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是否引渡各自国家的公民,这要看两国有没有签订《引渡条例》,
然后再看《引渡条例》上怎么约定的。
楼主查查《中俄引渡罪犯条例》上怎样约定的。
·
例如:台湾地区与大陆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协议》就约定不允许“引渡”各自的人民。
陈由豪那个家伙,就是钻这个空子逃过司法的。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协议》就相当于《引渡条例》,
只是两岸关系不是两国关系,所以换个名字,性质是一样的。
·
②楼主概念错了!
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需要主权国家身份,台湾不是主权国家,
因此不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
“如果台灣刑事局經由國際刑警組織向大陸要求”这个逻辑是什么鬼?
台湾又不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凭什么调动国际刑警组织?
·
台湾当局正确的做法是:通过陆委会和国台办的管道,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协助,并提供完整的侦查卷宗。
由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申请,并附上完整的侦查卷宗,
要求该组织向其全部成员国发出“红色通缉令”。
罪犯在俄罗斯,国际刑警组织俄罗斯中心局接到“红色通缉令”,
就会立即对通报上的人员进行拘捕,
俄罗斯警方不需要再做任何的审查卷宗,研判是否证据充分的工作,
第一时间就可以抓人。
绿政府通过日本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交通报,就是想走这条路。
抓到罪犯之后怎么办,就要看《中俄罪犯引渡条例》怎么约定的。
最差,也可以让罪犯在俄罗斯受审。
·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而且政府间合作颇多。
如果中国出面,只要台湾警察的证据材料不要做得太烂,罪犯肯定会被抓。
抓到人之后,后续怎么办,双方有《条例》约定。
要再进一步,譬如积极追赃,
譬如本来签的《条例》不能引渡各自国公民,
但是按照个案处理,俄方这次引渡给中方,等等
就要靠两国政府,两国警方之间的关系了。
·
对台湾说句话:俄罗斯也好,中国大陆也罢,案卷得提交,案情得通报,
否则谁知道你家出了什么事情。谁天天关注你一个小地方的新闻报道?
再说,没有正式文件提交,难道让人家的警察根据新闻报道抓人吗?
自己做事做不到点子上,还要怪人家欺负你,不帮你。
陈由豪就是一个例子!
陈由豪申请换大陆居民身份证的时候,
台湾检察部门已经对陈由豪提起诉讼,
但是台湾还是给陈由豪开具了“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而且是通过海基会寄给海协会的,正规得不得了,手续无懈可击。
否则陈由豪怎么可能成了“大陆人民”?
成功地钻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协议》的空子。
·
再有,台湾跟中国中央政府没大没小惯了,出了门没家教乱撒泼可没人会买账,
出门去,台面上大家都是有身份的人,要对话,要求人办事,得对等!
台湾人不是最爱讲对等?可是台湾人知道什么叫对等吗?
跟大陆没大没小,予取予求,满地打滚,满口脏话,就叫对等?
没规矩!没家教!
中国一个省份的地方政府,没大没小跟别人家的当家老大说话,
人家当然不搭理你!——滚!这是谁家出来的孩子这么没规矩,没大人管了?
国际间的规则跟普罗大众的世情民风是一样的。
·
最后,个人判断,大陆不会管这档子闲事。
现在的“送脸下乡国台办”没这个威风,
再能够与过去一样,行政施压各职能部门完成这件事。
再说了,国台办这么贱,绿政府也不搭理它,也不稀罕拜托它办事,不是吗?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