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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聲援-------------再見了!郭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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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que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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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嵐奇(MYKEY)
達卡
慕亞
乱石
元君
尿布小孩
egjc888
祝福您
ray35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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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樂新聞報導:今日劉兆玄先軟後硬,郭冠英命如危卵!內情究竟如何?

芭樂新聞密報,據傳今日午後,行政院出了一陣騷動。

「院長!院長!不得了啦!網路上又有狂人辱台啦!」

劉照懸正在午睡,聞言驚醒:「怎麼辱法?又說台八子嗎?」

幕僚顫聲急促:「不、不是七兒八子!這次是『矮子』!」

「什麼矮子!」劉照懸怒吼咆哮:「這又是什麼湖……湖南方言?」

「不是方言、不是方言,你聽聽,台灣人……看自己的肚臍眼,越看越滿意……這其實也是『台獨』的文化條件之一,這種『看肚臍眼』的自大文化,棒球就是其中之一。」

劉照懸震怒不已:「是誰這麼大膽!連國球都敢玷污!是不是又是那個姓郭的!」一旁蘇菌冰大怒不已:「快把他抓來!打給民進黨看!好讓少年欸我四喜臨門選桃園縣長!」

答案是,這個「賣台份子」是台灣最有實力的政治評論家,「南方朔」。

劉照懸現爆自懸,蘇菌冰現吃刨冰,現場一塌糊塗。幕僚被從二樓扔出去,終身不錄用。

筆者沒有胡扯,芭樂新聞裡的這篇文章真的存在,也真的出於南方朔之手,叫做【鍍金時代】。不信上網找找,到處都看得到。

文章裡以棒球談起台灣,開始涉及了目前台灣主流社會的文化價值,以及大批黃金時代崛起的豪門巨富,推論過程中,作者認為台灣充斥著井底之蛙、「肚臍眼看人」,「除了美日之外,誰都看不起」,總之每況愈下、大致上可以簡化為一句話:「勢利眼」、「肚臍眼看人低」。

我想這樣說,如果這篇文章出於郭冠英之手,少不得又是一頓亂棍,今日台灣媒體的剪刀手人數之多,絕不在當年的警總之下,三剪五剪之後,配合當今盛行的「暴民棒球啦啦隊」,郭冠英只怕更要屍骨無存,只剩媒體記者們激動大喊:「大家看!這個人連台灣人的肚臍也要罵!」

聯合報登過不少怪胎的文章,其中有一個是大師許介鱗評論「海角七號」,標題叫做「殖民地次文化陰影」,內容談及電影裡充斥的殖民情結,也批鬥台灣電影人才不思長進,放著大好的自主體裁不碰,卻在殖民文化的陰影上打轉,結果呢?看過網路群眾對他的亂棍齊飛嗎?我猜許老先生要是心臟稍差一點,大概就……

 

我想,許介鱗大概就不說話了,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想當郭冠英。

 

「沒差啊,誰希罕!」

群眾喜歡的主義,英語稱為populism,政論名家項國寧翻譯其為「民粹」。現在,全台灣都充斥著一種「言論緊縮」的恐怖氣氛,到處追打「賣台份子」,群眾幾乎已到殺紅了眼的地步。電視上我還沒看到誰敢替這個「台奸】說一句話。

南方朔先生說的對,今天的台灣真的有病,恐怕還真病到了藥石罔然的地步。醫師走入家門,看見台灣躺在床上,稍一把脈,還沒說病情,就先被吼罵「你敢唱衰台灣?」,醫師驚嚇失能,大唱「台灣好!台灣好!因為有你,台灣真好!讓世界都知道……」

 

這就叫「藥石罔然」。美國病在肥胖,中國病在失憶,而台灣其病在於精神衛生也。

不信嗎?我這裡再舉一個案例,以之對比「辱台份子」郭冠英的處境,那個人就是大名鼎鼎的、「嚴重辱華」的柏楊。

柏楊對中國人的批評非常直接,有時尖銳到接近詆毀的程度,目前大陸所有的批評家都以他為師,他罵起中國人來,那可不只是「台八子」而已,簡直把全體中國人都當成瘋子,我不說他的論點到底對不對,但我要提當前大陸知識界對他的接納,你若打開網路一看,幾乎全是一片讚美聲,對比郭冠欽的處境,「辱台種族仇恨份子」,我想台灣人真的出大問題了。

不只「醜陋的中國人」,各國還有「醜陋的美國人」、「醜陋的日本人」……這些反省性的書籍有的出於異議份子之手,有的甚至出於主流人士之手(日本那本恰好也是外交人員所寫),這些批評在該國人士讀來,都是刺目之極。那麼,今天台灣的政治氛圍,允許我們寫一本「醜陋的台灣人」嗎?

