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於此,先向YST市長致意。在這個號稱言論自由,但明顯「言論不對稱」的時代裡,敢於像您這樣大張旗鼓,是需要勇氣的。我在此公開向您表達敬意。
郭冠英事件已經告一段落,隨著他公開接受媒體訪問,並在訪問中發表了許多爭議言論,以致於明確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人員不得發表違背職務之談話」,於是,郭冠英被免職了,但他並非是因為「承認是范藍欽」而被免職,也不是因為匿名發表「臺八子」而被免職,他被免職是因為他接受中天新聞的訪談,而在攝影機前公開做出了「明顯違背法定職務」的談話。
郭冠英這樣做,其實給了蘇俊賓一個台階下,既成全了他的長官,也成全了馬政府,讓他們不必擔負「侵犯人權」的醜名,從而得以一刀斬下、從容脫身。說到底,郭冠英這個「泛藍軍」,仍舊是個「泛藍欽」,他最後還是「泛藍陣營的忠臣」。讓馬英九痛快給他一刀。當然,日後郭冠英將背負「全民公敵」的名號,獨自走下去。可惜泛藍支持者並不會領情,也不會明白他的苦心。
這整個事件既已告一段落,我們也可以看看各陣營的得失。其實泛綠反而顯得並無問題,我知道在這裡說這種話,少不得挨上白眼,但筆者一向從邏輯看事情,不怕開罪任何人。筆者認為,從政治的角度上,管碧玲一如既往扮演她的角色,反正郭冠英與台獨為敵,她就要在選舉時操作之,這是民進黨一慣的做法,不管你喜歡不喜歡,他們合法。其次,在意識形態的道德上,管碧玲向來是台獨陣營的忠臣,竭盡所能的效忠,也竭盡所能的反對國民黨,她倒是沒有出爾反爾,今天藍、明天綠、遊走藍綠。至於在憲政監督的角度上,我這個聲援范藍欽的人,也必須稱讚她,因為她稱職的扮演了她應有的反對黨角色,在言論免責的範圍內,她監督馬政府,也根據她的台灣意識與私人黨派信仰,對駐外人員的忠誠提出質疑。
這是管碧玲的義務,她必須這樣做,她也沒有違法,更沒有失職,她犯的錯是「造成思想檢查之恐怖政治後果」,但這個思想檢查的執行者卻不是她,而是蘇俊賓與他代表的整個馬政府。
這筆帳是記在馬英九頭上。即使郭冠英希望讓皇上脫身,所以給他們一個好理由,不必背負違憲的指責。但很抱歉,筆者對任何私人贖買都沒興趣,我們在乎的是憲政上的案例:「郭冠英vs蘇俊賓案」。
我這裡就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整件事的瑕疵。
郭冠英案是「公務人員於匿名公餘、因其政治信仰所作之政治評論」,但最後卻被揪出來並處罰了,先談前段的檢舉調查,這過程包含了兩個步驟,其一,管碧玲在國會公開檢舉,其二,蘇俊賓以「合理之懷疑」為由,指揮政風單位開硬碟、查IP,針對郭員進行私人私物之調查。
試問這過程是否有違法呢?
違法之處太多了,筆者受限時間,無法寫一個完整的起訴狀,但筆者簡單指出,蘇俊賓要覈實范蘭欽(筆名)與郭冠英(自然人)的身分關係,則必須同時擁有兩人(范藍欽與郭冠英)之IP,那麼,蘇俊賓是怎麼拿到范藍欽的IP呢?也就是范蘭欽張貼網文的IP位址呢?假定他是從大眾時代網裡取得的?那大眾時代網憑什麼洩漏發文者的資料呢?
匿名發文者的言論自由有無法理依據?筆者提供一個美國的案例,2008年二月,「維基爆料網」與瑞士銀行的官司在加州法院判決,維基網獲勝,法院判決負責人不必配合司法單位調查,也不必交出匿名爆料者的名單,這等於拿到了憲法上的法理支持,台灣的宗主國美國認為:「匿名言論應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之保護」,在這個判例裡,即使爆料的危險資料是違法取得的,而即使被爆料的對象有名譽被侵犯的危險(注意,必須是關乎公共領域的事項),但法院仍然支持維基網,以「公眾有知的權利」為由,以法律支持「匿名爆料文化」的存在。
所有網站的經營人必須明白,你有義務保護你的委託人(發文者),這是有法理支持的,也有道德上的義務。在水門案裡,在伊拉克戰爭的案例裡,當局都曾要求交出「深喉嚨」的資料,而紐約時報、華盛頓時報都曾抵死不從,以保護交付文章的委託人,倘若「大眾時代」如此惡劣,真的洩漏出貼文者的IP情資,大眾時代應出來說明他們是否違背職業道德,否則,我們將合理懷疑它受到了蘇俊賓的「行政施壓」,「以權勢脅迫他人做出違反意志與常識之行為」。
所以,我們必須進一步追問,在蘇俊賓取得范藍欽的IP後,他又是怎麼懷疑到是「內部員工」身上的?在嚴謹的法律程序上,蘇俊賓即使確定這個IP來自於多倫多,但他必須舉證該文章必須且唯一可能是從「郭冠英之公務電腦」所發出,只有這樣的證據,他才可以開郭冠英的電腦查驗,從而避免「針對特定人檢查」之指控,否則,他必須開全多倫多駐外人員的電腦,不然他又憑什麼認定郭冠英是「嫌疑人」呢?莫非是依靠他的「自由心證」嗎?
