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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南海仲裁庭的滥权越权与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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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园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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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L
宅茲中國
阿法則徐,終身不履米土
貓靈子

浅议南海仲裁庭的滥权越权与篡权

沁园春 2016/7/14

第一,  仲裁庭的对菲律宾诉讼管辖权是越权,海洋法明文规定不涉及主权争议,中菲都毫不否认两国在南海的争议是主权之争,那么在主权争议未决之前,仲裁庭有无资格以海洋法为依据仲裁目前由中国掌管的岛礁的地貌属性即低潮高地,高潮高地以及有无200海里专属区呢?

显然,这是海洋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范畴。然而,凡是属于进一步解释或者续写海洋法的法律行为,都必须回到建立海洋法当初的全球各国的共同参与对话协商,而非一个日籍法官利用轮值法庭长之便利,钦点收买其他四名法官就可以代替全世界私定续写海洋法的,仲裁庭在仅由五人私自註释海洋法下受理并裁决菲律宾的诉讼是典型的越权与篡权。

 

第二,  仲裁庭裁决南海所有岛礁均是岩礁的依据是什么?海洋法规定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岩礁不具备200海里专属区,但是从未具体定义其中的内涵。中国法理学者已经举证仲裁庭五名法官之一,在两年前撰文认为南沙起码有五个具备专属区的岛屿,现在五人众口一词否认,是毫无海洋法依据的自由心证的判断。
重申,凡是当今海洋法还没有具体规定的范畴,应交由全球各国共同参与讨论制定,不是一个日本右翼私底下偷偷秉承美国的旨意就可以狂妄私定并猖狂叫嚣各国都要遵守的。

 

第三,  仲裁否定九段线具有法律依据,但是没有给出否定的法例条文。九段线的法律意义在于宣布内在的四大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仲裁庭否定九段线的法律如果是海洋法,这就是公开践踏海洋法不涉及主权的条文;若依照国际法,国际法规定海岛主权归属是谁首先发现和开发,四大群岛主权无疑属于中国。中国舆论有必须追问仲裁庭否定九段线的具体法律依据。

 

第四,  仲裁庭判决中国南海填海扩岛破坏环境是咦笑国际,国际法从来不反对填海造陆,地球上至今填海造陆最多的国家是荷兰日本和新加坡。多少年来,全球所有国家的填海造陆都相安无事,唯独中国成为了仲裁庭裁决谴责的对象? 匪夷所思。

 

以上四例,表明仲裁庭越权滥权与篡权,简直到了玩偶国际法侮辱世人智商的地步,所以引发舆论哗然连联合国和国际法庭都不得不公开站出来表态撇清与仲裁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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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漂亮
推薦4


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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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4)

IKL
阿法則徐,終身不履米土
貓靈子
ccoh

仲裁出來之前,我在擔心,這次會不會又如以前,理直但氣不壯,宣傳一塌糊塗,最後搞得裡外不是人。

仲裁出來後,我第一時間是悲觀。到了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網上想查原文,看到以下的公告,我笑了。

国际法院(ICJ)在此希望媒体和公众注意,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结果由常设仲裁法院(PCA)提供秘书服务下的一个特别仲裁庭做出。相关信息请访问PCA网站(www.pca-cpa.org)。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至始至终未曾参与该案,因此在国际法院网站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wishes to draw the attention of the media and the public to the fact that the Award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issued by an Arbitral Tribunal acting with the secretarial assistance of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can be found on the PCA’s website (www.pca-cpa.org). The ICJ, which is a totally distinct institution, has had no involvement in the above mentioned case and, for that reason, there is no information about it on the ICJ’s website.

另外,不曉得有多少人會留意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 arbitration rule. 第一段,第一章,Scope of Application (適用性)明白的寫,兩方需要白紙黑字同意(agreed in writing),PCA 才能仲裁。大陸從頭到尾全天下昭告,不接受仲裁。

1. Where the parties to a treaty or other agreement have agreed in writing that disputes shall be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under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Optional Rules for Arbitrating Disputes between Two States, then such disputes shall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subject to such modification as the parties may agree in writing. 

把南海仲裁 (Award) 和美國/尼加拉瓜 國際法庭判決(Ruling) 相提並論真是牛頭不對馬嘴。 

這次,痛快,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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