別開玩笑了。

批判創造反省,今日的台灣社會氛圍,只允許一種聲音,一種悅耳的聲音,那就是每天高喊「台灣人萬歲!」、「台灣人世界第一!」、「台灣人宇宙無敵!是世界最優等、最忠厚的天才善良民族!」

這是我們自己創造出來的氣氛,台灣啦啦隊,「台灣優先」!「台灣加油」!今日的台灣社會越來越像一言堂了,到處都是禁忌、到處都是圖騰,好像來到了洋基隊的主場,人人手持棍棒,荒謬的事情沒人敢說,沒人敢批,誰心裡都害怕,誰都不敢說真話。人人都夢囈似的大喊「我愛台灣」,如果這樣才算是「愛台灣」,那我們完了,因為我們再也不能批評自己,更不能容忍批評我們的聲音,不論是誰一開口就被打為「台奸」、「吃台灣、罵台灣」、「辱台賣台」,然後被群眾亂棍打死,政府與媒體高聲歡呼?

說真的,媒體要替郭冠英平反並不難,你只要認真看過他的文章就好了。這幾日我拜讀他的大作,幾乎篇篇用心,以此人的筆力文采,任何一家電視台,只要將他的文章老老實實的念過一遍,觀眾立刻會知道他究竟是「忠言逆耳、狂聲疾呼的志士」,抑或是「種族訕笑、高高在上的三K黨」。

當然,媒體沒有這樣做,誰都沒念一個字,除了那兩個字:「辱台」。其實這也不能怪媒體,有時我還真懷疑他們的記者平日到底讀不讀書呢?他們下班以後又在幹什麼呢?平時同事聊天又是什麼內容呢?是讀書靜思呢?還是集體轟趴?是「好ㄅㄧㄤ!襪賽!建民酷」的染髮造型中飆車看偶像劇?還是反覆辯論自由主義與現代社會組成的根本價值?

白癡充斥媒體,媒體就成為白癡。聽多了白癡說話,久而久之就成為白癡。

柏楊說:「中國人最醜陋的地方,是在於不知道自己醜陋」。我想,這句話非常適用於今日的台灣。

抱歉,我辱台,我道歉,台灣帝國!阿扁大帝!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

文章最後,我想說一件事,到底郭冠英愛不愛台灣?

這個人花了至少五六年,不收分文,每天把自己綁在書桌前,為台灣寫了幾十萬字,沒有利益、沒有幕後主使,僅憑自己一人的理念,以渾身解數來「詆毀」台灣,試問國民兩黨高官與媒體名嘴,愛台灣的各位,你們誰能不收分文、沒有利益、僅憑一己之理念,為台灣寫上幾十萬字?

郭冠英的文章,請教蘇俊賓、管碧玲、馬英九,你們寫得出來嗎?一個高級知識份子(沒錯,就是高級,比你們高級)費時數年苦心寫出來的文章,你們竟敢把它當成三K黨的塗鴉看待?

李復甸、錢林慧君、劉兆玄、你們這些文字獄的刀筆吏,你們和郭冠英,到底誰愛台灣?你們真的有資格把他定罪嗎?

民主國家能決定事情是對是錯的,只有法院。而即使是集合全台灣最優秀的法官,亦無法判定郭冠英的文章是對是錯,這是因為郭冠英誹謗的對象不是任何一個自然人,而是所有的台灣人。甚至可以這樣說,他毀謗的根本不是「人」,而是目前台灣人所奉行的主流價值。

「鬼島暴民啦啦隊」、「呆完媒體」……這到底是詆毀謾罵,還是痛哭失聲?「高級的外省人」,這到底是主流納粹的咆哮、還是猶太人自嘲的淚水?

當一個人費時數年、連寫數十萬字,不收分文利益,會做這種事的是什麼人?

是傻子。

當傻子被抓走了,他就是什麼?

