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臺灣流行動用私刑,只要看你不順眼,就可以自行處罰,理由是:誰叫你這樣那樣!
而警察也逐漸接受這個觀念,有朋友被流氓用拳頭暴打車窗玻璃,甚至追到分局,結果警察還幫流氓說,誰叫你向他按喇叭,閃燈,我朋友說,流氓嚴重超速,差點把他撞的車毀人亡,警察說,也不可以按喇叭,閃燈,那用拳頭敲擊車窗呢?警察還是說,不應該向流氓閃燈!
在此我向幾位員警問問,中華民國刑法有沒有毆打車窗的刑罰?如果向瘋狂超速的車輛閃燈按喇叭是不對的話!我要說,甚至連警察都沒有刑罰的權利,他們只能對現行的危險加以排除!其他的必須立刻交予法院!
中華民國是個法治的國家,只有國家有刑罰的特權(而且還有限制),私人是不可以動刑的!不知道這些警察有沒有這樣的概念?
同樣的,張銘清對臺灣怎樣,說了什么,只有中華民國憲法刑法能處理,私人是沒有私判,私罰的權利!
相信最懂法律的馬白臉也很懂這點,當年320,520群眾對水扁兩顆子彈的抗爭時,以守法的名義把廣場群眾趕走,而今天張銘清被毆,好像他就消失了,絕對沒有執行中華民國刑法的興趣啊!好欺負的不守法,馬白臉儼然以正義使者自居把人趕走,綠黨暴徒不守法,動用私刑,竟然裝聾作啞,充耳不聞?
一個人這樣的雙重標準,他的人品應該是怎樣的呢?這也不證自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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