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跑英商」林克穎今天透過在台灣念書的研究所老師發表聲明,並開出3個條件,只要台灣司法單位能做到,一定會回台接受審理。對此,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表示,「檢察官依法執行國家的確定判決,不可能與準受刑人談條件。」台灣對於確定判決本來就有救濟途徑,但絕對不會影響刑之執行。
對於潛逃一事,林克穎在聲明中解釋,他原本是信任中華民國司法,也深信真相會水落石出,但是審理期間,卻遭受極度「偏見」,才會出此下策,趁著到朋友家時,偷走對方的護照。
林克穎表示,如果以下三個的條件,司法單位能夠接受,他願意回到台灣接受審判。首先必須由國際人權組織擔任審判觀察員;其次在審理期間,還要由台灣合法人權單位一同蒞庭;第三則是事發時的關鍵影帶,應成為法庭證物,因為畫面足以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事實上,林克穎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一再爭執審判不公,並表示台灣的司法機關未對他有利的證據去調查,仍被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數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確定。
林克穎潛逃出境一案,已震驚高層,馬總統昨天在與媒體茶敘時說,「我非常生氣!」並表示一定會透過各種途徑引渡林克穎返台面對司法,絕不能輕縱這種罪犯,馬總統對個案表態象徵林克穎的逍遙法外之事,已讓國家感覺羞恥。
關於林克穎落跑後還發聲明事件,黃謀信表示,林克穎被通緝原因是發監執行傳喚不到,並非一般審判或偵查中的通緝案件,他的通緝令案號為「執通」。黃謀信說,林克穎如果對於確判決不服氣,可以循救濟程序如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等,以為自己利益辯護。
黃謀信強調,「檢察官不會跟準受刑人談條件,在確定判決仍維持有罪之前,檢察官對於刑的執行甚至指揮準受刑人發監的法律動作,不會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