他就是思想犯。

郭冠英的筆力,足以當上新聞局長而無愧。郭冠英的見識,絕不在柏楊之下。

柏楊是當今中國各界公認的思想大師,而郭冠英是台灣各界眼中的過街老鼠。

兩岸之間,誰消誰長,還不清楚嗎?

上蒼!天佑台灣!

最後,我要寫給我曾經尊敬的勤奮台灣人三句話。

中國政府的高度,在於對待達賴喇嘛的態度。

美國政府的高度,在於對待麥克摩爾的態度。

台灣人的高度,在於對待郭冠英的氣度。

 

再見了!郭冠英!願上天保佑你!

 



本文於 修改第 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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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票是政客的 〝 K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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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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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票是政客的  〝 K他命〞

藍綠政客都一樣    心知肚明

為了錢勢權勢   作秀  演戲 

到底誰愛台灣?誰愛中華民國?

其實沒有一個人   真正地愛過

他們都在傷害族群   他們每個人踏遍屍體   分贓利益大餅

台灣俚語~~~~   逼死道友   不死本道

不擇手段   只達目標   六親不認 

所以      黨不黨     國非國 

最後      被國際遺棄   〝拖油瓶孤兒〞

台灣政客現在還     不知死活

拉  K   拉到 ~~~     面目全非    面目可憎

這才是      台灣真正的悲哀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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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郭冠英先生立即提交法院控告!
    回應給: 怒火中燒(jacques2007) 推薦3


深藍不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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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3)

尋緣
riquelme
深藍不肖生

>>  郭冠英事件已經告一段落,隨著他公開接受媒體訪問,並在訪問中發表了許多爭議言論,以致於明確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人員不得發表違背職務之談話」,於是,郭冠英被免職了,但他並非是因為「承認是范藍欽」而被免職,也不是因為匿名發表「臺八子」而被免職,他被免職是因為他接受中天新聞的訪談,而在攝影機前公開做出了「明顯違背法定職務」的談話。

非也!也請參考:【
綠色種族主義追殺罪犯組

范蘭欽只是網上的“筆名”,並未使用代表政府的任何符號為之,純如你我一樣的普通公民,“在私人生活上”有憲法所付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也有自我政治主張的權利,這些僅是言論主張階段,並未實質著手進行推翻國家,所以“無罪”。就法論法,不應以綠營慣用的台獨標準審查,獨裁法西斯國家人民公審的方式為之。剩下的,僅只是檢驗其有無“毀謗”罪罷了。法律規定,任何國民無權破壞個人隱私權,來證明范蘭欽就是郭冠英!除非法庭認定其涉嫌重大"刑事罪",才能有權力鑑定范蘭欽的真實身份!

關鍵的問題在於綠營民粹份子結合綠營政客,先搞集體的綠色種族仇恨主義追殺、破壞法律,打擊反台獨保衛中華的范蘭欽,企圖證實范蘭欽就是郭冠英,因此,早已破壞法律所規定的保障全民言論的"隱私權"與國家憲法所附予的言論自由權利。

綠營民粹份子與政客最多僅能就其在憲法言論自由與中華民國刑事法的毀謗罪範圍內,要求中立身份的執法單位“法庭”來鑑定范蘭欽(非郭冠英)言論是否已構成刑事法的毀謗罪;如果法庭鑑定范蘭欽(非郭冠英)言論,已構成刑事法的毀謗罪,則法庭有權違背隱私權,來鑑定范蘭欽的真實身份。

因此,當綠色種族仇恨主義者與綠營省籍挑撥噬血政客管碧玲提出范蘭欽就是郭冠英事證的“本身”就是已經侵害憲法所付予的言論自由權與"隱私權",也就是嚴重侵害人權的違法行為!

所以,當新聞局接受噬血政客管碧玲提出范蘭欽就是郭冠英的事證,來調查郭冠英,本身又再度是違法的行為!新聞局延續綠營政客的嚴重違法侵害人權的行為!行政院新聞局當初根本不能、"也無權"受理該案,因為“范蘭欽”僅是代表「平民的身份」發言,所以新聞局根本無權受理該案、也無權調查平民的“范蘭欽”發言的言論內容!