倘使一個證據不全的檢舉即可構成司法調查(甲之部落格裡藏有乙之文章,以此推稱二人必為同一人),若同樣的證據能力即可構成檢舉,則民國司法勢將大亂矣。試問:蘇俊賓先生之文章,若被轉貼至某台獨人士之網站,則是否應視蘇俊賓為台獨叛憲者?而理應受到舉發?理應受到內部調查?又再問,聲援台獨運動之人士,若為公務人員,且於私下匿名發表文章,則政風單位查是不查?公懲會辦是不辦?
而且,即使蘇俊賓違法開啟調查,甚至也從郭冠英的公務電腦裡找到了證據,但他還必須證明郭冠英曾使用之「公家財產」絕無可能供第二人使用,這在實質審判中將被提及。而更糟糕的是,倘使郭冠英的電腦萬一為「私人擁有物」,那這個官司幾乎不必談了,蘇俊賓的政治生命完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簡言之,這個案子稱為「證據力是否充足」,以及「舉證責任何在」。當管碧玲向新聞局檢舉「范藍欽就是郭冠英」時,舉證之責任不在於新聞局,而在於管碧玲,然而,當新聞局逕自開啟調查後,舉證之責任卻不在管碧玲,亦不在於郭冠英,而在於新聞局。
蘇俊賓最大的法律責任即在於此,他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正當法律程序)、而這個證據又是否足夠支撐他「指名調查」郭冠英?(憲法第七條之違背)所以筆者認為,即使他將郭冠英免職是符合法律要件的,但他的眾多侵害人權與言論自由的事實卻永遠不會被遺忘。
我這裡再延伸討論,以釐清一個事實,郭冠英的公共議題評論文章是否該受「公然侮辱罪」的追訴?
請注意,台灣帝國並沒有「種族仇恨言論管制法」,所以這個案子要想在法院成立,而不是動用私刑、民粹公審,那就必須以「公然侮辱罪」來看待。
「公然侮辱」必須有若干要件,第一,要有特定的指名對象,第二,要以約定成俗的語言達成詆毀,第三,要以普遍認知的「公開貶低人格」之感受為基礎。舉例來說,我寫文章大罵「所有人類和老虎是一樣的」,第一,我沒有特定的指名對象,而是泛指一切人類,包含我自己,所以我並沒有「詆毀特定人之犯意」,第二,「老虎」並非約定成俗的詆毀文字,第三,讀到這個文字的人,十個可能有九個不覺得受辱,所以,這案子在法律上很難成立,即使民進黨真的認為我「反人類」,他們也會被法院請出去。
所以了,要判斷范藍欽的文章是否涉及「毀謗」、「公然侮辱」,也必須符合以上三開要件,第一,臺八子是否為約定成俗之詆毀語言?在此之前,法院審判人員有誰聽過臺八子之名稱?至少筆者孤陋寡聞,從沒聽過臺八子三字。假設郭冠英以詆毀台灣為目的,為何郭文中不以約定成俗的詆毀字眼,如「台灣X」、「X台灣」等來描繪台灣人?以郭之學識與經歷,他顯有此方面之文字能力,但他為何不為之?莫非他並不是要以「詆毀」為其最後目的?而是存有除詆毀以外更高之目的?
第二、臺八子的範圍為何(毀謗對象)?是否指明為閩南族裔?抑或特指台獨支持者?指稱對象是否包含台獨運動裡的外省人?若是「閩南族裔但明顯反對台獨者」,如林洋港,可否於文意中推稱其必然為郭文中之「臺八子」?若否,那是否公眾論數裡的「省籍歧視」不應成立?而當視為「黨派競爭中之敵視語言」?而非是「以血緣背景所造成之種族歧視」?
