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艾未未這件事,我只問一個問題:他到底偷稅沒有?若沒有,我幫他一起喊冤!若他的確偷稅了,那麼請所有的人SHUT THE FV$K UP!!!!
幾年前在加州聖地亞哥開車,後面跟上來了一個警察,我當時速度是70,限速是65,但當時幾乎所有的人都比我快,所以就沒有理會那警察,沒有主動給他讓道。(一般在美國,很多人畏懼警察,多數人會主動給警察讓道,移到其他Lane上面去。但這不是法律要求的,除非警車開了警燈才必須讓道)。那警察幾分鐘後就怒氣沖衝地把我pull over, 給我一張超速罰單。我當時覺得非常冤枉,質問那警察為什麼其他這麼多人比我快都不給罰單?那警察振振有詞地說:“這路上人人都超速,老子想給誰罰單就給誰。今天看你不順眼,就給你!”
我當然不服氣,覺得一定要去上法庭。平時受到罰單一般都認了,這次明顯是這吊警察假公濟私,給我罰單來發泄私憤,還有種族歧視的嫌疑(儘管沒有證據)。但是覺得上法庭希望很大,美國法官一般都還是比較公正的。
後來去了法庭,那警察也到了。我抓緊時間,將事先準備好的一大套陳詞說得非常乾淨簡潔,比方說其他人都比我快,我早就看見了那警察,只是覺得自己速度不快,所以比較自信才沒有讓道,無意冒犯等等。
但是還有等到我說完,法官就打斷我說:“你當時的超速了嗎?”我一愣,只好說:“是。” 法官又問:“他在罰單上寫的你的速度是70,這是對的嗎?” 我承認。法官笑了一下:“你很誠實。但是既然這些都是事實,我不明白你到這兒來的目的是什麼?” 我說:“但是那麼多人都比我快,為什麼就只給我罰單?”
法官說:“其他人犯法,並不構成你也可以犯法的理由。這位警察總得給一些人罰單,這是他的工作。他不可能將所有超速的車都攔下來給罰單,這不可能做到。既然你自己也承認這位Officer說得都是正確的,你的確超速了,那麼今天我就不能幫助你什麼。希望你上次開車時候遵守時速限制。”
當我從法庭裏面走出來的時候,氣消了很多,雖然還是很不爽。但無論如何,我算是學到了一個道理,那就是:“別人犯法沒有被懲罰並不能構成自己也可以犯法的理由。”
艾未未也是在美國混過的人,當年在紐約擺地攤無照經營的時候,被警察拷起來關了起來,他不是也屁也不敢放一個嗎?咋現在偷稅漏稅,土共就不能抓他了?美國人抓得,土共就抓不得?天下有這麼王八蛋的混帳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