他們唯一合法可做的是,將該案提交法庭來鑑定“一般人民”的范蘭欽有無涉及刑事毀謗罪。因此,郭冠英將來有權提告行政院新聞局及綠營政客民粹追殺宵小份子們。

行政院新聞局一錯再錯,向綠營台獨勢力政治風暴屈服,用不合法、違反人權“政治迫害”的方式處理,先將郭冠英調職,後更嚴重的將郭冠英“停職”,這些已經造成嚴重的打擊、傷害到郭冠英先生的「權益」!自然,“爭執的雙方”,即「加害者」行政院新聞局,與「受害者」郭冠英先生之間;自然「受害者」郭冠英先生,當然有權提出澄清被誤導的輿論、反駁行政院新聞的加害與不當的處置!

的確,正如郭先生所言,代表人民立場的“范蘭欽”,行政院新聞局根本無權追究、追查;但是行政院新聞局既然已經錯誤的接受該政治性的迫害案,利用行政院新聞局的“權力”強迫郭冠英來說明自己是否就是范蘭欽,新聞局這種作為其“本身”就是已侵害到個人隱私權,新聞局濫權“脅迫”的違法行為!自然,郭冠英有權不予合作,無論郭冠英承認、還是不承認、或者是"先後不一",有關范蘭欽就是郭冠英!

最後,郭冠英承認就是范蘭欽,那是他個人在法律保障隱私權下的權利範圍,自由承認,也是在
行政院新聞局濫權“脅迫”下造成。行政院新聞局藉濫用公權力、以侵犯人權的方式,說郭冠英"說謊",其實這個說謊是有關於以范蘭欽人民身份隱私的權利在於郭冠英,卻不在於行政院新聞局,因為新聞局根本無權利追查以人民身份發言的范蘭欽!無論承認、還是不承認、或者是"先後不一"自然無權處罰郭冠英!竟然最後,新聞局藉口未受長官允可,對外私自發表不當言論等為由,將郭冠英撤職查辦、開除免職,更加侵害到人權。如上述,因新聞局先前將郭冠英“停職”已傷害到郭冠英先生的「權益」!“爭執的雙方”,「加害者」行政院新聞局,與「受害者」郭冠英先生之間;自然「受害者」郭冠英先生,當然有權提出澄清被誤導的輿論、反駁行政院新聞的加害與不當的處置!因此,利益衝突爭執的雙方,新聞局身為當事者,不得引用該條款作為藉口,再度施予終極迫害!一錯再錯!

建議郭冠英先生立即提交法院控告行政院新聞局、綠營省籍挑撥噬血政客管碧玲及綠色民粹種族仇恨主義集體追殺宵小份子們!





本文於 修改第 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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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處處不留爺.爺去投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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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燁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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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才子的反擊…應該陸續有來;)


古語說「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我看這次的“郭冠英事件”很有可能成為引發(鬼島)台灣省內“新一波統獨論戰”的星火?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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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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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燁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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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愛台也愛中
慕亞

看來「行政院新聞局」這個小廟容不下郭冠英了
事件到這個地步,郭冠英和我們應該已經認清馬英九政府是什麼態度了

綠營向來如此,如此不要臉的利用族群議題謀個別的政治利益是正常

但藍營從馬英九以下…這次的表態統統可以用“混蛋”兩字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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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本身性格就是個傻大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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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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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愛台也愛中
易燁煌

有多少台灣人連想都不敢想說都不敢說郭說的這些話;
他說的話戳破了台灣人自欺欺人的謊言,所以很多人被刺
中要害就「起囂」了,台灣閩南語中有句話「見笑假生氣
」就是現在台灣人的狀況,自己丟臉還不承認,用暴力迫
害有意(異)見者。

讓這種迫害異己的「」掌握台灣話語權,營造輿
論、鼓動放縱暴力破壞,正是顯現了人性中的鄉愿、猥瑣
、暴力、無人權、反自由、反法治等種種劣質低下、落後
奴性、卑劣無知的一面,台灣各界不但不抑止,反而以劣
充好,自瀆成性,台灣不管採用哪種制度,都是註定要向
下沉淪的啦~

今天郭冠英就算承認他是范藍欽,他的長官也不能以他欺
騙長官來辦他,長官憑啥干涉部屬個人思想?憑啥要向長
官交代自己有沒有在網路上發表文章?這種作法完全就是
綠營自稱唾棄的蔣介石時代白色恐怖作法,李敖曾說「
進黨
是小的國民黨」,國民黨有的壞處民進黨一個不少,
有的還更誇張,現在看看這句話真是實在。

反正台灣這地方積非成是,胡搞瞎搞也不是一兩天的事了
,等爛到一定程度,台灣社會秩序就會崩解,住在台灣的
人還是趁早自己打算吧。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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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交錯了朋友->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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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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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財神爺(mammon)

