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陆人一直都想不通为什么“一国两制”这么好的统一方案台湾人要拒绝。昨日,我在联合报另一城市讨论“胡六点”时贴出“一国两制”的完整方案后,某台湾朋友给我发了悄悄话,我才明白“国民政府”从来没有如实公布过“一国两制”。
我请教这里的台湾统派们(比如“集集”和“中华天威”),请问,你们看过吗?有多少台湾人看过北京政府提出的统一方案?(“中华天威”朋友肯定没看过,不然不会发一些哭笑不得的文字)。我将“一国两制”的内容和细节附录如下,望你们能回答。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3/content_704667.htm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為收回香港、澳門,實現臺灣地區與祖國大陸和平統一而提出的一項重要戰略方針。1983年以後,鄧小平在多次談話中,對“一國兩制”的構想作了具體闡述。1984年5月,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國兩制”的構想,獲得會議通過,“一國兩制”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國策。
中國政府解決臺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概括地說,就是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在一個統一的國家內,允許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並存。中國的主體部分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長期和平共存,誰也不吃掉誰。
一個中國原則是中國政府對臺政策的基石。經由鄧小平同志的倡導,中國政府自1979年開始實行和平統一的方針,並逐步形成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解決臺灣問題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的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一個中國。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分裂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言行,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臺”,反對一切可能導致“臺灣獨立”的企圖和行徑。臺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確定的、不能改變的,不存在什麼“自決”的問題。
(二)兩制並存。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祖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臺灣保持原有的制度,長期共存,共同發展,誰也不吃掉誰;兩岸統一後,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與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外國人投資等均受法律保護。
(三)高度自治。兩岸統一後,臺灣成為特別行政區。它不同于中國其他一般省區,擁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臺灣還可同外國簽訂商務、文化協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權。臺灣黨、政、軍、經、財、文等事宜都自行管理,有自己的軍隊,中央政府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駐臺。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臺灣各界代表人士,還可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
(四)和平談判。通過接觸與談判,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心願。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如果因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被分裂,兵戎相見,骨肉相殘,對兩岸同胞都是極其不幸的。但中國無義務對任何圖謀分裂中國的行動,作出放棄使用武力的承諾。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taiwan/2004-07/28/content_1659277.htm
一、關於統一方式問題
第1條 “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決臺灣問題”。
第2條“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50多年來,中共在解決臺灣問題上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從來都不是針對臺灣人民的,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幹涉中國統一和那些搞臺灣獨立的圖謀的。
二、關於統一後臺灣的制度問題
第3條 “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臺灣保持原有制度不變”。
第4條“臺灣繼續保持政府架構”。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大陸方面不會幹預臺灣現行的政治制度,臺灣的行政機構仍可由臺灣自行組成,臺灣地區的各種選舉仍可照常進行。大陸不派人駐臺,行政人員也不去;臺灣現任文武百官,官階、待遇照舊不變。
