,又再次上演撕裂親情的戲碼。不同的是,這是兩個家人出於愛的爭奪,吳憶樺父母相繼不到一年時間往生,可憐他小小的年紀就要經歷生離死別的痛苦,這個案件應該是要顧及情理法三方的。一個正在成長的小孩已可明確表達自己的意願,記得透過媒體傳播,他在一兩年前就已經表明不想回巴西的意願,由他的表情與信件看來他的表達是自主的,沒有受到大人的左右。一個孩子雖說他像海綿一樣有很好的吸收力,以及比大人還強的適應力,但他心裡要是有一絲絲的不願意,勉強了他,這會造成他往後很大的心理問題。
在吳憶樺的監護權官司中,他的叔叔一再失利,在這幾年中,我們國家的社會局社供單位有無派出人員來對他們進行輔導工作呢?我們的社會局不是都會主動且積極的參與輔導個案嗎?況且這是橫跨兩國的國際案例,對象又是不到十歲失去雙親的小孩,以及他的叔叔等的親戚們。現在談這些都太晚了……那麼在最後期限,我們現在能做什麼?能給他叔叔一家人與吳憶樺小朋友什麼幫助?
要在台灣做心理輔導已太晚了,為何以前早不安排作?不過據媒體報導,他外婆已經再做心裡輔導了,也安排他返回巴西後全家一起做心理輔導,這點倒是讓人很欣慰。
當然按照監護的順位,他的外婆是優先於叔叔的,在況且他的父親是台灣人,母親是巴西人,在巴西出生長大,父母未婚生子,國籍巴西,由母方撫養長大,那是法;但在五歲時,被父親帶回國探親,不久後父親因病逝世故鄉,他的父親在往生前託孤給現在的叔叔,這是情。照情理來看,小憶樺之父是台灣人,他是台灣人,留在台灣親人在一起是很合情合理的,但卻不合法。他在巴西也有親人啊,有阿姨、有外婆、有同母義父的兄弟,看起來也很合情合理啊!問題是,小孩已經留在台灣三年,已經適應了……Ok,他原來在巴西也生活了五年多,再回去適應絕對不是問題,但是,他已經失去至親的照顧了……
我從這件事上看到了,台灣男兒的憨厚與重義氣與守信用,受兄弟之託,忠於照顧遺孤,視如己出;我看到了兩方家人對小憶樺的愛,但這愛卻讓小憶樺很為難、很難去拒絕任何一方,很難去割捨任何一方,一旦離去,因時空的距離和實際一點的經濟因素,何時會和另一方親人會面?實很難說!
既然大家都愛他,那為何不能在愛內合一?大家都是一家人,因為這個孩子而成為姻親一家人。既然司法已定案,那麼我們就來尊重司法的判決,學著信任與包容,讓小憶樺好好的去和外婆相處吧!
我相信這兩家人都是良善的,都會深愛著小憶樺,對他好的。
客觀來說,就成長環境來說,我相信小憶樺會在巴西的教育中更為快樂!假使他再留在台灣,他與大多數孩子一樣成為教改的實驗品,考試又考試……會抹煞他原有的創造力。說不定他將會是一顆閃亮的足球明星呢!
大人的一舉一動都將深深的影響孩子的思想與行為,而青少年又是童年的延伸,希望小憶樺的叔叔能顧念到這點,給孩子一個好的學習榜樣,愛不是佔有,愛是分享、信任與包容。再怎麼不捨也要有守法的觀念,這才是一個負責與勇敢的表現!從中教育孩子,去勇敢的面對人生,從中給孩子正確的解決問題態度的榜樣。
總之,小憶樺,你有千千萬萬人的祝福!祝福你好好長大!勇敢的面對人生中一切的挑戰!
verseau128
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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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帶走行動難道要這麼粗糙嗎? verseau128 2004/02/09 18:46
既然明知最後可能會強制執行帶走吳憶樺,難道法院法官或相關單位不能事先規劃好執行的行動嗎?這並不是一個小案件,會有大批的媒體守候,會有鄉親支持或看熱鬧的守候,會有家人抗拒,會有小朋友抗拒,現場一定會一片混亂,那麼難道警方在執行時,不能強制驅離媒體?不能強制驅離看熱鬧的民眾?不能規劃出一個警戒線?讓在帶走吳憶樺的混亂行動中不會讓小孩受到傷害?這些是可預知的,因為台灣什麼事不就是這樣?現場一定圍觀許多不必要的人。
不是依法執行就交差了事了,小孩是有生命的人類,他只是個頭長得比我們大人小而已,誰來尊重他呢?誰來保護他呢?在推拖拉搶的粗暴(糙)行動中,小孩子的身心靈所受到的傷害誰來修護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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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在哪裡? verseau128 2004/02/09 18:02
傍晚警方根據法官指示,前往茄萣鄉拘提吳火眼並要強行帶走吳憶樺,說是遵守法律規定,是的,一切都依照法律程序辦理,當對象是一名小朋友,未滿十二歲的小朋友,說的更明確一點,是一個才七八歲的小孩,那麼這一切的行動,依照慣例不是應該要有懂得兒童心理的社工輔導人員一同前來執行任務嗎?但今日,在此時,卻看到台灣政府處理這個案件時,只有男女警察前往執行,社工在哪裡?
小憶樺在這個強制行動中,所受到的衝擊與驚嚇,要叫他如何自己去平復?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013&aid=279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