郭冠英身為公務員,應該知所進退,被新聞局摸頭,

反而更扯一堆有的沒的,李敖語不驚人死不休,

郭冠英再用這種態度面對,死的就只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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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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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que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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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P1PB0Y
黑雨
易燁煌
乱石
riquelme

筆者於此,先向YST市長致意。在這個號稱言論自由,但明顯「言論不對稱」的時代裡,敢於像您這樣大張旗鼓,是需要勇氣的。我在此公開向您表達敬意。

郭冠英事件已經告一段落,隨著他公開接受媒體訪問,並在訪問中發表了許多爭議言論,以致於明確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人員不得發表違背職務之談話」,於是,郭冠英被免職了,但他並非是因為「承認是范藍欽」而被免職,也不是因為匿名發表「臺八子」而被免職,他被免職是因為他接受中天新聞的訪談,而在攝影機前公開做出了「明顯違背法定職務」的談話。

郭冠英這樣做,其實給了蘇俊賓一個台階下,既成全了他的長官,也成全了馬政府,讓他們不必擔負「侵犯人權」的醜名,從而得以一刀斬下、從容脫身。說到底,郭冠英這個「泛藍軍」,仍舊是個「泛藍欽」,他最後還是「泛藍陣營的忠臣」。讓馬英九痛快給他一刀。當然,日後郭冠英將背負「全民公敵」的名號,獨自走下去。可惜泛藍支持者並不會領情,也不會明白他的苦心。

這整個事件既已告一段落,我們也可以看看各陣營的得失。其實泛綠反而顯得並無問題,我知道在這裡說這種話,少不得挨上白眼,但筆者一向從邏輯看事情,不怕開罪任何人。筆者認為,從政治的角度上,管碧玲一如既往扮演她的角色,反正郭冠英與台獨為敵,她就要在選舉時操作之,這是民進黨一慣的做法,不管你喜歡不喜歡,他們合法。其次,在意識形態的道德上,管碧玲向來是台獨陣營的忠臣,竭盡所能的效忠,也竭盡所能的反對國民黨,她倒是沒有出爾反爾,今天藍、明天綠、遊走藍綠。至於在憲政監督的角度上,我這個聲援范藍欽的人,也必須稱讚她,因為她稱職的扮演了她應有的反對黨角色,在言論免責的範圍內,她監督馬政府,也根據她的台灣意識與私人黨派信仰,對駐外人員的忠誠提出質疑。

這是管碧玲的義務,她必須這樣做,她也沒有違法,更沒有失職,她犯的錯是「造成思想檢查之恐怖政治後果」,但這個思想檢查的執行者卻不是她,而是蘇俊賓與他代表的整個馬政府。

這筆帳是記在馬英九頭上。即使郭冠英希望讓皇上脫身,所以給他們一個好理由,不必背負違憲的指責。但很抱歉,筆者對任何私人贖買都沒興趣,我們在乎的是憲政上的案例:「郭冠英vs蘇俊賓案」。

我這裡就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整件事的瑕疵。

郭冠英案是「公務人員於匿名公餘、因其政治信仰所作之政治評論」,但最後卻被揪出來並處罰了,先談前段的檢舉調查,這過程包含了兩個步驟,其一,管碧玲在國會公開檢舉,其二,蘇俊賓以「合理之懷疑」為由,指揮政風單位開硬碟、查IP,針對郭員進行私人私物之調查。

試問這過程是否有違法呢?

違法之處太多了,筆者受限時間,無法寫一個完整的起訴狀,但筆者簡單指出,蘇俊賓要覈實范蘭欽(筆名)與郭冠英(自然人)的身分關係,則必須同時擁有兩人(范藍欽與郭冠英)之IP,那麼,蘇俊賓是怎麼拿到范藍欽的IP呢?也就是范蘭欽張貼網文的IP位址呢?假定他是從大眾時代網裡取得的?那大眾時代網憑什麼洩漏發文者的資料呢?

