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
仇恨語言的普遍定義,是指涉及到煽動,或者助長歧視社會中「特定群體」,鼓動對其不利、產生威脅的言論與符號訊息。
※《台灣應該要遵行加拿大的人權標準路線,貫徹與實施》
加拿大在「基本權利與自由憲章」中明文保障人民的自由表達權利。但加拿大同時是世界第一個將「多元文化」納入基本憲章的國家。部分因為這緣故,加拿大對於煽動的仇恨宣傳,例如針對猶太人、伊斯蘭、新移民、少數民族 (正如現在的弱勢外省族群)、同志團體等所謂「可識別群體」,進而造成「暴力威脅」的環境時,依《刑法》可判刑最高兩年到十四年。
美國聯邦政府對於工作場所的歧視、校園中的種族歧視,同時亦受到「民權法案」的約束。如果少數族群在日常環境中感受到歧視敵意,感覺受到威脅,仍然可以提出民權訴訟,這樣的民權的保障,同時限制了雇主、教師、學生社團中有關「仇恨」的表達自由。
而加拿大的「人權法案」,對於「歧視」的規定則有更廣、更普遍的擴大。例如,凡是涉及歧視的訊息、符號、標記原則上都列為禁止。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0年的一個判例,認為一位高中社會科老師,因為在課堂上教導學生「猶太人是守財奴、性變態、而且『納粹大屠殺』是猶太人虛構來爭取同情」等等,這樣的言論確實違反《刑法》規定,不符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進而維持其「有罪」的判決。
不論是語言或者行為,進行反歧視特殊立法,但是,反對歧視言論、反對種族主義言論,時時刻刻都應該進行!
短評:
1、除了仇恨語言進行特別立法。首先要做的是,各級學校與機關,都應該設立必修的教育課程《世界人權宣言》。
2、 不管是誰,都應該遵守憲法。憲法的二大核心是:1 避免公權力侵犯人權。2 禁止以大(福佬多數人口)欺小(少數人口)。
3、 平民百姓與弱勢者對於權貴,應該享有完全的言論自由,包括歧視性的語言表達的保障。但是,對於同等階級的人或團體,言論要受刑法與民法的約束。
4、 社會當中,權力愈大的人物,財富愈高的人,他們的言行舉止,都應該加以限制,絕對不允許歧視比他們弱勢的百姓或組織,當然應該要立法規範。
5、 軍公教公務員,立法規範其言論,符合憲法精神。而且要符合比例原則,權力愈高者,要求標準要比較高。
6、新聞媒體,對政府而言,是弱勢,享有新聞自由的權利;但是,新聞媒體主管對尋常百姓而言,是超級大權貴,因此,報導一定要據實以告,不可造假,不可侵犯人權,不可以有歧視性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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