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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泛民初選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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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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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胡卜凱
在報上看到「香港泛民初選案」宣判的消息
(
請參見本欄第
2
篇
)
;
略誌數語
。
人民的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和政治活動自由等,是「現代化」和「現代社會」的「必需條件」
。我相信個判斷不是我的獨門見解
,而是討論和鼓吹「現代化」與「現代社會」議題學者、評論員、以及推動者等等的高度共識
。
「香港泛民初選案」的判決,證實了我對中共
20
屆三中全會《決定》的
批評
(
開欄文第
4.2
節
)
:
「整個
2024
《決定》的功能是:為『深化尚未觸底;吾黨必須專政;老夫仍當獨裁』這個『決定』,做『
合理化
』的動作。」
換句話說,
「深化改革」也好
,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也罷
,都不過是販賣獨裁
、壓制這些狗肉的奸商
,為了忽悠
、欺騙「
楊教授們
」這類顧客而高高掛的「羊頭」
(
開欄文
「後記」
)
。
我沒有機會讀到
此案的《判決書》,無法確定其法源是否《
港版國安法
》
(
該文第
1.2-3)
小節
)
;請參考
泛民初選案
1
、
泛民初選案
2
。不過,如果有人認為: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判決的「
法源
」是「普通
法
」
,此人不是無知,就是無恥。
最後
,在
習總主席
一條鞭的統治風格下
(
該欄開欄文
)
,
「香港泛民初選案」即使不曾列入中共政治局常委會的議程
,相關部門領導也
一
定向習總做過
「匯報」
。也就是說,此案判決結果未必是習總
「拍」的「板」
,但他應該多多少少
「定」了「調」
。
我前幾天還誇他扮演「
(
國際
)
一哥
」
;像他這樣跺跺腳半個地球都會抖三抖的大佬,居然咬著邊陲小島上的教授、記者、學生等人不放;這格局還真不是他媽的一咪咪小。屈指一算,習總有
70
出頭。躊躇滿志之餘,也是時候開始積積陰德了吧。至少,該想想
蓋棺論定
後,自己怎麼才不會被天下笑,後世鄙。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2976&aid=724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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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泛民初選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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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卜凱
請參看開欄文
。
港泛民初選案
戴耀廷重判
10
年
余紀忠文教基金會
,
2024/11/20
香港四十五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即二○二一年香港立法會選舉,民主派人士
先行初選
引發的案件昨在香港西九龍法院宣判,港大前副教授戴耀廷等四人被定為首要分子,判六年以上重刑,其中戴被
重判十年
,前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遭判四年八個月。
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件
這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也是罕見的被告逾四十人同場審判和宣判的案件。
此案原稱「四十七人串謀
顛覆國家政權
罪案」,案中兩人在審理中脫罪,最後定罪和判刑者為四十五人。除戴耀廷等四人被定為首要分子,另外四十一名被告被定為積極參加者,判刑由四年二個月至七年九個月。
這起案件圍繞著香港當年
反送中運動
熱詞「
攬炒
」
(
同歸於盡
)
,源起當時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二○二○年四月發表在蘋果日報文章,題為「真攬炒十步,這是香港宿命」,內容被認為是提出「攬炒十步曲」。其中涉及二○二一年立法會選舉,認為如民主派取得立法會
卅五席
即過半數,便能左右預算案等,迫特首低頭。接下來民主派協商進行初選。
多數被告羈押已超過
3
年
民主派初選啟動後,
港版國安法
實施,二○二一年一月六日清晨,千名港警上門拘捕民主派,指其涉嫌干犯港版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最先拘捕五十四人,後來有人被免予起訴或在法庭脫罪,最後定罪和宣判者四十五人。
這四十五人經歷逾百日審訊,多數被羈押已逾三年。案件最後由三名國安法
指定法官
判刑,法官對這起案件寫出了八十多頁判決書。稱因應被告不同求情理由和情況判刑,其中不求情的女記者
何桂藍
判囚七年,學生領袖
黃之鋒
判囚四年八個月。
法官:戴刑期已是減刑後
最受注意的是對戴耀廷的判刑理由,判決書指戴
撰寫文章
引起民主派注意,是初選計畫發起人亦是組織者,同時是計畫主腦,為有意按計畫行使否決權的人提供必要平台,完全有理由被列為首要分子。法官又稱留意到適用的處罰範圍是判囚十年至終身監禁,將量刑起點定於監禁十五年,唯一減刑因素是戴在早期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判處十年監禁。
此案仍引起香港社會高度關注,香港司法機構安排了正廳及延伸庭共四○四個公眾旁聽席,及七十一個記者席,開庭前兩日已有市民通宵排隊,包括案中已脫罪的李予信,以及一批被告的家人。大批中外媒體也是通宵排隊希望搶到記者席。
今次審判,香港警方高度戒備,在西九法院外,在羈押被告的美孚等地,都有大批警察駐守及武裝巡邏,法院外封鎖部分道路,多輛警車包括「劍齒虎」裝甲車都在周邊候命。
到庭旁聼的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說,對判決感到傷心和震怒,一眾被告沒有破壞公物,也沒傷人,刑期太重,希望他們可盡快與家人團聚。被告呂智恆的養母,散庭時高舉標語,遭警察帶走。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2976&aid=7241348