匿名發文者的言論自由有無法理依據?筆者提供一個美國的案例,2008年二月,「維基爆料網」與瑞士銀行的官司在加州法院判決,維基網獲勝,法院判決負責人不必配合司法單位調查,也不必交出匿名爆料者的名單,這等於拿到了憲法上的法理支持,台灣的宗主國美國認為:「匿名言論應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之保護」,在這個判例裡,即使爆料的危險資料是違法取得的,而即使被爆料的對象有名譽被侵犯的危險(注意,必須是關乎公共領域的事項),但法院仍然支持維基網,以「公眾有知的權利」為由,以法律支持「匿名爆料文化」的存在。

所有網站的經營人必須明白,你有義務保護你的委託人(發文者),這是有法理支持的,也有道德上的義務。在水門案裡,在伊拉克戰爭的案例裡,當局都曾要求交出「深喉嚨」的資料,而紐約時報、華盛頓時報都曾抵死不從,以保護交付文章的委託人,倘若「大眾時代」如此惡劣,真的洩漏出貼文者的IP情資,大眾時代應出來說明他們是否違背職業道德,否則,我們將合理懷疑它受到了蘇俊賓的「行政施壓」,「以權勢脅迫他人做出違反意志與常識之行為」。

所以,我們必須進一步追問,在蘇俊賓取得范藍欽的IP後,他又是怎麼懷疑到是「內部員工」身上的?在嚴謹的法律程序上,蘇俊賓即使確定這個IP來自於多倫多,但他必須舉證該文章必須且唯一可能是從「郭冠英之公務電腦」所發出,只有這樣的證據,他才可以開郭冠英的電腦查驗,從而避免「針對特定人檢查」之指控,否則,他必須開全多倫多駐外人員的電腦,不然他又憑什麼認定郭冠英是「嫌疑人」呢?莫非是依靠他的「自由心證」嗎?

倘使一個證據不全的檢舉即可構成司法調查(甲之部落格裡藏有乙之文章,以此推稱二人必為同一人),若同樣的證據能力即可構成檢舉,則民國司法勢將大亂矣。試問:蘇俊賓先生之文章,若被轉貼至某台獨人士之網站,則是否應視蘇俊賓為台獨叛憲者?而理應受到舉發?理應受到內部調查?又再問,聲援台獨運動之人士,若為公務人員,且於私下匿名發表文章,則政風單位查是不查?公懲會辦是不辦?

而且,即使蘇俊賓違法開啟調查,甚至也從郭冠英的公務電腦裡找到了證據,但他還必須證明郭冠英曾使用之「公家財產」絕無可能供第二人使用,這在實質審判中將被提及。而更糟糕的是,倘使郭冠英的電腦萬一為「私人擁有物」,那這個官司幾乎不必談了,蘇俊賓的政治生命完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簡言之,這個案子稱為「證據力是否充足」,以及「舉證責任何在」。當管碧玲向新聞局檢舉「范藍欽就是郭冠英」時,舉證之責任不在於新聞局,而在於管碧玲,然而,當新聞局逕自開啟調查後,舉證之責任卻不在管碧玲,亦不在於郭冠英,而在於新聞局。

蘇俊賓最大的法律責任即在於此,他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正當法律程序)、而這個證據又是否足夠支撐他「指名調查」郭冠英?(憲法第七條之違背)所以筆者認為,即使他將郭冠英免職是符合法律要件的,但他的眾多侵害人權與言論自由的事實卻永遠不會被遺忘。

我這裡再延伸討論,以釐清一個事實,郭冠英的公共議題評論文章是否該受「公然侮辱罪」的追訴?

請注意,台灣帝國並沒有「種族仇恨言論管制法」,所以這個案子要想在法院成立,而不是動用私刑、民粹公審,那就必須以「公然侮辱罪」來看待。

「公然侮辱」必須有若干要件,第一,要有特定的指名對象,第二,要以約定成俗的語言達成詆毀,第三,要以普遍認知的「公開貶低人格」之感受為基礎。舉例來說,我寫文章大罵「所有人類和老虎是一樣的」,第一,我沒有特定的指名對象,而是泛指一切人類,包含我自己,所以我並沒有「詆毀特定人之犯意」,第二,「老虎」並非約定成俗的詆毀文字,第三,讀到這個文字的人,十個可能有九個不覺得受辱,所以,這案子在法律上很難成立,即使民進黨真的認為我「反人類」,他們也會被法院請出去。

所以了,要判斷范藍欽的文章是否涉及「毀謗」、「公然侮辱」,也必須符合以上三開要件,第一,臺八子是否為約定成俗之詆毀語言?在此之前,法院審判人員有誰聽過臺八子之名稱?至少筆者孤陋寡聞,從沒聽過臺八子三字。假設郭冠英以詆毀台灣為目的,為何郭文中不以約定成俗的詆毀字眼,如「台灣X」、「X台灣」等來描繪台灣人?以郭之學識與經歷,他顯有此方面之文字能力,但他為何不為之?莫非他並不是要以「詆毀」為其最後目的?而是存有除詆毀以外更高之目的?

