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ch member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shall have one vote.
Decision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on procedural matters shall be made by an affirmative vote of nine members.
Decision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on all other matters shall be made by an affirmative vote of nine members including the concurring votes of the permanent members; provided that, in decisions under Chapter VI, and under paragraph 3 of Article 52, a party to a dispute shall abstain from voting.
在政治學上看國家,是一種權力之形式, 在國際法上認為國家是一個國際法人,根據一九三三年「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之規定:「國家之作為一個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四種條件:甲、固定之人口;乙、確定之疆域;丙、政府;丁、與他國發生關係之能力。」一九四八年之美洲國家組織憲章(Charter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第一條重申上述規定。準此以觀,中華民國完全符合該四項條件,具有國際法人之資格。
辛亥革命推翻滿清帝制建立共和政體,此一行為在國際法上產生新政府的承認問題,依國際法慣例,一個國家政體與政府之改變並不影響其國家之國際法人 資格,因為基於「國家生命繼續」(Continuity of state life)原則,政府之變更並不使其國際人格產生變化,例如十九世紀之法國,由君主而共和、由共和而帝制、由帝制而王政、再回復共和,又變成帝制、終又回歸共和政體,其國際法人之權利義務依然如故。縱使一國之領土喪失過多,由大國變為弱國;或一國之領土隨國力增加,由小邦變為強權,其國際人格均不因之發生 變化。
依聯合國憲章英文版及中文版,「中華民國」及Republic of China 之正式國號,明定在憲章廿三條第一款、憲章一百一十條第三款。這兩條憲章文字,從一九七一年十月廿五日聯大表決中共進入聯合國,中華民國代表團退出以來,直到
今天,並未有一個字的修改,換句話說,憲章五種文字版本,並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在內,中共代表團在聯合國各種機構會場開會時,座位席上的國家名 牌,寫的英文名字是China,即「中國」之通稱,而非其官方名稱 PROC。
我們再看聯合國官方出版品每年一本的「聯合國年鑑」,其中附錄一列印的會員國名稱也是用 China 這一個通稱,沒有用 ROC,更未用 PROC,名稱後面的加入聯合國日期,註明是一九四五年十月廿四日(這是中華民國政府批准憲章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