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修正草案,對於曾經虐待、性侵、重大侮辱或遺棄子女的父母,子女在成年後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看到這則新聞,終於讓很多被父母虐待、遺棄、亂倫侵害的人,看到了親倫關係中的對等公平!恢復子女在人倫關係中的地位,打破儒家思想幾千年所建立的倫常威權文化桎梏!
父母子女互動關係,從父母行為再怎麼錯、可惡,『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的儒家傳統價值中,總算回到人性公平對待的相對關係上!
目前的刑法也規定,子女遺棄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讓很多長期遭受父母惡意侵害的子女,在人生的成長道路上,掙扎求生長大後,找到人生的另一個安定及生活希望時,卻要因不良父母的出現要錢,再度墜入人生的黑暗中,逃不出惡劣父母的陰影!這是法律遷就傳統儒家價值,扭曲人性想法的立法意旨!
這是今年4/20我所呼籲的看法:虐待、煮熟子女的父母還要奉養嗎?政府想想辦法吧!
行政院修訂這個民、刑法,比很多民生法案,更是功德無量!法律入家門!很好!對很多長期處於人性夢魘中的善良子女,看到正常生活的曙光!也讓父母不再有法律之恃,視孩子為財產,反正再怎樣『使用』,到時還是要養我,就無恐的任意虐待!
但是提醒政府這條法律修訂,一定要搭配政府社工單位,對子女受虐案件的完備資料登載。不然受虐的年幼子女,成長後上法院控訴時,還是會因舉證事實不足,而敗訴!因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畢竟年幼子女處於劣勢,常不知如何尋求保護、蒐集證據,以備將來的法律扶養責任免除!
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及社工單位、及民間社工機構,應該構思完整體系的建立,以公權力及社會慈善力,來幫助這些受虐子女!才能讓此法條發揮扭轉受虐子女不平等地位的功效!
不能只是宣示意義,就算了!為德不卒!讓實際發生的案件難以適用!讓這進步的法條,還是只能停留在空歡喜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