第二、臺八子的範圍為何(毀謗對象)?是否指明為閩南族裔?抑或特指台獨支持者?指稱對象是否包含台獨運動裡的外省人?若是「閩南族裔但明顯反對台獨者」,如林洋港,可否於文意中推稱其必然為郭文中之「臺八子」?若否,那是否公眾論數裡的「省籍歧視」不應成立?而當視為「黨派競爭中之敵視語言」?而非是「以血緣背景所造成之種族歧視」?

第三,感受人的認知,筆者身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居民,亦當是郭文中所謂之「臺八子」,然筆者願意公開作證,筆者讀完范藍欽的文章,絕無「人格受到貶低」之感受。但明確感覺「台灣人顯有郭文中所指稱之集體性格缺陷」,因此,筆者並未感到被貶低,反而感到台灣未來之危機。

看到這裡,讀者朋友必也如筆者所感受,這個案子其實非常複雜,包含了(1)正當法律程序(2)網路匿名言論自由(3)公務人員思想檢查(4)公共事務著作是否受狹義毀謗之追訴,但是,這麼重大複雜的案子,台灣主流卻直接以「族群仇恨語言」一槍打死。

筆者在這裡直搗黃龍,單挑所謂「族群仇恨言論」一說。

關於「仇恨語言與言論自由之辯論」,歐美絕非定於一尊,朋友們若有興趣,可以參考「穆斯林漫畫案」的丹麥報紙自辯文,看看他們如何界定「言論自由與仇恨語言」的關係,若此,我們可以很快的理解到,西方對於言論自由的標準至少有四五種以上的說法,絕非只有如泛藍名嘴們所指稱的至高無上的一種,但不論寬鬆如丹麥(法律允許媒體刊載為納粹辯護之文章),嚴厲如美國(禁止言論產生立即而明顯的危險),卻絕不會處罰少數族裔對主流的批評。

歷史證明,光頭黨一定出自於多數族裔,所以在美國,你可以看到白人說「黑鬼」、「有色人種」會被法律處罰,某些州甚至訂出「仇恨犯罪」的特別法,即管制公眾對同性戀、異教徒或少數族裔的暴力攻擊,但這個法律有嚴謹之定義,亦即此法是針對「多數族裔」的規範。

沒有任何的少數能對多數進行歧視暴力,沒有,歷史上從來沒有。我這裡再提一個美國主流對於少數寬容的例子,提供給台灣的親美人士做個參考。

在好萊塢電影裡有一些「內規」,即片商不許美化抽煙行為、不許播出美化納粹的片段,這些都是屬於「片商自律」,避開了敏感的「事前檢查」的憲法問題,但,請注意,關於族群語言,好萊塢電影裡可是貨真價實的充斥著黑人對白人的譏諷,「White Pig」、「White Ass」,毫無疑問,這些都是對白人族群侮弄的字眼,筆者可以隨手舉出十部以上的主流電影,包含「Die Hard 3」這種全球大片來證明此言非虛。

為什麼美國社會容許黑人譏諷白人?甚至容許拉美族裔譏諷白人?卻不容許任何白人辱罵少數族裔?

理由很清楚,這罵不得,美國白人佔了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五,掌握絕對多數,受壓迫的少數在人數上屈居全面劣勢。一旦族群開戰,後果非同小可,試想,少數已然屈居劣勢,若還因語言而獲罪,那黑人與拉美將如何在美國社會生存?

在台灣,情況完全相反。受壓迫的少數屈居全面劣勢,卻還因語言而獲罪,佔了百分之七十五的閩南族裔,卻從未因語言而獲罪。

(別和我提莊國榮,請自己去看「公然侮辱罪」的成立條件,他是怎麼說某人「幹」女兒的。)

沒有一個社會會禁止少數向主流多數怒吼,除了納粹。

馬英九是納粹嗎?

我不知道。但是我想問,外省人是不是少數?

這一點應該沒人質疑吧。

外省人是不是「被壓迫的弱者」?