第三,感受人的認知,筆者身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居民,亦當是郭文中所謂之「臺八子」,然筆者願意公開作證,筆者讀完范藍欽的文章,絕無「人格受到貶低」之感受。但明確感覺「台灣人顯有郭文中所指稱之集體性格缺陷」,因此,筆者並未感到被貶低,反而感到台灣未來之危機。
看到這裡,讀者朋友必也如筆者所感受,這個案子其實非常複雜,包含了(1)正當法律程序(2)網路匿名言論自由(3)公務人員思想檢查(4)公共事務著作是否受狹義毀謗之追訴,但是,這麼重大複雜的案子,台灣主流卻直接以「族群仇恨語言」一槍打死。
筆者在這裡直搗黃龍,單挑所謂「族群仇恨言論」一說。
關於「仇恨語言與言論自由之辯論」,歐美絕非定於一尊,朋友們若有興趣,可以參考「穆斯林漫畫案」的丹麥報紙自辯文,看看他們如何界定「言論自由與仇恨語言」的關係,若此,我們可以很快的理解到,西方對於言論自由的標準至少有四五種以上的說法,絕非只有如泛藍名嘴們所指稱的至高無上的一種,但不論寬鬆如丹麥(法律允許媒體刊載為納粹辯護之文章),嚴厲如美國(禁止言論產生立即而明顯的危險),卻絕不會處罰少數族裔對主流的批評。
歷史證明,光頭黨一定出自於多數族裔,所以在美國,你可以看到白人說「黑鬼」、「有色人種」會被法律處罰,某些州甚至訂出「仇恨犯罪」的特別法,即管制公眾對同性戀、異教徒或少數族裔的暴力攻擊,但這個法律有嚴謹之定義,亦即此法是針對「多數族裔」的規範。
沒有任何的少數能對多數進行歧視暴力,沒有,歷史上從來沒有。我這裡再提一個美國主流對於少數寬容的例子,提供給台灣的親美人士做個參考。
在好萊塢電影裡有一些「內規」,即片商不許美化抽煙行為、不許播出美化納粹的片段,這些都是屬於「片商自律」,避開了敏感的「事前檢查」的憲法問題,但,請注意,關於族群語言,好萊塢電影裡可是貨真價實的充斥著黑人對白人的譏諷,「White Pig」、「White Ass」,毫無疑問,這些都是對白人族群侮弄的字眼,筆者可以隨手舉出十部以上的主流電影,包含「Die Hard 3」這種全球大片來證明此言非虛。
為什麼美國社會容許黑人譏諷白人?甚至容許拉美族裔譏諷白人?卻不容許任何白人辱罵少數族裔?
理由很清楚,這罵不得,美國白人佔了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五,掌握絕對多數,受壓迫的少數在人數上屈居全面劣勢。一旦族群開戰,後果非同小可,試想,少數已然屈居劣勢,若還因語言而獲罪,那黑人與拉美將如何在美國社會生存?
在台灣,情況完全相反。受壓迫的少數屈居全面劣勢,卻還因語言而獲罪,佔了百分之七十五的閩南族裔,卻從未因語言而獲罪。
(別和我提莊國榮,請自己去看「公然侮辱罪」的成立條件,他是怎麼說某人「幹」女兒的。)
沒有一個社會會禁止少數向主流多數怒吼,除了納粹。
馬英九是納粹嗎?
我不知道。但是我想問,外省人是不是少數?
這一點應該沒人質疑吧。
外省人是不是「被壓迫的弱者」?
這一點就有質疑了。
但是,請別忘記,即使外省人仍然被認定為「普遍擁有較高社經地位」的族群,但外省人這個族群仍然是少數。一如納粹時代的猶太人,當時他們「普遍擁有較高的社會經濟地位」,但他們仍然是少數,所以仍然被屠滅。
印尼的華人普遍擁有較高的經濟能力,但在無數次的排華事件裡,他們仍然慘遭屠殺與強姦,最近一次就在幾年前,就在你我的面前公然發生,而全世界(包含中國共產黨)不聞不問。
馬來西亞的華人、德國的猶太人、台灣的外省人、盧安達的圖西族……甚至是台灣的客家人,別因為他們「曾經」或「仍然」擁有較高的社會經濟地位,就認定他們不是少數。他們仍舊是少數,所以他們仍舊有受到壓迫的威脅感。
少數不該因語言而獲罪,因為少數面臨壓迫的威脅。
沒有一個社會會禁止少數向主流多數怒吼,除了納粹。沒有一個少數會因語言而獲罪,除了台灣。沒有一個社會會允許多數暴力語言、卻讓少數獲罪,除了全民開獎。我把這句話送給那一大幫「政治正確」的媒體人,包含陳鳳馨小姐,真的很可惜,我過去還蠻欣賞她的才華,看來人一旦沾染了正確,就難免不成為「藍衛兵」了。
郭冠英事件,徹底暴露了泛藍陣營內心的空虛,泛藍民眾所在乎的,並不是真理與人權的追求,而是「保衛馬政權」,以及「堵住民進黨的嘴」,不只上層人物如此,連基層民眾也是如此思考,無怪那些名嘴如此的「藍」了。
整件事情的討論到此告一段落,筆者仍將繼續追蹤郭冠英事件,這件事的新聞熱度很快就會消退,但筆者的熱情不會消退,我將繼續追蹤,直到有朝一日,公眾重新認識這次事件的本質為止。
再次感謝YST市長,也感謝各位對本帖的回應。筆者的討論到此為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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