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僅解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權, 未安排台灣的代表權. 此話果真?YES, 台灣的代表權確實並未作具體安排, 但那也是廢話.
WHY?台灣法理上既非主權獨立國家, 如何又能夠以獨立會員身份, 在聯合國中取得會藉, 享有獨立之代表權呢?中國代表權既裁決由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行使, 則其行使之代表權, 法理上包含全中國所有地區所有省份, 包括台灣在內. 台灣既未被單獨安排一個代表權, 廣東福建浙江山東何嘗不如此?有人聽聞2758號決議文未安排河北的代表權嗎?當然沒有. 河北既係中國一省, 則其外交代表權己包括在整個中國代表權裡了.
2758號決議文, 本質上是":中國代表權由誰來行使"的裁決案, 並非某個新會員叫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它的入會案. 很明白, 2758號決議裁定了中國這個國家, 或說中國這個會員, 它的代表權, 該由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來行使. 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 需把代表權交出, 轉移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OK, 有人主張2758號決議文僅解決了中國代表權問題, 未顧及台灣的代表權如何安排. 如此則意謂, 在2758之前, 由中華民國政府所行使的中國代表權, 本就不包含台灣了. 所以這份代表權, 移交給中共時, 台灣就不包括在內了, 是這樣嗎?要是這樣, 1971年以前, 由中華民國政府對外交涉簽訂條約等等, 一切涉及台灣的部份,皆屬非法, 因為你中華民國政府行使的中國代表權, 本不包括台灣, 你又如何能擅自代理?是一個所調台灣國, 委託給你的嗎?有簽合約嗎?還是作為二戰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 把台灣的外事權委託給國民政府了?有公文為證嗎? 以上這些論點, 都說不通.
反過來說, 1971年以前由中華民國政府所行使之中國代表權, 若己包括台灣在內, 那未請問, 2758號決議文通過後, 中國代表權由國民政府交出, 轉移給中共, 它是如何在移交過程中, 少掉一塊的?請台派人士解釋一下吧. 抑是聯合國決議文中附了但書, 規限由中共行使之中國代表權, 並不包含某些地域?但查遍會議紀錄, 均未發現有此一條.
所以, 結論就是:
1. 1971年以前由中華民國政府行使之中國代表權, 法理上涵蓋包含台灣在內之全中國
2. 2758號決議文, 裁定中國代表權由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行使, 請台北的蔣政府把中國代表權交出, 移給中共.
3. 並無跡象顯示, 中國代表權在轉移過程中, 少了那一塊.
4. 中國代表權完封不動移交給中共, 從此由中共行使之中國代表權, 法理上仍舊涵蓋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
5. 中共也認知由它所行使之中國代表權, 實際效力並未覆蓋台灣. 基於一中原則, 默認台灣可以中華台北中國台灣等變通式名義, 繼續參與多個國際組織. 同意與否, 默認與否, 決定權在它不在我.
由此可見, 台灣對外行使代表權, 未經中共首肯與諒解, 是寸步難行. 欲跨過中共, 不與其協商, 而去尋求所謂外交突破, 更是難上加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