這一點就有質疑了。

但是,請別忘記,即使外省人仍然被認定為「普遍擁有較高社經地位」的族群,但外省人這個族群仍然是少數。一如納粹時代的猶太人,當時他們「普遍擁有較高的社會經濟地位」,但他們仍然是少數,所以仍然被屠滅。

印尼的華人普遍擁有較高的經濟能力,但在無數次的排華事件裡,他們仍然慘遭屠殺與強姦,最近一次就在幾年前,就在你我的面前公然發生,而全世界(包含中國共產黨)不聞不問。

馬來西亞的華人、德國的猶太人、台灣的外省人、盧安達的圖西族……甚至是台灣的客家人,別因為他們「曾經」或「仍然」擁有較高的社會經濟地位,就認定他們不是少數。他們仍舊是少數,所以他們仍舊有受到壓迫的威脅感。

少數不該因語言而獲罪,因為少數面臨壓迫的威脅。

沒有一個社會會禁止少數向主流多數怒吼,除了納粹。沒有一個少數會因語言而獲罪,除了台灣。沒有一個社會會允許多數暴力語言、卻讓少數獲罪,除了全民開獎。我把這句話送給那一大幫「政治正確」的媒體人,包含陳鳳馨小姐,真的很可惜,我過去還蠻欣賞她的才華,看來人一旦沾染了正確,就難免不成為「藍衛兵」了。

郭冠英事件,徹底暴露了泛藍陣營內心的空虛,泛藍民眾所在乎的,並不是真理與人權的追求,而是「保衛馬政權」,以及「堵住民進黨的嘴」,不只上層人物如此,連基層民眾也是如此思考,無怪那些名嘴如此的「藍」了。

整件事情的討論到此告一段落,筆者仍將繼續追蹤郭冠英事件,這件事的新聞熱度很快就會消退,但筆者的熱情不會消退,我將繼續追蹤,直到有朝一日,公眾重新認識這次事件的本質為止。

再次感謝YST市長,也感謝各位對本帖的回應。筆者的討論到此為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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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殺一行文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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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PB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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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別只講一半(行),來我大發慈悲替閣下補完後面的:


「柏楊是公務員嗎?搞不清楚狀況(原文)
,難道樓主不知『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只能發表『顛覆中(華民)國政府的愛歹丸言論』,但不能發表『拒絕顛覆中(華民)國政府的反毒言論』嗎?而我tmd 翻遍六法全書都找不到讓郭冠英、柏楊的閒暇個人言論自動成為公務員的言論並有罪的條文啊?且柏楊哪有資格愛台灣罵支那,柏楊自己就是tmd支那人怎麼能批評支那呢?柏楊和郭冠英只配tmd『辱台』愛支那而已!!樓主你tmd明白不?」









閣下是不是這個意思?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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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說出敝人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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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PB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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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樓主我只能破戒的說:『我不能同意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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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狀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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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que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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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易燁煌

彩虹尼爾先生:

您認為我搞不清楚狀況?就因為郭冠英是公務員?

那您怎麼不問問,我這個網路狂人是不是也是公務員呢?

如果我告訴您,我其實也是新聞局官員呢?你是不是又如獲至寶,趕快爆料啊?

那如果我告訴您,我其實就是管必靈本人呢?

您是不是又大聲說絕不可能呢?

您很會「自由心證」喔,請問根據您新成立的「新警總」規定,想要「爆料」某個網友的身分,到底該檢附多少證據啊?哦,部落格的文章啊,樓下不是有位先生提醒你了嗎?他的部落格裡還有阿扁總統的文章喔,您要不要借提一下阿扁總統啊?看看他是不是常來「天下縱橫談」啊?

我知道您非常支持極權,但再怎麼野蠻,是不是還是要看看憲法啊?請問公務人員有無權利於「非公職時間」、發表「與其法定職務無關」、「但顯與其私人政治信仰高度相關」之言論,是您說了算的嗎?

連匿名都不可以嗎?真的嗎?要一視同仁、追溯既往喔,您知道這會對民進黨公職人員造成什麼可怕的後果嗎?

您知道蘇俊賓為什麼怕成那樣嗎?

因為這是憲法層次的官司,搞清楚狀況了嗎?尊敬的彩虹先生?

樓下有一篇文章,叫做「反對思想檢查,聲援范蘭欽」,您如果有興趣,歡迎您看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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