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十億平議:國安事務首長只需聽命總統,不是國安會秘書長。
這是Cynthia看到 馬慎之…國安會憑啥管外交部! (聯合報╱楊智傑/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新竹市】 中所楊先生的見解生出的感嘆。
作者楊先生對法學的見解偏頗且有部份的錯誤~
楊先生文章所說的質疑,Cynthia沒印象也搜尋不到在過去八年中甚至國安會存在的這16年中,楊先生並沒對這樣的疑問公開在大眾傳媒中論述(....也許小眾學報與期季刊可能說過,但請原諒非相關系所的Cynthia沒看過....),因為國安會組織的存在關係到總統若干事務的權力,所以許多輿論針對陳水扁先生任命的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與馬先生選定的520後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女等問題引經據典的大張撻伐,進而弱化與剝奪中華民國總統既有的權力。那....可惡的扁先生當政那麼久了,這樣的學術良知與輿論道德為何不見且這麼有力呢??
昨是今非嗎?? 那好,接著就來談法律唄....
與楊先生文中同樣的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中並沒明定國防、外交以及兩岸事務等國家安全事宜全權給予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但總統經由國安會主導上述事項是被明列的根本大法憲法裡的文字。
以憲法為母法,雖然政府組織法在法律上的位階看來是一樣的,但是母法為誰決定了組織間權力的高下。
那麼....來看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 (會議定位) 裡的條述唄: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這句話了,不正表明了總統負有完全的國家安全相關責任與權力。
的確如楊先生主文所言由國安會秘書長決定外交是很奇怪的事,再怎麼說真正的權柄是在總統手中,秘書長過溝通協調的幕僚角色,但陳水扁先生任用的邱義仁先生,彷彿是地下總統般的誇張,大選前一陣子這人想用體制外的新創「緊急應變十人小組」名義,跳過參謀總長的正常體系直接調動與指揮部隊,好在參謀本部對此項奪取軍權的反應快速且強烈,給了民進黨國防部長難以抵抗的壓力,才讓邱義仁企圖用軍事動作影響大選結果的意圖落空。
陳水扁先生習以為常的違法亂正的時代要落幕了,希望馬英九先生選的國安會秘書長不會有像這八年來這樣的荒腔走板的無法無天表現。
更重要的是國家安全相關部會各級官員要明白....中華民國總統健在時您等所要服從的只有總統一人,而不是總統幕僚的國安會秘書長。
只有國防、外交與兩岸事務官員對行政倫理的堅持與實踐以公文書為依法行政的認證,才是防止馬先生政府未來可能發生的狐假虎威或權責不清的釜底抽薪之計。
〔附件〕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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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PDF]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與工作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5%9C%8B%E5%AE%B6%E5%AE%89%E5%85%A8%E6%9C%83%E8%AD%B0%E7%B5%84%E7%B9%94%E6%B3%95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作者:中華民國立法院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30 日公佈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立法院補正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5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公佈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會議定位)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
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 (主席)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第四條 (出席人員)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第五條 (決議之性質)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
第六條 (秘書長之設置及職權)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七條 (副秘書長之設置及職權)
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八條 (國家安全局之設置)
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九條 (諮詢委員之設置)
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總統特聘之。
第十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議程之編撰,會議之記錄,及決議案處理之聯繫等事項。
二、關於文書、檔案、出納、事務、資訊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三、關於國家安全之研究事項。
第十一條 (人員編製及職等)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少將;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少將;秘書四人,研究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少將、上校;副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其中一人由簡任研究員兼任;專門委員四人,副研究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科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中校;助理研究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專員八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研究助理五人至七人,科員十人,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佐理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上士;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上士、中士、下士。
秘書處設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員額內派充之。
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聘用人員聘用規定施行日)
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額三分之二。
前項聘用人員,其聘用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由國家安全會議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十三條 (職務職系選用依據)
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四條 (任用資格)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五條 (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國家安全會議定之。
第十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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