第5條“臺灣繼續使用臺幣”。統一後,臺灣仍然實行獨立的貨幣制度,根據需要制定自己的貨幣政策,自主發行貨幣,實行單獨的匯率,並可自行支配外匯儲備,大陸將不會幹涉臺灣的金融與貨幣政策。
第6條 “臺灣是單獨關稅區”。
第7條“中央政府不幹預臺灣地方事務”。在兩岸統一後,臺灣將具有高度的自治權,其內部事務歸臺灣當局和人民自己決定,大陸將不會幹預臺灣的地方事務。
三、關於黨、政、軍管理問題
第8條 “黨、政、軍,包括特務系統均由臺灣自己管理”。
第9條“可以保留軍隊,擁有自己的自衛力量”。關於這一條,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是沒有的。抗戰時期國共合作,蔣介石亦將共產黨的軍隊改編為三個師,軍事指揮權統一由國民政府掌管。即使在香港駐軍問題上,鄧小平明確指出:哪怕是只駐一個人,這也是主權象征!由此可見,祖國大陸對統一後的臺灣當局,在政策上已經放寬到了何等程度。
第10條“統一之後,可以購買些自衛武器,但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臺灣可以根據抵禦外來侵略和正常防務訓練的需要,購買一些武器。但是,臺灣統一後購買武器,只能用來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更不能用於分裂祖國。
四、關於財政、司法獨立問題
第11條 “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
第12條 “可以實行單獨的財政預算,中央政府不向臺灣收稅”。
第13條“臺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這表明臺灣在財政開支方面,除自保自足、不上交中央財政外,即使遇到難以承受的天災人禍或財政赤字,中央政府也會全力相助。
五、關於對外關系問題
第14條 “保持一定的外事權,可以同外商簽訂商務條約,保持經濟聯系,可以發護照、辦簽證”。
第15條“允許保留同美、日和其他國家的民間關系不變”。這表明在兩岸統一問題上,中共始終尊重臺灣的現實,尊重和保留目前臺灣與外國的民間關系,包括外國在臺灣的投資、民間交往照舊,對臺灣同外國進行民間性質的經濟、文化往來不持異議,一切對外關系被大陸封殺或活動空間受到限制的擔心是多餘的。
第16條 “臺灣可以參加允許地區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六、關於實現兩岸“三通”和各方面交流的問題
第17條“實行通郵、通商、通航,進行學術、文化、體育、科技交流”。但令人遺憾的是,“三通”自提出至今已有25年,由於臺灣當局的限制和阻撓,兩岸仍然處於間接、單向、局部的狀態。
第18條“歡迎臺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種經濟事業”。兩岸統一後,大陸的發展將給臺灣帶來更大的商機,統一是有益於臺灣人民和社會發展的。兩岸同胞理應攜手並進,促進祖國的和平統一和兩岸共同繁榮。
七、關於臺胞合法權益問題
第19條“保證臺胞在國內的一切正當、合法權益”。這表明大陸方面不會以政治分歧影響和幹擾兩岸經濟合作,你的還是你的,我的也讓你分享,臺灣同胞盡可以大膽放心地在大陸投資賺錢。
第20條“臺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願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去自由”。兩岸人民都是中華兒女,是一家人。兒女回家天經地義,不會受到任何限制與歧視。
第21條保護臺胞在海外的正當合法權益,“為其與外國的經貿、文化往來提供方便”。多年來,中國駐外使領館對待臺灣同胞就像對待大陸同胞一樣,一視同仁,積極給予保護;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測事件而蒙難受損的臺胞,主動關心慰問,提供各種方便、資助和保護,幫助他們渡過難關。兩岸統一後,這一問題更不存在,祖國政府將為海外臺胞提供更有力的保護。
八、關於兩岸談判問題
第22條 緩和兩岸局勢,“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第23條“不提中央與地方談判”。這充分表明在兩岸談判方式上,大陸充分考慮到臺灣的政治現實,照顧到臺灣當局、各黨派的利益和關於平等談判地位的要求,在談判主體的資格認定上,始終采取務實的對等談判方式,共議統一。只要臺灣當局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不以國與國關系來定位兩岸關系,祖國大陸在兩岸的政治定位上會保持一種開放的態度,也有可議的空間。顯見大陸重申兩岸對話與談判,不提中央對地方談判,沒有誰被誰“矮化”、“邊緣化”、“地方化”的問題,也不存在大陸“吞並臺灣”、“消滅臺灣”的問題。
第24條 “在和平統一談判的過程中,吸收兩岸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人參加”。
第25條 “談判可以分步驟進行”。
第26條“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這充分說明,中共對進行兩岸對話與談判始終抱有很大的誠意,只要有一線希望,就盡百分之百的努力。中共的主張,一無逼人之志,二想臺灣人民所想,三采取務實可行的做法,四對臺灣人民表示充分的尊重。
第27條“要讓也讓給咱中國人”。只要在一個中國的框架內,雙方都有“合”的誠意,大陸方面還可釋放更多的善意,一定能找到雙方都滿意的解決辦法。
九、關於參與管理全國事務問題
第28條“中央政府給臺灣留出名額,臺灣各界人士可以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管理”。和平統一問題解決後,兩岸人民將共同參與國家管理,臺灣領導人不僅掌管臺灣事務,還將在中央政府擔任要職,參與管理全中國的事務。
十、關於兩岸領導人互訪問題
第29條“歡迎臺灣當局領導人以適當身份來大陸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臺灣方面的邀請前往臺灣”。這表明雙方領導人完全可以適當身份見面,那種提出在國際場合見面的想法是多餘的。“中國人的事我們自己辦,不需要借助任何國際場合”。海峽咫尺,殷殷相望,總要有來有往,不能“老死不相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