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兩國」的精準用法是「整個德國內的兩個德意志國家」。
這是西德在一九七二年處理兩德法律定位時的一種論述。西德使用的不是「一德」,而是「整個德國」(whole Germany),「兩國」是指「西德」與「東德」,由於雙方都是「整個德國」內部的「部分憲政秩序主體」,雙方關係不同於一般國家在國際法上的「外國關係」,也不是東西德兩個國家內部的「內政關係」(即其中一個屬於另一個),而是「整個德國」的「內部關係」,當時西德的總理布朗德稱其為「特殊關係」。在這個邏輯下,西德為兩德事務所成立的部門叫做「內德事務部」(即「整個德國內部事務部」),派駐在東德的代表不稱「大使」,而稱「常任代表」。
但東德並不同意兩德關係是「一德兩國」。對東德而言,只有「兩國」,沒有「一德」(即沒有「整個德國」的概念),東德認為,東西德兩個國家自一九四九年以後已經是兩個完全不隸屬的新生主權獨立國家。所以,東德以外交部處理與西德的關係,派駐在西德的代表稱為「大使」。
由於東西德雙方的觀點不同,因此,在一九七二年雙方簽署的「基礎條約」中以agree to disagree(同意歧見)的方式處理這個核心問題,用現在通俗的說法是「擱置爭議」。
一九九九年,李登輝先生在接見德國記者時,也嘗試借用東西德的模式來界定兩岸為「特殊國與國關係」,但是,由於李登輝先生的幕僚,包括蔡英文女士,並不了解西德所提出的「特殊國與國」是建立在「整個德國」為前提。由於李登輝並不承認「一個中國」(即「整個中國」),因此,他的觀點其實是與東德一致,而非西德,這也是為何李登輝所提的「特殊國與國」其實就是「兩國論」,沒有任何「特殊的」法律意涵在內。
馬總統所提的「一德兩國」,如落實在兩岸,可稱為「一中兩國」,即雙方憲法都承認「一中」,目前又存在「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國家,但彼此並不是國際法上的「外國關係」,也不是彼此內部的「內政關係」,而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意指:兩岸都是整個中國的一部分,但是各在其領域內享有最高管轄權,彼此無權在國際間代表另一方,但雙方也不是外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